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建嵘:劳教动摇民众对司法的信仰 弊病大
核心提示:1月7日,中央政法委书记孟建柱在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上宣布,中央已研究,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今年将停止使用劳教制度。这意味着已在我国施行57年的劳动教养制度,有望在2013年退出历史舞台。
凤凰卫视1月11日《新闻今日谈》,以下为文字实录:
阮次山:在1月7日各方的媒体,包括官方的新华社,还有《法制日报》报道了一个令人振奋的消息,就是国务委员孟建柱在一个会议上面提到,中央方面尤其是政法系统方面考虑报请国务院跟全国人大常委会要停止我们行之五十几年的劳教制度。这个消息出来以后是让人非常振奋的一个消息,因为在过去我们承认劳教制度在过去有历史性的意义,从苏联传到中国,它有它历史阶段的任务,可是在我们中国逐渐步入司法体系的改革,步入依法执政的时候,这个制度是不是值得在继续延续下去,或者是停止,或者是终止,或者是禁止、废止,这些都是我们社会人士所关心的。所以我们今天非常高兴能够请到社科院的社会问题专家于建嵘教授来给我们分析一个问题,我们从社会的意义、从法律的意义、从我们社会发展的方向,我们请教于教授。
于教授,能不能麻烦你给我们解释一下,这个制度在行之这么多年的,半个多世纪,到现在我们要有什么样的思维来对待它?
于建嵘:这个制度最早是在50年代的时候,特别是反右和镇压反革命的时候开始实施的一个制度。这个制度最初的问题在于国家司法之外,又建立了一个比较快速的,对一些轻微的一些违法犯罪行为,特别是违法行为的一种所谓改造劳动,这个制度实际上经过了几个阶段。第一个阶段,应该是从开始在产生之后的主要是处于镇压反革命,也就是大致一个阶段,这个制度在文革的时候实际上已经废除了。文革之后又开始出现了,出现了以后,在文革之后有一个主要是针对一些轻微的犯罪,比如讲小打小闹,够不上刑法,吸毒、卖淫,够不上刑法的一些行为进行一些劳动教养。
但是最近几年这个制度也产生的很多很严重的问题,我大概分有这么几个问题。第一个问题,不经过司法审判,因为它可以限制人身自由,这个与法制理念带来的冲突,所以社会对它多种批评,但是为什么这种批撇这种制度还能够存在,一个很大的原因,就是它给地方的这些党政官员提供了一个非常方便的管制社会所谓的手段。比如说上访,我曾经对上访问题的劳教问题进行了非常详细的研究,还写了一本书叫做《中国劳动教养制度批判》,这本书专门讲述了因为上访被劳教的案例,就是地方官员认为你不应该上访,我对你劳教,所以最近几年,特别作为非常方便的限制人身自由的一种手段,限制上访,拆迁、还有对你感觉你讲错了话,对你感觉到不能判刑,或者不愿意把你判刑的,就给你劳教。
所以问题就变了越来越严重,最近几年大家可能知道有重庆的村官,有湖南长沙的所谓唐慧妈妈,实际上这种案例很多,包括我们凤凰卫视曾经报道的等等案例,这些案例的共同特点是什么呢?就是说地方官员可以非常方便地利用这种制度限制人身自由,而且是长时间的限制人身自由。
阮次山:我们也知道,过去我们也有劳改的制度,可是劳改是经过司法程序,这是经过行政程序的,在目前有所谓要停止劳教制度,就显示出社会上已经有意识的在今后,我们必须要把司法跟行政分开,行政不能干预司法,因为司法,法官判你劳改,或者是劳教,它有它的司法的体系,我们所谓的罪行法定主义,它有司法的体系,你该判几年有相关的规定,劳教是无限制的,就是没有法官训练的这些地方的公安有无限裁量权,最高可以劳教四年,这个从你们实地研究的过程当中,它产生的弊病是怎么样的?
于建嵘:这个弊病非常大。第一个问题,我曾经讲了它是动摇了我们民众对司法的信仰,它是根本性的我们对司法,因为一旦你感觉对我不满,或者对我看着不顺眼,或者我就上访了,或者我让你地方或者有一些所谓不大妥当的行为,你可以通过你的公安部门,所谓劳动教养委员会,实际上有公安,所谓民政等等部门就可以决定对我进行限制人身自由。这是实际上民众对司法的信仰也带来了很大的变化。
阮次山:其实也不只是司法信仰,它对政府的威信,公信力也产生腐蚀的作用。
于建嵘:第二个问题,它纵容了地方官员违法乱纪行为,因为我有这个手段,所以我可以拆你们的房子,我可以建你的地,我可以不允许你上访,我可以设黑监狱,就纵容了他这种违法的行为。因为假如没有这个手段,他要做这些事情的时候,他要可能考虑到之后法律后果。
阮次山:过去劳教,一个人被判了劳教,他有上诉的机会吗?
于建嵘:这是我讲的第三个问题,在这个过程中间他需要有所谓上诉的,他可以提出呼吁,但是我们一般的情况下,就是一抓了以后先把你关进去,再来决定你劳教,有一些人根本就不可能在这个过程中得到救治,我接触了很多案例,所谓连劳教决定书都不给你,就它很随意,这个它一个是违背的所谓的,刚才你讲的遵行法律,最关键问题,它限制人身自由,它具有一定的随意性,他可以把你先关起来,关起来之后。所以我那里很多人反映问题,就是说他连劳教票都不给我,就是所谓决定书都不给你,你没有这个你到哪里去,它实际上是为地方官员打了一个所谓合法与非法的黑监狱的一个作用。
阮次山:过去公安当局执行劳教的手段的时候,有人监管吗?
于建嵘:照道理讲是有监管的,他是可以从设置制度讲,他可以向法院起诉的,但是一般法院不受理,而且等法院受理完之后,这个官司通完之后,你这边在劳教所里面待完了,一年过去了,所以他这种监管的手段是滞后性的,而且这种手段往往是由于维稳的压力,所以法院也统一的规定,这种情况都不管。
于建嵘:行政部门呢?
于建嵘:行政部门本身管事就很难的,他应该说,一般是地市一级有劳动教养委员会,你可以向省级去申诉,而且许多申诉你是递不上去了。
阮次山:公安在执行劳教或是判定劳教的时候,谁是拍板决定的?
于建嵘:一般是公安。
阮次山:一层一层来,你是派出所呢,还是公安局长?
于建嵘:要市一级的人,这个劳教委是地市一级的。
阮次山:换句话说,地委书记了。
于建嵘:他不能决定,劳教委员会这几个部门组成的,有公安、民政部门、司法,还有一些是他的部门,这个部门叫做委员会,但是实际决定是公安,公安的最后实际上政法委,劳教委员会很多是在公安里面。
阮次山:所以换句话说,过去劳教的制度其实在体系上面是想让不至于太偏颇,说在一个委员会,可是在执行的时候事实上是把执行的权,决定权放到公安。
于建嵘:对。而且这个委员会的人员主要是政府的人员,所以这是最大的问题,由政府部门,不经过司法可以决定对人身自由的限制。
阮次山:在今后我们应该如何对待劳教的制度,我们在请于教授跟我们分析。我们今天就有关当局希望停止劳教制度问题,我们在进行谈判。接下来的部分节目里面,我们就要继续请社会问题专家于建嵘教授给我们继续分析制度。不过我们必须要提醒全国广大的观众的就是,任何社会制度,任何法律制度往往是滞后的,在全世界没有一个制度是会说,我现在定一个法律,我会管20年,30年以后要可能发生的社会问题,所以今天在过去执行了50几年的劳教制度的进程当中,我们现在发现有问题了。
最近三五年,十年、八年以来发现有问题了,中央在经过这种思考,这种研判的阶段发觉我们要停止这个制度,这是好事。所以在进程当中,我们对于这个制度,我们现在提出来的检讨都是往前走,社会往前走,法律往前走的一个重大的一个关键,所以我们现在是往前看,那么往后看这是一种检讨,为什么我们要往前走?于教授,我们在今后现在我们当然希望而且欢迎中央有关当局在这个制度上面有迈前的一步,那么您觉得在目前这个迈前一步的脚步应该放快还是什么样的体系?进入什么样的过程来改进这个过去劳教制度?
于建嵘:对于劳动教育制度的去留,实际上我曾经开过一个会,把各个方面的人,包括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各位学者,各方面的学者都叫来了,开了一个会,在两会期间我开的会,当时有三种观点,一种观点就是强化劳教制度,因为劳教制度是不能还要强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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