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浪精神病人救助政策不完善 不享受医疗保险
2010年12月08日 16:40 凤凰博报 】 【打印共有评论0

我国已有的地方政策

自从2002年4月7日上海市率先出台《上海市精神卫生条例》以后,据不完全统计已有北京(2007年3月1日)、杭州、长沙、长春、青岛、海口、深圳、天津、广州、太原、郑州、威海、重庆……等50余个市、地县制定出台了地方精神卫生条例,而作为母法的《国家精神卫生法》1998年由全国人大委托四川省卫生厅起草,至今已10年,但还未见正式出台。

上海条例第35条规定,三无人员(指流浪精神病人)由民政部门指定的精神卫生机构救治,其医疗费用按本市有关规定执行。北京条例第47条规定,本市的三无患者由民政部门指定的精神卫生机构收治,同时规定“其医疗费用按有关规定执行”。但究竟有哪些规定,生活费又从哪里来,用于流浪精神病人的资金占本市财政收入的多少呢?具体的地方又语焉不详了。

其它地方条规,如长沙是实施的《长沙市社会精神病人药物救助的实施办法》,药物救助总费用600~700万元/年,长沙有6万精神病人(人均100~110元/年),其中2万病人生活困难。这样的救助明显的是杯水车薪。

其它国家的救助政策

美国医疗保健系统非常全面,全国84%以上人口参加各种医保。一旦被确诊为精神病就自动纳入美国医疗救助范围。所以,美国的精神病治疗是全免费的,政府全部买单。更何况流浪精神病人。

而我国精神病不在任何医疗保险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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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楼楚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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