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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凰视频《全民相对论》第23期:“高危”创富

2012年02月28日 14:04
来源:凤凰网专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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闾丘露薇:看一些网友对于这个话题的,他们的这样一些评论,有浙商是认为说很多人在进行投机,所以就会有诈骗,这个是你们浙江的一位同行。那么也有律师认为说被骗的话,逐利的风险投资能不能定为是被骗,如果是被骗,是不是说他这种利益需要保护,他提出了很多很多的问题。我们再看下一页,那这里面有一句非法集资是一条恶法,不能因为有傻子上钩,就说骗子该宰。

这可能也是目前很多很多人心里面所想的,也是这一次为什么那么多人会站出来为吴英案说话,那么再回到吴英案的话,其实这也是我们在社会上讨论的最多的一个,其实现在是呼声最高的,就是说即便我认为他是有罪,但是是不是罪不该死,还是罪已致死。

那现在我们要进行第二次选择,所以又要请大家来进行一个站队,如果认为吴英应该是以死为这场失败来买单的,请坐在红色这一边;认为不应该的,坐在这一边;如果觉得自己还没有想好,到底觉得她该死,还是不该死的话,那可以坐在中间,请选择。

好了,这一次选择实在是太清楚了,当然我也知道这位小朋友是因为忍受不了这个压力,然后跑到了这里,当然我想有很多人也希望这个舆论的压力,也会让某些人觉得忍受不住,然后会偏向某一方。不过还是想请问一下,各位嘉宾,不过我们在听你们的想法之前,我们先亲吴英的父亲来谈一谈。

吴永正:牵连到吴英绑架开始,虽然这个绑架是他们一次有阴谋的预谋,绑架吴英,同时来了两颗子弹恐吓她,紧跟着在2月4号从北京给她带回。别人都跟我说在北京,东阳不出任何逮捕令,法律的手续,强制给带回东阳,这个过程你们可想而知,曾经绑架以及两颗子弹的事情,到现在没有说,也不给我们答复。

张思之:我想给吴先生提个问题,可以吗?

闾丘露薇:可以。

张思之:那么是谁绑架了吴英?绑架这件事跟后来吴英这个案件,这个诈骗案有什么关系?

吴永正:杨志昂,是一个吴英的债权人,但是欠他钱也不多。

张思之:那么请问你这个杨某人是什么人?除了债权人之外,他是什么身份,跟这个案子究竟有什么关系,这个要讲清楚。

吴永正:他本身实际上是个律师,从某种程度上来说,也是被东阳那个黑道,楼家黑道串联在一起的,要霸占本色集团的财产。

何兵:判断一个一系列事件,它有没有一个阴谋,通常我们是根据这个事件的发展是不是远离生活的常识,或者说我们的法律的基本要求。如果说一个案件的审判也好,执行也好,或者是行政过程也好,如果明显的置法律事实于不顾,那就很难排除事故上怀疑是有阴谋。

比如说,如果还有尚未了解的民事诉讼在法院进行,你又在刑事判决里面判决死刑,立即执行,这是存在问题的,你把人杀了以后,那下面的民事诉讼怎么打呢?

冯兴元:吴英这个集资诈骗这个,首先你集资额要大,要从社会公众集资,他根本不是社会公众,得有这个诈骗的动机或者行为,也没有,他也没有非法占有的行为,他也没有造成巨大损失,为什么?它这个差额3.8亿,但是吴英现在被扣押的财产完全可以偿还。

闾丘露薇:这个就是刚才何兵先生提出的,这也是外界提出质疑很多的,为什么在这个过程当中,他的资产已经是被,显然是很低,根据现有的资料很低的价格去。

何兵:我可以做一个非常明确的判断告诉你们,在法院没有判决之前,政府查封企业,并变卖企业的财产,它一定是违法的,我们没有任何法律授权政府可以这么干,没有,以前没有,现在没有,将来也不会有。

张思之:我觉得吴英这个案件呢,开始的时候是个政府行为,而不是司法行为,是从政府行为过度到司法行为。换句话也就是说,政府开始有人准备收拾吴英,至于怎么收拾,决心没有下。为什么呢?因为开始的时候,比如说,公安局他们的起诉意见是什么呢?不是集资诈骗,是不是。是合同诈骗罪嘛,合同诈骗跟这个毫无关系,是不是,即便是所谓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我们不是已经讲清楚了,跟死刑也是相距甚远。

所以并不是他原来政府当中某些人的意图,因此后来又演变了,演变成这样的一个罪,因此后来这个罪是强加上来的,并不是他们研究的结果。我讲这个话,我应当说是有根据的,根据在哪里呢?根据在于其实他们对待吴英,就是我们何老师讲的了是政府行为,先把人家的房子查封,然后政府通过一定的手段,跑到北京来拘禁了吴英,然后说人家吴英是潜逃。

所以一系列的行为证明法院本身也是处于,我认为是处于被动状态,这我们讲中院,我不是讲高院,高原是另外一回事,咱们再说。

杨照东:我觉得尽管有这么多人都坐在了同一片席位上,但是呢?大家的认识和认知程度可能都不一样,现在我也注意到社会广泛的一个,或者说一个大多数人的说法,说吴英罪不致死。实际上这句话,罪不致死里面有多种含义。前提是吴英或者构成了集资诈骗罪,或者构成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如果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呢,由于刑法规定,法定最高刑10年,当然不致死,还有一种观点即便是集资诈骗罪构成,基于种种因素在内,它也不应该立即执行或者不应该判死刑。我觉得社会上的这种声音是出于一种善意,包括学者们他们也很中肯,但是有一点,我可以很负责任的讲,尽管现在网络上、媒体上有这么多的报道,但是关于这个案子里面,究竟真实的故事是什么?除了检察官、法官和律师,外边的人很难非常清楚。

那么我个人作为吴英的案件的主办律师,我已经跟进这个案件5年了,坐在这里边呢,我真的想跟大家说一句,如果说吴英罪不致死,还要澄清一个概念,她究竟是个什么罪,是不是构成了集资诈骗罪,因为情节相对的轻而不致死,还是说她根本就不够这个罪。

张思之:我觉得杨律师已经讲的非常清楚了,讲的非常清楚了。我们之所以在致最高法院的那个函里面,我们不提罪与非罪,我觉得,我作为一个律师,我向法院提意见,我应当特别、特别的慎重,第一,我要保命,我要保人,我先把人保下来,然后再说,你要是现在,我们在那个信上我们就提罪与非罪的问题,那人家一看,距离太远,那距离太远,但是像我们现在可以讨论。现在是全民讨论嘛,我完全可以讨论,我赞成,我们首先要研究一下,确实罪与非罪,这个问题我们需要讨论清楚,所以吴英这个问题核心是在这个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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