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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司机被逼强奸杀人案?

2009年08月10日 14:13
来源:凤凰网专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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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伟登未被起诉引争议

窦文涛:今年7月13号,平顶山市人民检察院把八个“穷凶极恶”,就是这八个涉嫌绑架强奸杀人犯罪行为的犯罪嫌疑人,向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可是可怜的女孩王可佳的爹娘,却发现一个问题。被告里头怎么没有夏伟登的名字?这个检方说,夏伟登是被胁迫。而且被没有造成王可佳直接死亡,遂认为其无罪,原文如此。

夏伟登自从案发之后,这人一直搁家闲待着。但是你想,对这样的解释,这样的结果,这失去女儿的这对父母亲,怎么都没有办法接受。

徐金华:现在,平顶山公安局它给他纯粹定到他(夏伟登)是受害者,那说实话,那真是不理解。

王更有:犯罪分子勒你夏伟登颈部,你夏伟登手里的绳子也是勒住我女儿的颈部。可是你夏伟登没有死,我女儿反倒死了。

窦文涛:所谓检察官被逼强奸杀人一案报出之后,讨论可是太激烈了。意见纷纷,在夏伟登是否有罪?这意见里头都有不少法学的专家。在许多意见里边,都提到两个法律概念,一个叫紧急避险,二个叫受胁迫参加犯罪。

解说:对于紧急避险,我国《刑法》规定,由于紧急避险是用损害一种合法权益的方法来保护另一种合法权益,故不允许通过对一种合法权益的无限制损害来保护另一种合法权益。只能在必要限度内实施避险行为,而紧急避险的必要限度,是指紧急避险行为所引起的损害小于所避免的损害。

我国现行《刑法》第28条规定,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该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出发。

窦文涛:有人认为夏伟登的行为符合紧急避险条件,他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也有人不同意,我给大家念两段。你看有人这么写,检察官夏某的行为无疑是一种紧急避险行为。然而,其身为政法工作者,不仅未能阻止犯罪分子犯罪行为的发生和中止,保护受害女大学生的人身和生命权益,反而在避险过程中将其强奸并将其勒死,以牺牲别人的生命来保全自己的生命,很明显超过了必要的限度,其紧急避险行为所引起的损害更远远大于所避免的损害,理应属于“避险过当致人死亡”,因此应当负刑事责任。

网上说话的就更多了,有一个网友“山顶上的火焰”,你瞧瞧他这个帖子,检察官夏伟登强奸杀害女大学生,给绑匪交了一份投名状,换得了自己的安全和自由。如果这一切是在绑匪的逼迫下完成,那么也许可以适用于紧急避险的条例。但这样的投名状是否有与绑匪协商一致的可能?如果与绑匪有协商,那夏某就是与绑匪合谋强奸杀害了王可佳。甚至如果这个投名状的主意是夏伟登提出的,那么王可佳被强奸杀害案,夏伟登就不是胁从犯,而是主犯。

夏伟登并非“检察官” 而是司机 案件疑点重重

我的天,这可是相当严重的指控了。所以这个没有根据,这样不能随便乱说。但是也可见网上众说纷纭,不光是写文章众说纷纭,你看出来没有?现在拿标题惊爆眼球都成了一门专门的学问。可是细究之下,这个标题也往往靠不住。你看这个标题说,“检察官被逼强奸杀人案”都是这种标题到处都看到,可是,在媒体进一步深入调查之下,才弄明白,这夏伟登不是检察官。但是确实有点关系,他是平顶山新华区检察院里头的司机,开车的司机,案发的时候23岁,说他平时就开着一辆本田车。那么有认识他的人说,这个人平常挺老实的,说话也很少。

那么据夏伟登在跟警方的讯问笔录里面,他谈到这么一些细节,就是说当时绑匪不是跟他聊嘛,当他告诉绑架者,说我是检察院工作的时候,有一名绑架者,深深的感叹了一句,哎呦,检察院,那地方可不好进呐。接着就有一位绑架者又问他,你是通过谁?你是怎么进的检察院?问他这个。然后夏伟登当时的回答说是,我有一个叔在省委组织部。这个咱就不清楚了,但是记者倒是找到了夏伟登的另外一个叔,据说他这个叔,是做煤矿生意的。咱们现在就可以听一小段记者跟他煤矿叔叔的一段对话。

夏伟登叔叔:现在夏伟登精神打击特别大,现在成了精神病。夏伟登上次回来了以后啊,脖子是用那个铁丝啊,铁丝拧的,把他那个脖子、腿,全部拧的啊紫条子,很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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歹徒相机并无夏伟登作案照片

检察院:是女生猥亵夏伟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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