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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兆林:儿童受虐待 警察救助无法可依

2013年09月17日 10:56
来源:凤凰卫视

丁兆林:孩子属于国家社会而非父母“私产”

所以你可以想见,看起来一个行动是很简单的,但是背后他却藏着一个非常复杂人类的思路改变的一个过程,我觉得我们在现在的社会恰恰的问题,为什么会出现虐婴案这些虐待儿童的案件,就是我们其实还保留在一八七几年这样的状态,整个社会还没有意识到我们应该用这样的方式来保护儿童。

梁茵:我们的意识当中都觉得孩子就是父母的,他是属于这个家庭的。

丁兆林:对,孩子属于父母的。

梁茵:而在他没有成年之前没有他能自理生活能力之前,他就得由父母来照顾。

丁兆林:对。

梁茵:跟别人是没有关系的。

丁兆林:是,所以当人类的思维还被限制住的时候,眼睁睁的就看着这些受虐待的儿童,即使他被暂时的救助出来了以后,他最后又被送到那些虐待他们的人的身边,所以这是一件觉得非常可怕的一件事情。

梁茵:那我们能说孩子是属于国家的吗?

丁兆林:这是一个非常重大的问题,我们一直认为孩子都是属于家长的或者是属于父母的,其实这是一个错误的一个理念,其实你知道对于一个社会来讲,一个非常简单的例子,从我们国家现在来看,如果一个孩子长大了,他有了成绩了,比如说体育获得了世界冠军,他首先要感谢的是感谢国家感谢政府然后才能感谢父母,你想对不对,那么在这种情况之下,就说明他一定是要先属于国家属于政府的,然后才属于父母的,我们已经能够要求他这么来做,为什么在他孩子的时候我们不能够认定他一定程度上也是属于国家的,也是属于我们政府应该保护的这个人呢。

梁茵:就似乎我们把一个人分成两个阶段,他的未成年阶段属于父母,他的成年以后属于这个社会和国家了。

丁兆林:他未成年也应该是属于这个社会的,因为孩子是一个民族的未来,你如果民族有未来的话,会保护你的孩子,一个不能保护孩子的民族他是不会有未来的,所以我说从这个角度上来讲,现在可能从政府的角度更应该考虑的是他在很大的程度上你政府应该有足够的思路来保护孩子,因为孩子是国家的财富,是国家的未来,你既然认定这个族群组成了一个国家,那么你一定要从国家的角度来保证你的未来不受现在的虐待,因为你设想一下你就知道了,人类未必是百分之百都是正常的,就是在很小的比例的这些有变态的心态的父母,在13亿的这样的一个大数据之下,他的数量一定是一个惊人的数量。

梁茵:对,就从今天我们看的武汉案例来看,其实我们知道这个孩子,也许他平时在家里并没有受到虐待,但是他每天看到的是他爸爸在虐待他妈妈,这样子对他的心理的刺激,可能在他成年之后也是扭曲的。

丁兆林:没错,这就是一种家暴,而且这种家暴其实是很可怕的,在2012年的时候青岛有一个13岁的小姑娘,从楼上跳下来摔死了,自杀了,她留下了一个遗书,这个遗书触目惊心,她说我其实是被杀的,凶手就是我的父母,然后她在讲她的父母对她的虐待的时候,也是触目惊心的,但她留了一句话,她说难道我在这样的家庭成长起来以后,等我长大了再去虐待我的孩子吗,所以她打算结束这一切,一个13岁的孩子做出这么决绝的一个事情,你可以想见这种事情其实对这个社会的刺激是非常大的,但是很可惜的事情是,我们这个社会好像大家听到这样的消息之后很快就会被另外的更戏剧化的更刺激人的消息就吸引过去了,大家就忘了,忘了还有这些可怜的孩子们,他们每天都在惊恐之中渡过,在虐待之中渡过,怎么去解决他们的问题,我们没有人去考虑。

丁兆林:孩子被虐待案善后抚养难于法律惩处

梁茵:但其实我们如果从法律层面上来讲,刑法里面其实是有遗弃罪和虐待罪的,我们刚才很多谈到虐待,我们就说虐待罪,可是在刑法当中如果是虐待罪,除非他是致人重伤或者死亡了,否则这是一个自诉案件,就是被害人要自己去法院起诉,我们想对于未成年人来说,这条法律他就存在一点意义都没有了。

丁兆林:对未成年来讲这条法律是没有意义的,或者是不负责任的,因为至少这些对于孩子们来讲他不能够覆盖他,其实在这个事情上,真正要担起责任的不仅有国家,不仅包括政府,还有整个的社会,都需要担起这样的责任,其实人类的进步都是从一些惨烈的案例中一点一点成长起来的,美国也一样,那么这些案例出来了以后引起了公愤,所有的人就开始反思我们的社会我们这么多的人这么多的成年人,我们甚至连一个孩子都不能保护的话,你怎么吹嘘你如何如何的强大,你这种强大还有谁能够认可你。

所以后来在这种情况之下,越来越多的社会的有识之士开始思考我们是不是能够用一个体系化的方式来保护孩子,这才出现后来包括美国和其他的一些国家,出现了一系列的儿童保护的具体的可操作性的法案,除了有惩罚措施之外,他还有一系列的对儿童的抚养的法案,我觉得这可能是最重要的,因为你对于那些变态的家长,你的惩罚一次、两次是没有价值的,那么这时候儿童的成长他就这么几年的功夫,是非常重要的,如何让儿童在安全的环境之下得到良好的成长,这才是一个社会所要关注的。

梁茵:其实对于未成年人的保护或者对于儿童的保护我们是有法可依的,我们有《未成年人保护法》,而且他里面明确规定了,说如果当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是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时,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但问题是这里面如何去撤销它?谁来提出这个申请?他说的是有关人员或者是有关单位,那作为孩子自己能不能提出这个要求?还有就是如果这个监护人的监护权被剥夺了之后,那么之后这个孩子怎么办?剥夺之后的监护权由谁来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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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子源] 标签:监护失职 社会抚养 虐待儿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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