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8年2月8日上午,中央领导人在中南海主持了中央财经领导小组会议,讨论关于私营企业立法的指导思想和重大政策问题。这次中央高层会议指出,在我国,由于公有制经济占主导地位,国家可以通过法律、法规对私营企业进行监督管理。我国的私营企业者同资本主义国家中的资本家在性质和作用上存在着明显的区别,不能像对待资本主义国家一样对待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私营企业者。对私营企业要鼓励、引导它们健康发展,保障它们的合法权益,加强监督管理,以繁荣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根据这次会议的精神,国务院有关部门抓紧了对私营经济立法的起草工作。2月28日,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正式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个别条款的建议》,要求根据几年来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进一步发展的实践,就私营经济和出租土地问题对宪法进行修改。
1988年3月7日,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5次会议就中共中央的修宪建议进行了讨论,尽管仍有个别委员认为为保持宪法的稳定性,应慎重考虑修改宪法,但大多数委员认为修改宪法个别条款很适时,早修改对改革开放有利。在3月11日举行的全国人大常委会联组会议上,马万祺委员指出:宪法规定对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是很必要的,随着私营经济的发展,现在和今后必须注意加强监督、管理和引导,限制其副作用。3月12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决议,将宪法修正案草案正式提请七届人大一次会议审议。
1988年4月,第七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私营经济”的提法第一次出现在中国的根本大法中。宪法第11条增加“国家允许私营企业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私营经济的合法权利和发展。对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的内容。这是中国实行社会主义改造、消灭私营经济之后,首次在宪法上重新确立私营经济的法律地位。
1988年6月,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对私营企业的活动作了法律规范。这样,私营经济这个“私生子”终于得到了正式承认,结束了它将近十年的遮遮掩掩、躲躲藏藏、隐蔽活动的历史,正式走向公开化发展。次年底,全国第一次工商登记,私营企业如雨后春笋般冒出来,一下子达到了9.06万户。而这之前,只有温州等地的6户私企进行过正式工商注册。
下一页:“个体户”翻身 占国民经济半壁江山
相关新闻
- · 查全性向邓小平谏言“恢复高考”始末
- · 改革开放30年:1984年商品经济暗潮汹涌 中国承包第一人问世
- · 改革开放30年:“放权让利”指导国企改革“老大难”
- · 改革开放30年:胡耀邦为个体户正名 自食其力很光彩
编辑:
李冠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