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热门搜索词:
震海听风录:探讨中美知识产权纷争
2007年05月03日 15:39凤凰网专稿  【
相关Tag

张乃根:我想首先要提一下,在前天也就是4月28号的下午,上海地区的专家,就这一次中美知识产权WTO磋商的案件专门进行过一次讨论,全部的记录都已经在上海WTO事务中心官方网站上已经是正式的公布了,所以如果要仔细了解的话,可以看网上。我这里呢,只是从个人的角度再谈一些看法,我认为双方应该要加强对话,增进理解,这是最要紧的。

比如说在刑法惩治知识产权犯罪方面,中国的法律和美国的法律是不同的,我这里要稍微做一点解释,有关中国的刑事打击知识产权犯罪,我们自1997年刑法做了修改之后,新出的是倾向知识产权犯罪的,那么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按照2004年12月份和今年4月5号的司法解释,它只是一个法律适用当中的解释。那么关键就在于美方在磋商请求当中提出来,刑法当中为什么没有规定,对这些情节严重等等做一些规定,由司法解释来规定,好像这个司法解释是不是有权解释。我这里明确的要说,对的,按照中国的法律,谁立法,谁解释,也就是全国代表大会立的法,由全国代表大会去解释,但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在1981年就授权中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法律适用当中的问题,作出有权解释,这是授权解释。

就如同美国国会授权总统签署行政协定一样,这是毫无疑问的,这是一点,所以双方应该对这个法律本身的制度、差异应该有所理解,然后对司法解释如何来理解,我想应该尊重双方的了解,你刚才已经说到,上次柯恒也说到,到底以性质来定罪,还是以数量来定罪,我想各罪本身就不一样的,杀人罪,杀掉了一条命也要抵罪。

邱震海:那么现在在到底是性质还是数量来定罪,我想中方的观点已经非常清楚了,我想听听来自美方的观点,从上个星期我们讨论有严重的分歧,那么现在刚才顾教授也讲到了中方的一些观点,柯恒你认为到底有没有妥协的一些空间,或者双方到底如何来认知这个问题。

柯恒:以数量定罪有风险和矛盾

柯恒:主要的还是世贸的要求,各成员国有没有把商业性规模的侵权行为把它定罪,如果是数量的风险,如果是500张以下,那你冒这个风险是500张以下,就是一个避风港,如果是499,这个不是商业规模,如果是商业规模的,那你还要看它的质量,它的侵权行为,也不单是看它的数量,有关于司法解释本身,司法解释本身还要跟那些追诉标准有些矛盾,那张乃根所说的,我也很清楚,中国立法法所描写的有关持有解释的权利。

但是我们也常常碰到一些司法解释和其他部门的接轨的问题,比如说公安和其他部门有,2002年的时候,有一个追诉标准,这些追诉标准的门槛跟司法解释也不一致的,所以这个也是另外一种问题。

邱震海:但是柯恒先生,上个星期我们也讲到了,其实中国方面即使在数量上,其实也从原来的一千张降到了现在的500张,这中间事实上已经有一个量的变化了,相对来说已经向着美国的方向,已经有所妥协,包括上个星期顾敏康教授也说了,他本人并不认同这样的观点,并不认同中国要从一千张到五百张,那么首先我想先请教一下柯恒,从美方的观点,到底如何来看中方从一千张到五百张可以说是向美方作出一定程度妥协的这么一个举动?

点击进入震海听风录节目博客

   编辑: shibing

>> 发表评论

如果您还不是凤凰会员,欢迎 注册

  • 用户:

    匿名发表

    隐藏IP地址

  • 添加TAG:

    (*添加多个TAG用逗号隔开)

  • * 您要为您所发言论的后果负责,故请各位遵纪守法并注意语言文明。
  • * 以上留言只代表网友个人观点,不代表凤凰网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