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犯不忍母亲鸣冤受累 求速死
举报信把杀人和毁尸的主要责任推给了徐浩,并画图标明了抛尸地及存放摩托车的位置。信的结尾写道:“我罪大恶极,几天晚上睡不着,良心吃不消。你们看到我时,我已跳汉江而亡,或吃安眠药死在山里。”
赵克凤:张文华请徐浩人给他杀了,人也给他杀了,他应该澄清,他为什么跟别人一起逃跑,为什么出卖徐浩,他怕公安局不知道。
记者:对啊,他这样做不是暴露自己的行踪吗?
赵克凤:那不是是啥,我觉着是稀奇得很。
解说:后来发生的事证明,张文华既没有跳江,也没有服毒,而是逃窜到邻近县市继续作恶。
徐浩案人证物证均没有 法官不知疑罪从无
解说:1998年3月,襄樊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一次开庭审理了这起案件,赵克凤回忆,除了证人证言和口供,庭上没有出示任何证据。
赵克凤:那个时候还没有拿到这么多的证据都知道是冤枉的,为啥呢,那个没有做那个就说那个所谓那个杀人现场,张文华家椅子上有一滴血,没有做那个DNA鉴定,这个证人证言都是听来的,没有一个,就带了凶器,这个人是锤子砸死的,绳子勒死的,没的,这个杀人地点都没的。因为张文华他爸说人家家里没杀人,李峻是去的时候骑的红色摩托车,走的时候摩托车骑走了,那死人咋能把摩托车骑走呢。
解说:这是襄樊市人民检察院1998年出具的延期审理建议书,称徐浩一案需补充侦查。董文高是徐浩的辩护律师,他认为,徐浩一案最大问题的就是证据不足。这起案甚至没有物证,仅找到一把刀鞘,还没有徐浩的指纹;在抛尸现场提取到脚印,并非徐浩的;作案用的凶器锤子、绳子,以及血衣,无一提取到。
董文高:证据是一把刀鞘,但是这个刀鞘上没有徐浩指纹,我们想如果这个刀鞘上有徐浩的指纹,这个应该算一个直接证据吧,但是没有,这个按照张文华的举报,和徐浩的供述,以及马东的转述,说他们在张文华家杀了李峻,沿途在襄阳和枣阳之间,沿途丢弃了(凶器),这个丢弃的凶器如果警方搜索应该能够搜索出来,但是没有,
解说:除了这两封举报信,7月30日,案发后的第六天,还有四名证人分别到派出所报案及认尸,他们的口供称,张文华通过电话或者见面的方式告诉他们,他和徐浩二人将李峻杀死了。
董文高认为,这也是有违常理的。
董文高:我认为他这个很不符合常理,因为作为张文华本人,如果他杀了人的话,因为这个举报信里承认他自己和徐浩一块杀了,要么他规避这个事,就是逃避,不牵涉自己,要么既然说他邀约了徐浩,为什么他跑了徐浩反而不跑,这是不合适的。这个在我当时辩护的时候就提出来了,他这个证据顶多算证人证言,但是证人证言按照刑事诉讼法,应该在当庭自证,没有自证的证据是不能采信的,
记者:那他人都跑了,其实这个行为也就没有办法再产生了是吧?
董文高:对
解说:这是证人之一马东的询问笔录,他称在7月28号,也就是案发4天后见过张文华,张文华亲口向他讲述和徐浩一起杀死了李峻,并称之所以告诉他,是因为怕徐浩对自己杀人灭口。
记者也试图寻找留下笔录的几位证人,了解当年的情况。
记者:我想了解点情况,因为徐浩那件事的,麻烦您让我跟他见一见。
证人朋友:要过两天,明天后天,后天,后天来找他
记者:他明天不在吗
证人朋友:他不在
解说:在对徐浩的起诉中,检方还提供了一个重要证人——李锋,他是摩托车修理店的店员。根据张文华的举报信,两人骑摩托车杀人抛尸后,正是将摩托车送到了李锋所在的修车店。警方之后找到了李锋,让他对徐浩进行辨认。李锋一共进行了两次辨认,结果却不一样。
董文高:我们认为李锋这个证言非常不可靠,是不是当天徐浩到了李锋那儿,到李峰那个地方,我们不清楚,因为徐浩如果说当天到了李锋那儿,李锋应当能够在当时就能辨认出徐浩,而是过了半年以后才做了辨认,做了犯罪嫌疑人的辨认,而且用照片辨认,并不是用本人进行的辨认。作为李锋对徐浩的辨认,有被诱导的嫌疑,为什么呢,在李锋做辨认之前,已经多次看过,跟徐浩有接触,这个我们说他有接触,有先入为主的这种形象。
解说:这是徐浩在狱中写的申诉信,信中说:早在案发后五天,1997年7月31日,公安就带着我活生生本人让李锋认过,但是李锋却不认识我是“真正杀人凶犯”。
半年之后,警方再次让李锋指认凶手。这是警方当时提供给李锋辨认的六张照片,其中的一、三、五、六明显是囚犯照片,二号照片为30岁左右男子,四号则是当时20多岁的徐浩。这一次,李锋却指出徐浩就是凶手。
随后,徐浩案开庭的时候,无论是李锋还是其他证人,都没有再出现过。
董文高:李锋在做了证以后李锋就不辞而别了,无法核实,我们在多次开庭的时候要求李锋当庭作证,但是始终没有满足我们这个要求,到现在为止,找不到李锋。
赵克凤:第一次开庭就是我儿子抓去了八个月以后,1998年3月11号,这一天法庭上除了公诉人,他念这个举报信,和我儿子的口供,像杀人用的锤子、绳子什么证人证物,还有那上面马东、郑卫东、王静、韩登去报案都没有出场,连张贤进,做证的张贤进都没有,法庭上没有一个证人。
解说:实际上徐浩一方原本也应该有一个证人证明他无罪,那就是徐浩的女友李艳红。按照赵克凤的说法,当晚徐浩离开家人后一直和李艳红在一起。但是案发后,李艳红一直没有出现。
董文高:是否有这个人我们不知道,有这个人她是否是化名我们不知道,再一个徐浩不能给我们提供有价值的线索,所以找不到这个人。再一个从刑事诉讼法来讲,李艳红属于是,叫做犯罪嫌疑人自证其罪,自己证明自己。找到李艳红能证明,找不到李艳红就不能证明了,不能证明了就有罪,这个就是不对的。因为刑事诉讼规定,应该是由公诉方来提出证据证明是否有罪,而不是由嫌疑人证明自己无罪。
解说:赵克凤也曾寻找过李艳红,但仅打通过电话,也没有见到过对方。这也是令律师董文高想不通的地方,对于徐浩的起诉,不仅缺少证据,连证人也见不到。
另外,徐浩被捕后也做出了三次有罪供述。但事后他告诉赵克凤,这都是在刑讯逼供之下做出的。
赵克凤:我儿子抓去大概两天,都是那天我签了字那天晚上,电视上就播出来了,电视上播出来,别人那罪犯都整整齐齐站着,就我儿子就是靠着,眼睛也闭着,你说死吧还有口气,反正就是那个样子,就是在墙上靠着,反正是打得狠。
记者:他怎么被打的?
赵克凤:他就在法庭上说了嘛,说那个四肢就是那个木板,他说那叫死人板,他写那信写个死人板,大木板,就是四肢,就是这样,不叫他喝水,渴也不叫他喝水,只有签了字了,才给他取下来,那不承认杀人都得挨打,他说已经给他打的,腿踢得麻木都不知道,打得晕的,都趴地上迷迷糊糊的。
解说:1999年3月,襄樊市人民检察院出具了撤回起诉决定书,但仅仅一个月之后,1999年4月19日,检方未补充任何新的证据,法院却判决徐浩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赵克凤:那个举报信举报的杀人时间跟徐浩口供跟公安局那个认定的时间对不了一起,再一个杀人地点,就是在判决书上说,张文华徐浩把李峻骗到张文华家,在张文华卧室里喝酒给人家给杀了,怎样杀的,张文华抱住李峻,给我儿子使眼色,叫我儿子用绳子把人家勒死了。
解说:根据赵克凤提供的资料,法院判决书中描述的作案经过与张文华的举报信有多处不符,例如,判决书称,张文华找一铁锤猛击李峻头部,举报信中却说是徐浩所为;另外,举报信称毁尸抛尸是徐浩一人所为,而判决书则称是两个人共同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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