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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人博:中国宪法必须从纸面走入现实

2013年02月18日 11:24
来源:凤凰卫视

王人博:对,三十条,是吧,三十条,那公民权利可能只有两条几条的,那就全给你界定完了,所以说这个可能就是,这个度,从这个一个宪法条文学来讲的话,这个度可能没掌握好。刚才我讲了,太具体不行,那不符合根本法的概念。但同时你太简略了,那也可能说明了一个问题,我们对这样一个东西并不是太重视。

王鲁湘:我们知道美国宪法从制定到现在基本上没有大的修改,几百年中间只有几个修正案是吧,宪政修正案一条、两条性质这种加在中间,它这个宪法基本上几百年下来它不会有太大的变动。那么我们中国为什么在六十年中间会出现有四部宪法修订的这种事情?

王人博:这个问题可能确实比较复杂,首先呢,按照我本人的这样一个看法,就是说咱们,我不太同意在探讨中国宪法的时候总跟美国宪法比。

王鲁湘:别简单的比。

王人博:不要简单的比,这两个国家的制度啊,它的历史文化啊,这个差别太大了,当然你说要真要跟它比,我认为也可以,也可以比较,也就是说美国宪法它制定的过程当中,跟我们中国的宪法的制定,它的过程都不一样。实际上美国宪法它那七条,宪法本文,它留了很多空白的。

王鲁湘:留了很多空白。

王人博:因为这个空白,为什么要留空白呢,它是双方妥协的一个产物,那么这个空白呢,就根据以后的社会的发展来填补。

王鲁湘:做修正案。

王人博:通过修正案的方式来加以规定。当然在美国,一条修正案要生效,它要具备一个非常复杂的程序。

王鲁湘:就是这种各样的界别,各种各样的阶级,甚至各种各样的政党,各种各样的政治团体之间反复博弈。

王人博:对对,它那个博弈的过程真是非常复杂的。那咱们中国宪法为什么,当然这个在宪法学界有争论,到底我们这称作为四部宪法好,还是称为这四次大的修改。所以说我看了我们官方的文件里面,是叫宪法修改。就是说“五四宪法”到“七五宪法”,那是对“五四宪法”的一个修改,但实际上这个修改这个概念你不能这么理解了,实际就换成另一个样了,特别是“七五宪法”跟“五四宪法”。

王鲁湘:距离就很大了,就是两个文本了。

王人博:按照我们的理解的修改,我们可能就是说,一些基本框架没变,就是说一些具体的条款,可能根据社会的发展不相适应了,那这么把它改一改。但是我们这个改呢不是那种改法,它就是主体性的都改了,这是一个。那么另一个问题,我想更重要的,我们的宪法为什么会这样一个方式来修改,可能跟这样一个最重要的宪法,中国宪法一个根本性的问题有关,这个根本性是什么呢?就是我们的宪法它要,首先要反映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那么这样一来呢,当我们党的路线方针一变,那宪法就肯定要跟着变,这就为什么从“五四宪法”后来到了“七五宪法”,“七五宪法”我们称作它的时候,“文革宪法”也可以,那么就(跟)这样一场运动肯定有很大的关系,是吧,很大的关系。

王鲁湘:对。

王人博:所以说我们这样一个修改方式跟美国它的一个主要的区别就在这儿,我们的宪法离路线方针太近。

王鲁湘:太近了。

王人博:太近了,它要适时地要把这些最关键性的东西要放进去,因为这个路线方针政策它这样一个时效性一般来说比较短,因为它要根据这个社会不同时期,不同阶段,要进行适当的调整,所以说它的时间间隔得就比较短。

王鲁湘:您刚才也说到了宪法其实主要是一个这样的东西,第一个是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第二个是限制执政机构的它的权利范围,是吧,它主要是,宪法是起这么两个作用。因此的话呢,我们很多的在民间发生的很多的一些行为,包括有些维权的一些行为,或者是一些民间的一些行为,在某种意义上很多实际上是在,是一些维护宪法的一些行为,维护宪法权利的行为,那么有些事件甚至造成一种是导致宪法进行某些重新修改的一些很重要的一些行为,这些行为的话,我们司法界人士把它称之为宪法性事件,是吧。那么好像我们过去司法界还进行这种宪法性事件的评选。过去我们重要的宪法性事件大概有什么?

王人博:这样说吧,就是说关于这个咱们每一年度的重大叫“十大宪法性案件”的评选,当然要谈这个问题可能比较复杂一点,就是说呢,到底在中国什么叫宪法性案件,这个要定义很难。

王鲁湘:要定义很难。

王人博:因为什么呢,因为我们,刚才你讲得很好,就是说到现在为止,咱们没一个真正专门的实施宪法的机构。

王鲁湘:对。

王人博:所以你不知道,既然没一个专门的宪法实施机构,你不知道哪些案件到底是归于这个宪法性案件,还是归结为一个社会性案件,所以这个确实不好归类。当然我认为可能从一个不太严格意义上来说,2012年一个重大的热点,我认为一个最大的事件就是劳教。

王鲁湘:劳动教养法。

王人博:对,这样一个大家的讨论,通过某一个人的这样一个具体的案件,引发了这样一个关于劳动教养制度的重新反思和讨论,以致于政法委作出了一个决定,那我认为这是一个,因为它关涉到我们每一个人的,公民的基本权利的保障问题。所以这个法规确实是2012年我认为是一个宪法性案件,叫做最大的一个案件,影响很大的一个案件。

王鲁湘:好,下面我们以热烈的掌声欢迎王教授给我们演讲,他今天演讲的题目是《回望中国宪法六十年》,大家欢迎。

解说:从“五四宪法”到“八二宪法”,回望中国宪法六十年的历史,这其中有哪些重大事件?新中国成立以来的四部宪法有着怎样的时代印记?如何能够真正落实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

王人博:文革使五四宪法所规定公民权遭扭曲

王人博:各位大家下午好,大家都知道2012年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年份,在中国它发生了两个重大的事件,一个是中国共产的“十八大”,作为一个中国人,作为一个中国的老百姓都感知得到。但是还有一个重大的事件,就是我们现行宪法颁布三十年。但是今天我们不讲三十年,咱们讲的是咱们人民共和国的六十年,也就是说在六十年的过程当中,我们中国产生了四部宪法,这就是我们刚才讨论的,1954年制定的宪法和1975年制定的(宪法),还有1978年(宪法)和咱们现行宪法。那么宪法到底是什么?那么在座的各位可能有的学过法律,学过宪法,那么有的呢可能是非法学专业的,我认为宪法不管是中国的还是外国的,能称作为宪法的东西,它必须具备两点,一个是关于公民权利的,基本权利的一个权利条款,那么第二个就是国家的体制,那么国家制度对于我们中国来讲可能就包含两个最重要的制度,一个是国家领导体制,再一个就是我们中国人非常关心的一个军事制度。

我认为宪法可能它最终,最重要的它就涵盖了这三方面的内容。那么下面我就从这三方面内容,咱们来回望咱们中国宪法六十年走过的历程。

首先咱们讲关于公民权利,大家都知道“五四宪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初创时期这样带来的一部宪法,那么这部宪法它承续了1949年的叫《共同纲领》的这样一个基本文件,这个1949年以后,我们第一次把我们的公民权利写进了宪法,表现在宪法里面。所以说这是咱们中国公民基本权利的宪法性的一个开始。所以“五四宪法”这是我们的出发点,所以它很重要,因为它记载了,不但记载了我们中国人民的奋斗的历程,而且也记载了我们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基本权利,所以它是一个出发地,一个开始的地方。但是非常遗憾,我们从这儿出发,到了1975年,中国的社会和国家来了一个大的改变,这中间大家都知道,经过了一个让中国人遭受很大苦难的一个文化大革命,那么随着这个文革的这样一个展开,由1954年宪法所规定,所表达的公民基本权利在“七五宪法”里面遭到了扭曲。

1975年宪法的扭曲,是由我们那个时代的扭曲所造成的,这一点我们必须要强调。所以说我们中国的宪法它一个最重大的特点,就是跟那个时代关联得太紧密,拉不开个距离。后来我们中国人好不容易熬到了1978年,这就是我们1978年的宪法,但是1978年宪法呢,在某些方面,它是一个艰难的过渡时期,所谓的艰难过渡就是说它一方面又要承续文革的余风,但好像在宪法里面它又规定了要开启另一个时代的这样一个先河,这个特点在“七八宪法”里面是非常明显的一个特点。

你比如说它承接了文革的余蓄的关于公民权利的规定就是那四大自由,“七五宪法”在那么一个极端的时代,它都没规定四大自由的,但到了“七八宪法”规定了,是吧,这个四大自由大家可能都知道,叫“大鸣、大放、大字报、大辩论”,这是纯粹是一种群众运动的语言,所以它承续了文革的这样一个遗风,但同时呢,“七八宪法”它又规定宣布文革的结束。这个大家记住了,1978年是由我们的宪法宣布的文革结束,开启另一个时代,当然后来“七八宪法”它经过修改,那就把这样一个四大自由给取消了,我们的公民的基本权利从“五四宪法”经过1975年的这样宪法的一个扭曲,再到1978年(宪法)的这样一个过渡,最后我们到了现行宪法,1982年宪法。

[责任编辑:楼楚楚] 标签:王人博 宪法 王鲁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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