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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芩:男人对小三比对老婆大方 对小三补偿是鼓励多妻制

2010年11月25日 11:33
来源:凤凰网专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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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我该为《婚姻法》戴上沉重锁链

顾敏康:我觉得香港可能对“小三”的问题,可能对内地的情况有些不同,香港大家知道原来,它受封建的传统,虽然它是一个国际社会,但是一些传统的东西延续,比如说以前我们可以讨第二个老婆,到了七十年代法律才废除,香港在某种程度上很多人采取了同居的这种现象也是非常普遍,香港的北上讨二奶,找“小三”的情况也是非常的普遍。

所以好像从法律的底线上来讲,对它怎么来处罚,比内地来讲比较宽松,香港也有重婚罪,但是他一定要有实际的婚姻存在,才能会有重婚罪的问题,总体现象,我们应该对外遇的这种情况,他自己应该自我小心。

邱震海:但是两位法律专家,一位在上海、一位在内地,一位在香港,其实现在我看内地的很多网上的民众提出,当然民众的感情是朴实的,现在你给“小三”没有任何的补偿,虽然是保护了合法婚姻,从某种程度上是鼓励了那些男人,鼓励了那些男人去养“小三”,换句话说,他不用承担任何的赔偿的责任,有关这个问题许教授怎么看,这也是民众提出的另外一个质疑。

许莉:有没有返过来想过,如果没有任何补偿,是不是很多人不愿意再做这件事情。因为这个很难谈得上鼓励与不鼓励,事实上,当事人同居,我们不能排除有的人是基于感性原因,也有人可能是基于经济原因,所以我觉得不过对这样的一个结果,它必然要解决的一个结果,做出了一般性的规定。实际上即使不规定,实务当中也是做的。

邱震海:司法专家当然有司法专家的角度,然后我们从民众的角度,从另外一个情感专家的角度看看,在北京现场,李女士,我们看到在网上,大家可能听说过著名的女士,情感作家苏芩女士。

苏芩:你好,主持人。

邱震海:你是一个著名的女性情感作家,我们先不谈法治,今天我们的主题是在《婚姻法》的解释下,在情治与法治的纠葛,从一个女性情感作家的家度,您刚才已经听了一路,刚才我们从房产到“小三”问题,到权利问题,你怎么看这里面带出的许多深层的问题及困惑。

苏芩:男人对小三比对老婆大方 对小三补偿是鼓励一夫多妻

苏芩:首先我觉得新的婚姻法规,我也看了一下,其实它是一个非常青春版的《婚姻法》,我认为它是对付80后的这种闪婚、闪离是很有效的。其实我比较支持李女士的那种说法,这样的一套婚姻法规,它的普世性到底有多大。其实我觉得它不太适合于这种长婚龄的中年夫妻,尤其是婚前的财产问题,可能很多的80后的房产是自己的父母出资给买的,如果这样,现在的80后婚姻的稳定系数又比较差,一年半载,大家就闪婚闪离了,这个房产如果我儿媳妇还要分走我一半的房产,爹妈就会觉得我很吃亏,非常的冤枉,但是我觉得它对付一定的这种年轻人的闪婚闪离,稳定他的婚姻系数是有效的,但是对于长婚龄的中年夫妻的这种婚姻来讲,我觉得其实是没有太多的作用。

邱震海:我明白您的意思,您是著名的女性情感作家,我们现在谈到情感,先不谈法治,其实我们的婚姻首先是爱情,爱情本来是一个情,中国人本来是一个讲道德,讲情的,但是现在恰恰在爱情,在最神圣的东西加上了法治、加上财产,加上很多的权利的东西,这个情治和法治之间的纠结,作为一个情感作家,你怎么看?

苏芩:爱情到达了一定的地步之后,到达了一定的年限之后,它必须要有一定的物质作为一个保障,如果说没有物质作为保障,这个爱情其实很难走下去,就像我们今天提到的两个问题,很关键的,一个是房子,一个是“小三”。其实我觉得房子跟“小三”之间有必然的联系。

一个男人没有房子,“小三”会真的很喜欢他吗,如果你跟现在的立法,如果这个男的有一套房子,随时随地可以把老婆离掉,她其实内心当中婚外恋的欲望就会。

邱震海:从女性情感作家的家度说,您是不是认为,在国人对情感的追求上面要加上需要多多的法治的因素,未来是情治逐渐走向法治?

苏芩:其实我觉得是有这样的一个倾向,尤其我觉得刚才像你说的情治还是法治,其实刚才大家都在提到“小三”的利益该不该保障,其实从我目前的工作反而觉得男人对“小三”的大方程度比对自己老婆的这种大方程度更大了,他愿意给“小三”买很昂贵的礼物,给“小三”很多自己力所能及的生活费用,但是他往往不舍得拿钱给老婆去养家糊口,其实这是一个非常大的一个问题。其实我觉得在“小三”的问题上,我们现在说同意给“小三”一定的补偿,分手后,我给你分手费,这其实变相的在鼓励一夫多妻制,男人会觉得“小三”,现在大家对于“小三”的问题,其实在内心当中,“小三”自己也觉得自己做“小三”是不对的,是不应该的。

邱震海:好的,非常感谢苏芩,著名的女性作家政治上非常正确,我们可以看到您作为情感专家也非常支持现在的法律上的,也符合我们民众上所有的想法,但是下面一个问题可能会更有纠结,就是女性在没有男性同意的情况下,男性或者她的丈夫有没有权利对她提出赔偿。

邱震海:您现在收看的是有关中国大陆《婚姻法》解释司法草案以及争议,在情治与法治之间,所谓的纠结的现场电视讨论?

刚才第二部分,我们讨论婚前的房产以及所谓的“小三”的权利要不要得到保护,现在我们看第三部分,男性,男性的生育权问题,我们知道按照目前《婚姻法》的解释草案,其实妻子在没有征求丈夫的情况下,私自堕胎。丈夫如果提出索赔,人民法院是不予受理,但是丈夫可以提出离婚。

有关这个问题,我们在北京现场请出男性的代表,同时还有两位在上海和香港的法律专家。三位好,我们先看看,董先生,你怎么看这个问题?咱们男人要有生育权,男人当然是不可能自己生育的,他必须要通过女人这个载体,但是现在女权主义者认为女人的身体是自己给处置的,从男人角度你怎么看?

董云龙(凤凰网北京网友):主持人好,从我的角度,我自己去考虑。如果说我的爱人在不经过我的同意下,她就私自把胎给堕掉了,首先来说,我自己是不能忍受的,这点是不能忍受的。如果因为这个离婚对我来说,我也可能不会因为这个去离婚,因为离婚不离婚是看我们之间的感情是否真的破裂了。

邱震海:但是现在很多的网友就提出,这个《婚姻法》的法律草案似乎,也许两位法律专家会不同意,似乎是在鼓励离婚,因为男人一气之下,我就可以提出离婚,你既然不愿意跟我生孩子,我就跟你离婚算了,你怎么看这个问题呢?

“新规” 不保障男性生育权?鼓励离婚?

董云龙:我支持这个法律的意见稿,如果养育下一代的问题是对一个家庭来说,非常、非常重大的问题,包括后面还有两个家庭,男方的家庭和女方的家庭,如果这个问题双方不能达成一致,即使法律不能判定他们离婚,我觉得他们的婚姻也不会走太长,这是我的观点。

邱震海:现在问题是如果男性自己生育权保护不了,女性在没有经过他同意的情况下去堕胎了,男性既不用提出赔偿,但是你可以提出离婚。在目前这么一种情况下,也许很多的男性在气恼的情况之下,自然也会走上离婚的道路。在上海的许教授,你怎么看这个问题?您是司法专家,也参与这个讨论?

许莉:我比较赞同刚才董先生的表达,其实生育权问题确实牵涉的面很广,但是我们也可以想象这个规定本身,我个人觉得是比较合理的。如果中止妊娠是允许丈夫索赔,必然认为妻子的索赔,妻子中止妊娠是一个违法范围,是一个侵权当中是一个违法行为,在妻子当中很难站住脚,妇女权益保障法也规定了女性有生育权,也有不生育的自由,这一次给了男方一个以此为理由提出离婚,我个人觉得并没有鼓励离婚的嫌疑。

就像刚才董先生所说的,生育不生育繁衍下一代对两个家庭,对甚至更多的家庭都是一个非常非常重要的一个内容,如果婚姻当事人就这个问题不能够达成一致意见,一方不能容忍,我觉得可以认定是感情确已破裂,给男性一个救济的途径,我觉得这个是比较合理的,如果你又不考虑他的情感,他对生育需求,同时又不能要他,不可能主张损害赔偿,更不可能强迫妻子生育,我觉得是允许他解除婚姻最有利的一个途径。

顾敏康:我也觉得不能说这个解释是鼓励离婚,因为它实际上是在一个两者利益之间取得一个平衡,一方面我们要尊重妇女的权利,因为男女平等一直提了这么久,但是妇女的地位真正能不能得到提高,这其中堕胎决定权也是一个衡量的标志,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当女性选择自主的去堕胎的时候,这说明两者之间的婚姻肯定出了一个问题,所以我觉得而且这是一种个别现象,很多的家庭应该会主动夫妻之间讨论是否堕胎的问题。

邱震海:二位法律专家从法律的角度在《婚姻法》的草案中征求溢价,有哪些条款还真的是不合理的,需要改的,12月25号以后希望它能够改,许教授?

许莉:个人财产婚后增值属于个人所有 不合理

许莉:我个人觉得,其他的条款都是立足于《婚姻法》框架之下来做的解释,你如果说它不合理,它也必须要动《婚姻法》,但是我个人觉得婚姻这一次解释的第六条,就是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增值收益,视为一方的个人财产,我个人觉得这条的规定其实是有比较大的问题,我觉得更是反映了刚才李女士所说的,它实际上不承认婚姻共同生活期间一方对另一方协助所可以分享的利益。

因为一方婚前的财产在婚后取得的效益有多种途径,它用了一个孳息,这种孳息很多时候它是要有劳动才能收取孳息,所以一方劳动而获得的孳息物现在属于个人所有,我觉得与我们原来的《婚姻法》当中规定的婚后一方通过生产经营所取得的收益是冲突的,所以我觉得这一条的规定是有问题的。

邱震海:我们今天的电视讨论时间不长,但是折射出来中国社会转型的很多问题,希望这个问题能够在12月25日之后,也许我们新的《婚姻法》解释的草案有所修改。中国有句话叫“执子之手,与子携老”,但是现在在情治当中,加上法治也许正是我们慢慢需要熟悉的地方,非常感谢各位的参与。

曾经有一个学者说过这么一句话,家庭是最小的社会和经济单位,如果家庭能够像企业那样运作也许就简单了,关键是两个人组建一个以情感为基础,但是脱离不了法治和利益的这样一个单位,往往会比合伙开公司更加麻烦,我想这就是情治与法治之间的转换和纠结所在。非常感谢您的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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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石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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