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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论中国:不同法律体系中的国家赔偿法

2007年04月03日 09: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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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我们现在要跟北京的岳成律师进行一次通话,虽然是世界论中国,但是要到中国来,让世界各地的华人了解一下,中国的《国家赔偿法》究竟是怎么回事。岳成先生你好。

岳成:好。

主持人:你好,我是杨锦麟。欢迎你上我们的节目。用简单的语言给我们全球华人观众介绍一下你自己。

岳成:我是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岳成律师,我是1980年从事律师工作,1995年被评为全国十佳律师,1996年来北京办所,1998年我就成为北京地区知名度最高的律师,2002年我被北京市司法局授予刑事辩护突出贡献奖,我是北京大学、清华大学法学院兼职硕士生导师,我们在很多大学法学院设立了奖教金、奖学金,我们律师事务所现在有100多位律师。

主持人:好,岳先生看来是个牛人,法律界的精英,十大诚信英才。那么,这由你来诠释《国家赔偿法》是独一无二的。那么先跟我们的观众介绍一下,中国大陆的《国家赔偿法》是什么时候正式立法的?

岳成:中国大陆的赔偿法是1994年通过,1995年1月1日起实施的《国家赔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主持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立法,那么我们知道,在世界一些欧美国家,其他国家,他们有没有一些相类似的法律?

岳成:那么美国的国家赔偿,它是在1946年就立法了,但是实施起来也都是在70、80年代,国家赔偿这一块在世界是风起云涌。过去都是中世纪,英国有一句谚语:国王不可能为非。就是说国王不可能做坏事,因此拒绝国家赔偿。那么现在为了保护人权,保护弱势群体,国家以及国家的工作人员,也可能违法做了一些侵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一些造成人身或者财产损害的行为,因此国家应该给予赔偿。

那我们国家的1995年实施的《国家赔偿法》,主要是行政赔偿和刑事赔偿。那么行政赔偿,就是行政机关以及它的工作人员违法行为造成公民、法人,其他单位利益损害赔偿,或者是人身,或者是财产损失的,要给以赔偿。再就是刑事损害赔偿,那么就是侦查、审判、检察、监狱管理机关,那么造成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人身、财产损害的,要给以国家赔偿。

主持人:《国家赔偿法》的立法,您认为在中国的社会主义民主法制的建设过程中,它的意义何在?

岳成:《国家赔偿法》1995年实施,这是一个立法的里程碑。就说明,我们国家是承认国家工作机关,行政机关以及国家的司法机关,那么在它的执行职务当中,存在着危害公民法人的一些违法的,造成人身或财产伤害的要给以赔偿,这是一大进步,对我国来说。

主持人:是的。

岳成:正像现在颁布的《物权法》一样,和《行政许可法》一样,它也是个里程碑式的立法。

主持人:是个里程碑的立法,那么这个里程碑的立法,在贯彻实施过程中,以您的经验来讲,它遭遇到什么样的难度,或有什么样的阻力?

岳成:国家赔偿这一块,过去大家都认为,我们国家,国家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当中,如果错了,也不应该赔偿,这种观念是错误的。那么《国家赔偿法》的颁布,就证实了,我们国家是承认,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当中,由于违法造成他人伤害的,要给以赔偿。正是由于这种赔偿,要么是行政机关,要么是司法机关,有一些被害人在索赔的时候,有一些顾虑,这也是难免的。另外加之我们一些赔偿义务机关,为了掩饰一些过错,不愿意给予赔偿,这种现象也是存在的。

所以说,存在这两种情况,在国家赔偿这一块,那么还是,就我从我律师的角度来看,那么还不是十分过多。

主持人:OK,那么我想问你最后一个问题,现在说赔偿,每天的赔偿金额是83.66元,你认为这个数字合理吗?

岳成:我们《国家赔偿法》当时赔偿的标准是法定。那就是说,上年度的职工的平均的工资,那么日工资或者是年工资,日工资就是说造成人身拘留,限制人身自由的,那么他的日工资,就是上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那么他是根据国家统计机关发布的日工资。那么今年的,就是06年的上年度的职工的日平均工资是83.66元,那么是按照这个,恐怕是我们国家这个赔偿,就现阶段来说还是比较低的。

[责任编辑:石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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