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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卫东:浙江叔侄案是侦查机关自编自导的一场错案

2013年04月09日 10:22
来源:央视《今日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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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起草者:浙江叔侄案是侦查机关自编自导的一场错案

编者按:被以“强奸杀人”罪名关押近十年后,张高平张辉叔侄终被无罪释放。今年3月,央视记者分别赴案发地杭州、叔侄的老家安徽和他们曾经服刑的新疆库尔勒、石河子监狱,多方搜集案件和相关当事人资料,还原了这场十年冤案的荒诞剧情。《今日说法》栏目也为此专访了《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起草者、中国人民大学教授陈卫东。

《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起草者、中国人民大学教授陈卫东作客《今日说法》演播室,点评浙江叔侄冤案。

主持人撒贝宁:从一审、二审的案卷记载来看。证明叔侄俩有罪的证据共26项,这个证据的数量在一个刑事案件当中算不少了,但是为什么大量的证据却证明了一个错案?

嘉宾陈卫东:我发现这26项证据一个突出的特点,直接证据只有一个,就是叔侄俩的口供。而这个直接的这个口供又是怎么来的?他们是在遭受到了这样一种连续审讯、突击审问,甚至(可能)有刑讯逼供,伴有威胁、利诱和欺骗这一系列的法律所禁止的方法获得的证据。那么按照非法证据排除的规则,本案的口供是不能作为定案的证据的。所以案件的证据虽然数量之多,但是能够直接起到证明作用的,没有!

主持人撒贝宁:在现场有一项非常重要的证据,是在死者的手指甲盖里,8个手指甲盖里发现了一个陌生男子的DNA,但是这项证据好像并没有体现在这26项证据当中。

嘉宾陈卫东:这一项证据可以说是本案最不应该被忽视,而办案机关恰恰被忽视的证据。DNA证据是客观性最强的,而且被现代科学技术证明,它的准确率达到99.99%这样的一种客观证据。被害人8个手指留下的DNA,指向了一个陌生的男子,这一定是这个被害人在生前密切接触过这样一个人,8个手指接触到的,它不是一般的所谓的开放性的碰了一下、摸了一下、抓了一下。那么我们的办案机关,我们的办案人员,对于这样的一些可能否定犯罪存在的证据,为什么不去认真地审查、判断?反而是整个案件,顺着一个“叔侄俩就是作案人”往上填充证据。

因此,该案表面上是一个有罪的证据链条,实质上是侦查机关自编自导的一场完全的错案。

从错案中应汲取的教训

主持人撒贝宁:其实造成一个冤案,可能它的原因特别复杂,这当中涉及到办案当中的诸多细节,那么如果让您来分析的话,您觉得造成这起错案的主要的教训可能会有哪些?

嘉宾陈卫东:我觉得教训有这么几方面:

第一,办案机关、办案人员要坚持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把它统一起来,坚持“无罪推定”、“疑罪从无”的办案的理念。1996年,刑诉法修订后,就已经确定了“无罪推定”、“疑罪从无”的原则。它体现在两个地方:一个地方就是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经过退回补充侦查后,当时是两次,仍然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要做出同意不起诉;那么第二点体现在法院的判决上,如果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人民法院要作出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然而,从这个案子中我们可以看到,法律的规定落实到司法实践中,它要有一个相当的距离。

再好的法律,如果没有一个先进的符合现代这样一种司法要求的司法理念,那那个法律只是僵硬的这样一个空壳。

我们的司法人员不单要理解法律的条文,更要深刻地领会条文背后所蕴含的法治的精神。在刑事诉讼中,必须坚持“无罪推定”的理念。这个“无罪推定”体现在,你办案人员不能想当然认定某一个人就是罪犯,然后我就去找证据来证明他是罪犯。你要坚持这种客观地全面地这样搜集证据,既要重视有罪的,更不能忽视无罪的。

第二点,要特别地重视口供以外的实物证据。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的口供,没有其他证据不能定案。反而如果没有口供,其他证据确实充分的,照样可以定案。我们发现,造成很多冤案都是根据被告人有了自己的供述。为什么呢?因为口供极不靠谱。他有时候承认有罪,他可能是在逼迫的情况下,他也可能出于一种避重就轻的情况下,他也可能出于一种,我把责任揽下来,去包庇另外的有罪人的考虑。为了获得口供而刑讯逼供,是导致冤案的万恶之源,所有的冤案一个也没有跑掉它,所以我们要加大对非法证据排除的力度,要特别地重视口供以外的实物证据,这对我们中国是一个今后急需改进的方面。

第三,要特别地重视被告人和他的辩护人的辩护,要像重视控方这种控诉意见一样来重视辩护意见。这个案件中,被告人和他的辩护人始终是坚持无罪的,而且提出了很多的无罪的证据,我们的办案机关就是你说你的,我办我的。而用一句简单的,甚至在我看来不讲道理的话,“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所提什么什么东西,查无实据,或者说于法无据,不予采纳,予以驳回”。你怎么就无据了?你给我分析分析,你讲个道理给人家听也行。正是因为这种对无罪证据的刻意排除与忽视,导致了错案的发生。

最后一点,侦查机关的权力过大。经过几次《刑诉法》的修改,对侦查机关的监督的力度还不够。整个案件,导致错案,公安机关是元凶,它导致的,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是帮凶。侦查机关自编自导,按照设定的这样一种有罪去办;检察机关没有把住关;法院作为司法的最后一道程序,你怎么去客观地去审视控辩双方的证据呢?一审、二审法院不是基层法院,而是中级法院和高级法院!我们的法官的水平都应该是很高的。因此,我们的公检法机关在诉讼中,既要配合更要制约。

所以,需要我们这些办案机关要去冷静地思索出、探讨出这个案子带给我们的惨痛教训。

[责任编辑:楼楚楚] 标签:错案 叔侄 陈卫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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