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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钱减刑” 人民币能否让法律打折

2007年02月02日 09: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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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事件:

广东东莞的两级法院在多宗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案件中,提倡对民事部分进行调解,并对作出经济赔偿的被告人给予从轻处罚。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表示,并不是所有的刑事案件都可以采取这种做法,能够适用“赔钱减刑”的,大多是非蓄意的犯罪案件。

正方观点:从法律上讲,一个人犯了罪,不仅要负刑事责任,也要负民事赔偿责任,“被告人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是法律应有之义。然而,当下却是:被告人被判刑之后,判决书判定的赔偿,被害人往往一分钱都拿不到,判决书成为了一纸空文;反而往往是被害人事先与被告人协商好了,被告人能得到减刑,被害人却能拿到赔偿。

“使被害人的利益得到最大维护”,是东莞两级法院探索“赔钱减刑”的初衷。陈斯副院长认为,依法规定,被告人能够采取措施挽回损失,使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尽量减小,这一做法可以成为依法减刑的情节。比如受贿罪,受贿人的退赃行为,就会影响到法院的量刑结果。

反方观点:这一做法不禁让人产生疑问:有钱人犯罪,受到的处罚会比没钱人轻?

实行“赔钱减刑”还可能诱发司法腐败。实行“赔钱减刑”也会一定程度地纵容犯罪的发生与危害程度的升级。要知道并不是所有的刑事案件都是谋财,如果赔钱就可以减轻处罚乃至于“买命”,那么一些经济宽裕者实施犯罪就可能变得肆无忌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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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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