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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有权势的买春者认为幼女童子能助健康长寿

2012年07月10日 16:59
来源:凤凰卫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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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一个国家对幼女的保护水平,体现了这个国家的法制水平。中国作为《儿童权利公约》的签约国之一,更应该在法律上加强对幼女权益的保护。

凤凰卫视7月6日《走读大中华》,以下为文字实录:

郭建梅:通过对这个问题的研究和讨论,能够提出我们专家,学者和我们作为一线律师的意见和建议。
   
    解说:这场原本由学术机构和法律专家组织的研讨会,引来了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在内的,诸多官方机构的关注。在会上我们得知,全国人大法工委,正在针对嫖宿幼女罪的存废争议进行调研。而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也曾表示,会成立调研小组,选取嫖宿幼女案件多发的地区进行调研。
   
    近年频发的侵害幼女事件,使民间呼吁废除嫖宿幼女最的声音不断高涨,这种声音也在这次研讨会上反复出现。
   
    屈学武:这个罪的设置所导致的负价值效应,大大高于它的正价值。
   
    解说:屈学武是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方面的专家,她态度鲜明的表示反对嫖宿幼女罪,并将其称为“恶法”。
   
    屈学武:你想,十二三岁,甚至更小的幼儿,她根本没有性自由权力,国家的法律上也不主张她有什么性自由,所以各国刑法都把那个幼儿啊,幼女呀,规定为就是不问她同意不同意,你只要跟幼女发生性关系的,都构成奸幼罪。
   
    解说:屈学武说,一个国家对幼女的保护水平,体现了这个国家的法制水平。中国作为《儿童权利公约》的签约国之一,更应该在法律上加强对幼女权益的保护。
    
    屈学武:因为我们早在1992年,我们国家就批准了《儿童权利公约》。然后1996年,在《儿童权利公约》的基础上,召开了一个斯德哥尔摩的第一届世界反对商业性对儿童进行性剥削的大会。在这个大会上确定了,对儿童不能进行性剥削,性虐待、性侵犯。所以这个公约它确立了第二条,确立了一个无歧视,无差别的对待所有儿童,保护所有儿童的原则。而我们我刚才已经说了,它是有歧视,有差别的来保护儿童。而且实际上公约所谓的儿童,是指的18周岁以下的,而我们这是指的幼儿啊,十二三岁甚至更小啊。
   
    解说:在网络上,社会舆论几乎一边倒的支持废除嫖宿幼女罪,但也有学者对此发出了不同的声音。
    
    阮齐林:常有一句话,经本身是个好经,或者并不那么烂,但是让歪嘴和尚给念烂了。
   
    解说:阮齐林是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的教授,多年来一直从事刑法学的研究,他认为嫖宿幼女罪从法律上来说没有问题,社会上频出的争议是源于对法律条文的误解和错误执行,“不是法恶是人恶”。
   
    阮齐林:在法律上,我们是一个保守主义者,所谓保守主义者就是说呢,这个法律应该还是受到它的尊重的,那么我们尽量的把这个法律用好,就像有一个人说过的,好比法律,好比是你家一个小姑娘,那么可能她不是完美的,但是你完全可以她打扮得漂亮一点点,而不是说轻言就把它废掉,轻言它是一个恶法。
   
    解说:事实上,阮齐林这种似乎与民意相悖的看法,在学术界内得到了许多人了支持。北大刑法学教授储槐植,就曾在媒体上表示,《刑法》作为基本大法应当保持稳定,不能轻易受到社会情绪的左右。
   
    阮齐林:立法对一个行为,配置一种刑罚,它是要考虑,和这种行为的性质是相配的,强奸既可能是非暴力的,对幼女,但可也可能是暴力的,甚至于能至人重伤死亡,因为它是个暴力罪,所以它的法定最高刑配到死刑,这是合理的。而嫖宿幼女罪,它作为一种行为类型来说,它是非暴力的,如果是暴力,当然就足以定他强奸了对吧。这是非暴力,那么这种非暴力的这个对幼女的,这样的一个性犯罪行为,那么它法定最高刑15年,总体而言它还是比较合适的,就和这种行为性质还是相称的。
   
    解说:然后嫖宿幼女罪的反对者认为,嫖宿幼女罪背离了“幼女无权处分性权利”的法治原理,不利于对未成年人权利的保护,已经到了不得不改的地步。
   
    屈学武:现在的立法类,有那么两大类,一类就是直接定性为强奸罪,包括英美刑法,包括日本刑法,包括现在的俄罗斯刑法典,都这么规定的,我们中国台湾刑法是规定的准强奸罪,然后中国澳门刑法,那个德国刑法,奥地利刑法,瑞士刑法,都把所有的这些行为规定为对儿童的性侵犯罪。就是它不放在强奸罪里头,但是它也没有嫖宿幼女罪,而叫做对儿童的性侵犯罪。所以我在想,我们的立法者,你要真的不能接受强奸罪,也应该专门设置一个对儿童的性侵犯罪,是吧,而你不能叫一个什么引诱幼女卖淫罪,或者说嫖宿幼女罪,这样的罪名和罪状对幼儿而言,都是很大的伤害。
   
    解说:嫖宿幼女罪,诞生于1997年3月13日,八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表决通过的刑法修订草案修改了条款,将嫖宿幼女单独定罪,并规定了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刑期。这也是现行的刑法规定。
   
    2010年,法工委对立法原意做出了正式解释,一,单设罪名,从法律上明确和严重追究嫖宿幼女的刑事责任。二,以五年有期徒刑作为起刑点,在刑法分则各罪中属于较高的,意在严厉打击这种犯罪。
   
    阮齐林:那么当初主张这个立法的时候,还是有一个保护说,就认为这种情况之下,加强对这个幼女的保护,这个保护它是一个体系的,这个体系的表现在,第一如果引诱幼女卖淫的,那将会处五年以上,十五年以下是很重的,要普通妇女卖淫是五年以下,所以它对幼女的一种保护,就是体现出如果引诱幼女卖淫,就会遭到这样比较严重的处罚。
   
    解说:然而社会舆论普遍认为,从“嫖宿幼女罪”出台的14年看来,其施效果并不理想,据有关数据显示,2000年到2004年期间,各级法院共审理嫖宿幼女案件176件,判处罪犯240人,平均每年审理嫖宿幼女案约35起,判处犯人约48人,但到了2009年,一年内公安部门就抓获嫖宿幼女犯罪嫌疑人175人。
   
    屈学武:你设置一个什么嫖幼罪,目的就是要想减少嫖娼,嫖幼,但现在的实践效果是越来越多,达官贵人,特别是一些有权有势的人,就要去所谓的买春,而且就是希望要去嫖宿幼女童子才能健康,才能长寿,所以这样一来,这没惩治其实是很不利的。
   
    解说:屈学武说,嫖宿幼女罪给孩子打上了“准妓女”的标签,对涉案幼女的污名化影响,恐怕要伴随终身。
   
    屈学武:我们跟踪调查,有些15年了嘛,这些新罪民出来,15年以后,现在有些幼女长大了,但是难以成家立业,结不了婚,没办法,只好重操所谓的旧业。然后最轻一点的,就所谓的就失学在家了,我们在这轻飘飘的说上一句,说最轻的是失学在家,但这对于失学的幼儿本身来讲,是天大的大事啊,而且对于我们祖国的未来来讲,也是天大的大事啊。
   
    解说:关于“嫖宿幼女罪”的是非争论,还在继续,但残酷的现实给孩子造成的伤害,却永远无法弥补。
   
    主持人:她有没有讲过,她以后想干什么?
   
    老何:没有,就没有什么,以后规划什么,理想什么的没有。
   
    主持人:所以现在就是整个个性都变了。
   
    老何:整个个性全变了。现在搁家,晚上就不敢睡觉,一睡觉就做梦。
   
    主持人:做恶梦。
   
    老何:就梦到那个林某打她。
   
    主持人:全国人大法工委已经是立了项,并且在目前在听取各界的关于是不是应该废存这条法律的,这样一个意见。不过呢,有法律学家就指出了,这样一个细节问题因为在当年为这条罪名单独立法,其实是向前走了一步,而现在当大家来讨论,到底应该存废的问题的时候,更应该关注的一点,说到底还是要保护幼女的权益。

也因为这样,有一些细节问题是不能忽略的,比方说幼女的年纪到底应该是14岁还是应该像其他国家和地区一样,提高高16岁,来得到法律的保护,这点不应该被忽视。而公众在表示愤慨的同时,也应该意识到一个最主要的目标,其实是要让这个社会让我们的父母觉得自己的女儿是生活在一个安定,安全的环境里面。

《走读大中华》凤凰中文台播出[节目专区]

主持人:闾丘露薇 [主持人专区]

首播时间: 周五 19:20

重播时间: 周六 05:45/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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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曹奎] 标签:幼女 齐林 屈学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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