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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斌:以家庭为单位征收个税相对更公平

2012年12月03日 17:03
来源:凤凰卫视

最终还有一个字形计算税款的功能,我们说尽管我们计算机技术的发展,使得我们做到这些事情的成本相对会下降很多,但是我们不能忽略这个初始的巨额投入,更重要的是你税收征管模式的根本性的调整和改变,所以说尽管从1996年我们就讲,要实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以此来加强高收入阶层的征管,但实际上我们一直还是在分类制的框架下在不断地修正改革,一直没有突破分类制。那么面对这么一个好的理想,但是面对现实这么巨大的困难,在去年我们社科院财经战略研究院,我们的院长高培勇教授带领我们做了一个,如何解决这个问题矛盾做了一个方案,我们专门出了一本书,叫《个人所得税迈出走向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脚步》,这个报告一个主体的方案是什么呢?我们的方案是,先把适用于综合制的人群限定为,现在这个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这部分人,就来控制字形申报需要汇算清缴的复杂征管的这部分人群的数量。

然后只对这部分人实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改革,而我们的目的也是希望能够加强对高收入的征管,那么这部分人的数量是有限的,可以让税务机关先建立一个成本不是这么高的平台,逐步地适应这部分人的征管,然后随着你征管条件的成熟,慢慢地再把这个模式向下推广,比如设一个门槛来控制初期的征管成本,另外在初始的方案中,我们也不建议上来就引入那些非常复杂的差别扣除,什么以家庭为单位征收,有没有孩子的要多扣,我们暂时先不引入,就先运行一段时间之后,条件成熟了,我们再逐步引入,为什么?不是不能引入,而是你引入之后,它这个高收入阶层和不适用综合制的这些人它有一个税负平衡的问题,所以我们实际上在去年提出了一个初始方案,希望能够尽快的通过比较低成本的征管改革,来推出最初始的综合制,然后迈出这一部之后,然后再逐步的调整和完善,那么最后我们需要说明的是什么?是中国的个税的改革。

刚才我们提了这个方向,但是我们说除了征管条件的约束和收入的风险,收入变化的风险,税制变化导致的收入变化的这个风险需要考虑之外,我们还要考虑到全球的税制的一体化,或者说全球的税收竞争,这个税制你要调节高收入者的收入,那么大家想边际税率约稿越好对吧,收入越高水越高越好,但是全球随着资本流动的日益加快,那么一个国家的税制不是一个国家本身能够完全决定的,我们可以定很高很高的边际税率,但是很可能会导致资本的流动,人员的流动,所以说我们这个约束条件还有什么,还有全球的资本的流动,对我们税制的制约,我们还必须在公平和效率之间做出权衡,哪怕我们能征上这个税来,比如45%的最高边际税率,那么很可能真正有能力的高收入者,他逃不了税,他也走不了,哪怕是这样子,他可能就减少工作时间,我不挣那么多钱了,它实际上会对效率有所损失,这实际上就讲,我们还要关注到效率公平的这个替换,你不能光讲公平不讲效率,当然也不能光讲效率不讲公平,个税还是要在这两者间有一个取舍,我们刚才讲这么多,总结一下就是,我们下一步个税的改革有两个相互联系的目标。

一个就是提高个税所得税收入的规模和它占税收收入的比重,促进我们整个税制结构的调整,缓解乃至扭转整个税制的累退性。第二个,就是要实现个人所得税负担的公平分布,适当地增加高收入者,尤其是收入来源多元化的高收入群体的税负,同时通过实行引入差别化的费用扣除标准这些措施,那么降低中低收入阶层的税收负担,但同时要在公平与效率,征管成本和国际税收竞争等多重约束下综合考虑改革的最优方案,那么上面这两个目标,我们希望能够在“十二五”时期综合与分类相结合改革的实际推出来不断地去完善和实现。上面就是我讲的所有内容,请大家批评指正,谢谢。

解说:从公平与实践的角度来看,以家庭为单位征收个人所得税能否实现?作为调节收入分配的重要工具,灰色收入能否被纳入到税制结构中,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结构有没有统一的征收标准?

王鲁湘:非常感谢张斌先生精彩的演讲,现在我们进入现场提问的环节,关于个人所得税问题,在这方面有自己的想法,想要和张斌先生一起讨论的请举手。好。

观众:就是很多人认为说我们中国的税收个人所得税应该以家庭为单位来征收,那么您觉得这个想法靠谱吗?

张斌:这个提法很多,而且从发达国家的实践来看,至少它允许你选择,就是我两个人都工作,我可以选择分别申报,也可以选择我以家庭为单位来申报,应当说从公平的角度来看,家庭是运转的基本单位,你挣钱是为了维持家庭的运转,所以说从公平角度看,允许以家庭单位申报是公平的,更合理一些。但是以家庭为单位申报,刚才提到了,在分类税制下不太容易做到,因为现在我们是属地管理,各个税务局就管自己发钱的那些单位,不太重视对人的管理,就没有把收入归到人,所以以家庭为单位申报就算要实施,也是首先要建立一个,我认为还是要建立个综合制的平台,把收入先归到人,然后这两个人结没结婚再凑到一起,我个人认为如果条件成熟,以家庭为单位申报更为公平,但是现在分类税制下不太容易做到一点,所以我认应当先推综合制,先实现以人为单位,归集哪怕一部分收入,然后再推以家庭单位申报,所谓的征管条件具备不具备,我想还是先推出综合制再往下讲。

观众:张斌老师您好,我想问的是,在现今的收入分配差距过大的问题中,灰色收入是其中的一个重要方面,那么您认为这一方面的收入有没有可能被纳入到税制结构中呢?

张斌:确实如你所说,所谓的灰色收入,我们怎么界定它,这其实有严格的法律上的概念,我不是做法律的,所以我可能没有办法给你个准确的界定,但是我们通常理解就是,至少说就个税而言,一个综合制的个税或者说有综合制因素的个税,会比那个分类税制下能够更好更容易地实现对灰色收入的征管,因为首先有这么几个问题。

第一,税务机关不是检察院,它没有办法,不是法院,不是检察院,它不是一个判断这个收入合法不合法的这么一个机构,它没有这个职权,也没有这个能力,但是如果你个税是综合制的,至少我要掌握你的收入,你只要有收入我说是什么类型的收入,合不合法税务机关是没有办法判断的,然后你要交税,如果发现这是黑色的,就是违法的,那么可能税务机关有义务去通报,去移交案件,但是只要是收入,只要能够进入到综合制的监管范围之内,我想灰色的部分,至少在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下,能够比分类税制下更好地让这部分收入先交上税。

观众:我的问题是哪些税综合征收,哪些税分类征收,有没有统一的标准,谢谢。

张斌:这也是我们综合与分类相结合一个最大的难点,综合与分类嘛,刚才讲了那么多收入类型,哪些放在一起年末汇算清缴,适用一个累进税率,哪些还是分散征收,这个一般地我们说至少从国际实践来看,至少劳动的所得,劳动性质的所得,像我们说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所得,当然稿酬所得有的时候会有一个减免,中国现在也有一个30%的税额的减免,但是像劳动部分的所得通常是适用于综合征收的,那么什么是分类?为什么有些项目要分类征收,它有几种原因,比较复杂,一种原因就是它不是一个稳定的持续性的周期性的收入,偶然有一次,一次性收入很高,但是是我累计几年的收入,我今年只不过实现了它对吧,我把它放到综合制里,也是适用于很高的边际水,实际上是不公平的,比如说一个最简单例子,比如说房子,我买了房子,我可能买了房子我要换大房子,我把这房子卖了,一下子有一个增值,这部分增值可能是我一辈子,可能我就一次机会,就我卖房子那一年适用于很高的税率,这是一种情况,还有一种情况类似于什么?类似于经营所得,就是今年我挣钱了,明年我可能赔钱,比如通常我们说股票转让所得,就是我们俗话说就是炒股票的所得。

炒股票,现在中国是免税的,在二级市场上,股票转让的资本利得是暂免征税的,但是如果要征税呢,算资本利得税的一种,是财产转让所得的一种,但是我可能今年挣的很多,但是明年我又赔了,挣钱的时候你拿进去交很高的税,你赔了呢,赔了是不要抵扣,像我们企业所得税,亏损的部分符合条件是可以什么,是可以往后递减的,所以说像这种非稳定的,就是一次性收入,我们有的时候是把它拿出来单独算,而不是算到一个稳定的,每年汇总的收入里面,这里最极端的或者说有一个成形的模式,就是北欧国家的它就典型的二元税制,什么是二元税制?它分得很清楚,就是劳动综合起来适用累进税制,资本所得比例税率,就它怎么区分很清楚,就劳动所得综合,资本所得分类,比例税率不适用综合,我们把这种区分叫做二元税制,但很多国家,它可能更多的还是考虑实际状况,可能有所调整。

王鲁湘:随着中国经济社会发展进入新的历史时期,收入分配日益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问题,在政府调节收入分配的各项政策工具中间,税收政策无疑占据了重要的地位,个人所得税则首当其冲,由此,对整体税制的进一步的改革而言,个人所得税的改革便具有了“牵一发而动全身”的意义,张斌先生今天演讲为我们详细地阐述了,中国个人所得税所存在的现状,个人所得税改革与中国经济的关系,并且指出中国下一步的个人所得税的改革走向,应该是推进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改革。

[责任编辑:李涛] 标签:单位征收个税 讲堂 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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