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之元:英国社会分红措施意义重大
那么刚才我提到的第一这个例子是阿拉斯加。这是已经从1980年到现在最成熟的,但是有同学可能会说,阿拉斯加人口很少,只有60万,这个是不是有普遍的意义?当然我刚才的说法是我认为它的逻辑是有普遍意义的,因为这个逻辑和人口多少并没有关系,但是我想进一步补充第二个例子,就是英国。
英国在2005年也推行了社会分红,大家知道我们社会保障过程当中经常用一个词,叫做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英国由于它不像阿拉斯加州有一个很大的公有的石油,所以英国它如果进行社会分红的话,它只能靠普通的税收,比如我们的行业一般企业上交的税收,那么他们认为对全体英国公民一下来执行的话,恐怕数额太小,意义不是特别大,但是他们采用新人新办法,这个在2005年布朗首相就任以后已经提出的就是倒推回三年,凡是在2002年9月1号以后出生的小孩,都将获得一个个人资本帐户,是他的公民的基本收入,和从全社会(得到)的一个分红,所有的小孩将获得250英镑,然后当这个小孩达到了七周岁的时候,将有另一笔资金注入,当然在18岁以前,由父母来代管,到18岁以后,这个成年人他就可以自由使用,可以用于他的教育,也可以用于其它的开办他自己的小企业,那么英国这个措施我认为意义非常重大,因为它是在一个比较大的国家里面实质性的也实现了社会分红,虽然它是一个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一种做法,
那么回到中国的制度创新我想说的是什么呢?这个社会分红的例子实际在中国已经有小规模的实现,实际上我自己遇到的一些农民工的朋友在北京,由于他们的地比如说在无锡被征了以后,他们是每个月只要是40岁以上都得到三四百块钱的收益,一直到他们去世。
那么刚才我的建议建立中国人民永久信托资金,实际上是一个把中国已经局部实现的社会分红将它扩大的一种思路,用这样一个思路,实际上理解我们改革中的很多措施,都有很多启发。
比如说最近我们呼声非常高的要在下一届全国人大进一步提高个税起征点,提高到2000块钱,而这个措施,实际上是一个减税的措施,而且我们取消了个体工商户的营业税全部取消最近(早些时候),那么这个措施我认为和我们去年底(2007年)的国有企业要向中央上交红利,实际上有一个内在的因果联系的,和我们正在实验的各种土地基金,我们正在探索和实验整个中国的公有土地使用权拍卖所形成的基金,都有密切联系,
那么所以从这样的思路来说,我觉得我们如果简单的总结我对制度创新的意见的话,我觉得中国改革开放中一个最成功的经验就是我们通过制度创新,实际上形成了一个所谓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一个初步的体系,因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这个概念,如果不从制度创新上理解,实际上容易引起很多混乱,不论在国内还是在国外,很多人都认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这个词是没有意义的,但是如果按照刚才我的解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实际上有丰富的经济内容,它实际上就是指公有资产要在市场中有收益,这是和我们改革以前不同,所以这是一个改革的概念,因为改革以前我们的公有资产往往是白占着,或者是划拨你来使用。但是我们公有资产有了收益以后,我们又促进了多种形式经济的发展,我们可以较少地依赖税收和国债。
比如说像很多西方国家,像美国的公有资产很少,它要不然就依靠税收,要不然就依靠国债,但是中国它的创新是在于由于我们的公有资产在市场当中获得收益以后,我们有了三个工具,税收、国债和公有资产的收益,而这已经成为了我们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一个创新的内容,
打破固有经验樊篱,探寻西方最新理论,解读中国改革真义,广袤中国大地,社会分红怎样操作?全球金融危机,中国企业前路何方?
那么根据我刚才初步阐述,我认为可以说改革开放最大的成功就是我们初步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而它的特点就是说,由于公有资产的市场收益使得我们建立了多种所有制真正共存,而互相促进的一种体制,而在农村呢,我们在坚持土地的集体所有制情况下,又进行了在财产权利束方面的多种实验和创新,包括最近的土地承包权的流转。
那么大家注意到,刚才我为什么用了财产权利束呢?这也是我觉得制度创新中一个非常需要的一个新的概念,因为权利,流行的概念是说公有和私有,它把权利不理解为是一组权利或者一束权利,而是理解为一个单一的权利,公有或私有。
但包括西方的法学的最新发展都认为权利要被理解为是一个权利束,不论公有和私有,都是一组权利,包括使用权、转让权,甚至破坏权,那么这个权利束的安排,它的组合形式,实际上是根据实践有多种多样的不同。
比如说最明显的一个例子,就是在美国的《离婚法》上,1980年有一个重要的发展,就是说如果夫妻双方离婚的时候,不论结婚前财产是多少,都要平分,至少在加利福尼亚州是这样,美国各个州的法律不一样。但是这个实际上已经突破了原来的把私有财产理解为一个单一和绝对的权利,因为即使结婚前没有任何合同,那么结婚的事实长期共存,共同生活的事实已经赋予了这样一个权利的一种公共性,那么在西方已经发生了突破私有财产的绝对神圣不可侵犯,那么实际上在中国的实践当中,我们如果用权利束这个观点来描述的话,就会对包括我刚才说最近的土地承包权的改革有一个新的描述。因为我刚才提到流行的传统的一些两分法已经使我们无法描述这个现实。
那么最有意思的一个例子就是美国著名的大法官赫姆斯,他有个著名判决,实际上听起来其实很简单,但他那个判决就是说,当房客不交房租的时候,原来那个房的主人是有权把他的行李扔在街上。但是根据赫姆斯这个判决以后,说这个房主是无权把他的行李扔到马路上去的。当然你可以想办法到法院告他等等,但是你不能根据你的房屋的所有权就把他的行李扔到街上去。那么这里说明什么问题?就是说明这个财产权利束的安排,它的组合和各种权利的界定,本身是一个需要根据我们不同的社会理想和我们对效率的不同的理解来不断的进行实验和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