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多钰:其实我还是觉得非常悲哀,因为我觉得中国的立法问题对于法律的普世性是非常不关注的,给人的感觉,他们是生活在另外一个中国,他并不是生活在一个完整的中国,他不是面对大众来做这个法律的制订,而是说考虑的,尤其是在《婚姻法》的制订上,它好像更加个人主义者,因为它是一个个人主义者在面对婚姻家庭这样的一个法律。
其实我是觉得对于妇女来说,或者对于婚姻来说,房产、金钱这些东西其实是法律制订中非常细枝末节的东西,但是它恰恰在这个法律中被突出了,凸显了,反而关注的婚姻核心问题是大多数男人,女人和孩子,他们究竟有没有获得基本的生存的保证,有没有获得幸福,有没有获得尊严,这些问题反而在这个《婚姻法》中是没有得到体现的。
邱震海:我们来听听香港学者顾敏康的意见?
顾敏康:主持人,你好。
邱震海:您从香港角度怎么看目前大陆的争论?
《婚姻法》:保护婚姻自由、男女平等
顾敏康:我觉得首先我们对于《婚姻法》的终止,我们要有一个非常明确的了解。《婚姻法》是保护婚姻自由和婚姻平等,男女双方的关系平等,如果给《婚姻法》带上了太多道德的枷锁,这个当然是值得我们进一步探讨,但是我觉得中国内地跟香港的情况相比较,出现了一个非常有趣的问题。当香港原来是遵循英国的制度,主张在离婚的财产分割上采取的是合理需要,也就是说,一般会对经济依赖者给予财产上的照顾。
原来当然也承认一些婚前的协议,但是它现在又跟随英国走向了公平分配的原则,而恰恰相反,从内地,它原来是主张公平分配的原则,这个是对男女双方比较平等、比较关注的情况下,现在修改了以后,包括现有的司法解释转向了合理需要的原则。
邱震海:敏康兄讲到其实内地在转型过程中,对个人的产权、个人的自由予以重视。个人的自由当然包括各方面的自由,其中也包括其实我们大家无庸讳言在中国大陆存在情人现象,许多人拿通俗的话来说存在“小三”现象,这个“小三”到底有没有权利,在法律上应该不应该得到保护,如何得到保护,目前的《婚姻法》到底争议何在。
邱震海:您现在收看的是有关于《婚姻法》解释草案目前正在进行征求意见,然后引起社会上巨大争议的现场电视讨论,其实说白了就是《婚姻法》的解释在情与法,情治与法治之间的某些纠结,刚才第一部分我们谈到了,婚前财产的划分问题。现在让我们换一个角度,看看用社会上通俗的语言来说,“小三”问题。有关这个问题,我们在各地请出三位嘉宾,三位好。
其实刚才北京的李女士在最后一个问题虽然谈了房产,但是你也谈到社会是多元化的,社会各部分人士都需要一个自由问题,明显的“小三”的权利要不要保护,按照目前的婚姻法的草案解释,“小三”没有任何权利,她被他的配偶甩掉,她去要是索赔,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你怎么看这一点?
许莉:“小三”突破了道德底线 所以不存在权利
李多钰:其实我觉得这个问题也是特别有意思的一个问题,我关注到之前其实香港有一个现象,表现的非常突出,就是香港的很多富豪,他们为了避免妻子在财产分割当中获得相应的权利,他们甚至出现了一种情况,不再需要妻子了,他们不娶妻,但是会聘请代理孕母来给他们生孩子,就是说他不需要妻子,但是他需要孩子。
邱震海:现在我们是脚踏祖国大地,踏在中国大陆的现实上,毕竟中国有一个道德观念。其实从我个人,从我主持人一个浅显的意识来看,我的理解《婚姻法》的解释是完全站在道德的一面保护合法人的婚姻,但是刚才的问题显然是中国社会多元化,你也讲到所有人的权利都需要保护,有关这个问题,我们听听许教授的意见。
许莉:道德的多元化还是有一个底线,就是它不能违法,因为同居行为在我们《婚姻法》当中已经是属于明文禁止,禁止有配偶在与他人同居。作为一种违法行为,它已经突破了道德的底线,所以不存在权利二字,我个人认为在这个问题上并没有权利二字。至于现行的规定,它实际上表达涉及到一个是就补偿问题达成协议,起诉要求,支持这个协议,这个协议是无效,但是已经已付的也不能要求返还,这个其实是符合。
邱震海:你刚才说在这个问题上不存在权利二字,换句话说,那些女孩子如果她被人甩了之后,她是没有任何司法的途径来获得她自己的权利是这样吗?
许莉:就目前来说是没有的,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因为我们目前来说,可以保护的就是一种婚姻制度,当然在其他国家可能会保护同居关系,但是那个同居关系也是无配偶者之间的一种同居关系,而不是配偶之间的同居关系。
邱震海:李女士,你同意这个观点吗?同意目前司法的规定吗?
李多钰:法律过多介入了个人婚姻自由
李多钰:我觉得司法对于婚姻和以及围绕婚姻的这个东西,在它的解释中干涉的太多了,因为在婚姻和家庭当中,其实有很多东西是法律不应该过多去介入,不应该过多去规定的,它可以规定一些底线的东西,但是它不应该规定特别细节的东西。
邱震海:我们现在规定的是所有人的道德底线?
李多钰:实际上她个人受到了侵犯。
邱震海:它现在规定的是所有人的道德底线,我要满足所有的合法婚姻,这个是目前的、司法的官方解释。
李多钰:但是在“小三”这个问题上其实是存在非常多的,各种各样的可能性,“小三”有可能是不知情的,她不知道自己是“小三”。在这个情况下,这个女人如果受骗了,她应当怎么样去获得自己的权益呢,对于这样的一个司法解释,它太过绝对了。
邱震海:我们镜头切到上海的许教授,作为司法专家,你们也没有考虑到这一点,很多不知情的“小三”,某种程度上她也是受害者?
许莉: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违背婚姻义务
许莉:我觉得这里面有一个问题,刚才李女士认为法律过多介入了,实际上立法特别想,《婚姻法》就没有对这个问题做一个规定,它只不过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这是也违婚姻义务的,所以它做一个片面性的规定,但是它对它的后果并没有直接涉及第三人。但是在现实生活当中必然会出现这些纠纷,比如说签订了协议,比如说主张赔偿,司法部门毕竟要予以回应,所以我觉得这个实际上司法解释的原因,就是因为司法实务当中出现了太多太多的案件。
其实大家可能忽略了后面半句话,它实际上对于这样的一个同居关系的补偿,我们称之为不法原因自己付,实际上在各个国家的立法当中都是采用这样一种态度,这种协议是无效的,但是已经已付的不予返还,这是一个通则。但是我们国家跟相当一部分国家不一样,我们是夫妻共同财产,所以这里涉及到的最大问题补偿问题会牵涉到夫妻共同财产。
邱震海:我们现在香港顾教授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