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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脑瘫儿安乐死是生命的犯罪还是痛苦的解脱

2007年02月02日 09: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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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事件:

四川宜宾胡伟夫妇的幼子由于医院护理不当,患败血症等导致脑瘫。2003年1月,胡伟状告医院索赔37万,2005年9月,法院认为医院诊疗不构成事故,终审判决赔偿1万元。近日不堪重负的胡伟夫妇提出一个令人痛心的请求:为儿子申请安乐死。律师表示,在我国为绝症患者实施安乐死属于犯罪。
 
由于脑瘫,孩子的全身瘫软无力,任何时候都需要人照料。沉重的经济负担和护理困难让夫妇俩不堪重负,近日,胡伟夫妇致信本报,希望为儿子申请安乐死,“继续这样下去,不管对儿子还是对我们都是一种痛苦。”

正方观点:

不管胡伟夫妇有多么充足的理由,都无法为儿子申请安乐死。据介绍,目前世界上只有少数国家通过了安乐死立法。在我国,为绝症患者实施安乐死属于犯罪。郭律师认为,胡伟夫妇可通过向民政部门申请救助或向社会求助的方法得到帮助,“不管胡又双的病情能否治愈,他的生存权都受到法律的保护,任何人无权剥夺!”

反方观点:

对这种“求生不得,求死不能”的疾病患者,应该有一个两全其美的办法,既保护脑瘫儿的合法权益,又有利于父母减轻负担。

现代文明社会应尊重患者的生命权与个人选择自由,对患者以临终关怀。安乐死有其法理上的立法依据,安乐死的实施从刑法角度分析也是不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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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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