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佟丽华:嫖宿幼女罪对孩子本身是一种伤害

2012年06月09日 09:21
来源:凤凰卫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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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嫖宿幼女罪,是指嫖宿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行为。《刑法》第236条的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奸淫不满14周岁幼女的以强奸、从重处罚。从重处罚最高就是死刑。《刑法》第360条的嫖宿幼女罪:嫖宿不满14周岁的幼女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997年刑法修订,嫖宿幼女罪成为了单行的刑法,与原来刑法中的强奸罪相区别。嫖宿幼女罪自产生以来,废存之争一直不绝于耳。2012年3月,全国妇联副主席甄砚认为设置“嫖宿幼女罪”不利于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呼吁废除嫖宿幼女罪。

凤凰卫视6月8日《新闻今日谈》节目播出,以下为文字实录:

梁茵:首先来说我们这几天,媒体和大众都非常关注的,关于嫖宿幼女罪,这个罪名存废的问题,现在我们手里看到的,已经是2011年的刑法修正案了,仍然是在236条强奸罪的第二款,有对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是属于强奸罪,从重处罚,但是360条第二款就是这个嫖宿幼女罪,我们想说这两个罪名是不同的,但是他侵犯的课题也不同,前一个是对公民权力的侵犯,后一个是社会秩序的侵犯,但是他们中间所构成的一些要素是相同的,所以这两个罪名存在,在您从法学观念来看,是不是自相矛盾的,有没有必要还存在嫖宿幼女罪?

佟丽华:现在简单来说强奸罪就是从幼女的角度来说,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幼女愿意也好,不愿意也好,都会认定为是奸幼女,也就是强奸罪从重处罚,但是现在嫖宿幼女罪和我们说的强奸罪唯一的一个区别,就是嫖宿幼女给了钱。

梁茵:发生了金钱的交易。

佟丽华:但是我们说嫖宿幼女是他明明知道这个人不满14周岁,也就是说在他明知道不满14周岁的情况下,我们说不能因为给了她钱,而她的性质就改变了,她的性质没有改变,在这个问题上,他的行为方式是一样的,就是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了性关系,所以我们说这个罪是嫖宿幼女罪,第一没必要,他本来就是奸幼女。

另外实际上现在我们说,我们为什么反对嫖宿幼女这样一个罪名,最关键的问题我认为,现在大家争论比较多的,提到了一个量刑的问题,你比如说嫖宿幼女,最高刑是有期徒刑15年,强奸罪比较情节恶劣的,最高可以达到无期徒刑死刑。从大家关注的角度认为,嫖宿幼女罪轻了。

梁茵:量刑太轻了。

佟丽华:但实际上我觉得这个只是一方面,更主要的是在另外两个问题上,第一个是什么,就是嫖宿幼女这个罪名本身,我认为就是对孩子权益的伤害,我们说不满14周岁的幼女,她对自身的这种行为与后果认识不清,之所以我们制定奸幼女的标准,不管她同意与否,都会认定为构成犯罪,就是从立法的角度我们承认了这一点,也就是孩子对自身的行为及后果是看不清楚的。

既然是这样的话,我们怎么能认定她是一个卖淫的行为,从这个角度来说,嫖宿幼女罪我一直说,它对孩子本身,这个罪名本身是一个伤害,但是另外一个从1997年嫖宿幼女这个罪名出台以来,包括到现在我认为这个罪名淡化了社会对奸幼女这样一个行为,后果的一个认识。

因为我们一般认为,大家一提到强奸都知道,这是一个重罪,要受到刑法严厉的处罚,但是一提到嫖娼,但是都会说这是违法,可能是公安的治安处罚,也就是从整个公众的视野当中,大家会认为什么,嫖娼是轻的,强奸是重的。所以从这个角度来说,嫖宿幼女这个罪尽管它本身可能也是想保护幼女的权益,但是它客观上弱化了整个社会,对与幼女发生性关系,这个行为后果的认识。

《新闻今日谈》节目在凤凰卫视资讯台播出 【节目专区】  

首播时间:周一至周日 17:30-18:00

重播时间:周一至周日 22:30-23:00、05:30-0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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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马玉宁] 标签:幼女罪 嫖宿幼女 佟丽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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