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开放30年:返城知青 孕育个体经济萌芽
私营经济戴“红帽子”寻求保护
虽然姜维获得了第一张私营经济的“准生证”,但私营经济的发展在法律上仍然处于没有保障的状态。上述关于雇工的“七上八下”的争论,虽然有邓小平要“看一看”的方针,但依照传统的政治经济学理论话语体系,雇工所产生的部分收入是非劳动所得,非劳动所得即是“剥削剩余价值”,而这实为1982年《宪法》第6条关于“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的规定所不容。换句话来说,对于私营经济的经营者来说,在宪法上缺乏存在依据,法律地位不明确。
处在这种尴尬地位的私营经济经营者自然心有疑虑,此其一;其二,与国营经济相比,私营经济的“庶出”地位,决定了其经营者要遇到无法言说的歧视。上文提到的高德良,在1980年10月给中央领导的上书中,即体现出了私营业主的普遍心态。
关于心存疑虑这一点,他在上书中写道:“(我)目前是个体户,只能容纳家庭成员。如要扩大必须增加人手,但一增加人手,就是‘雇工’了。个体工商业者的地位也发生质的变化。算不算‘资本家’?是‘红色’还是‘灰色’?法律上能不能保证‘他’的地位?”
关于所受到的歧视,他在上书中也直言不讳:“目前,对个体户的税收政策,国家对新办国家或企业可以免税一段时间,但作为‘私人企业’,新办没有喘息期。国家或集体开办一家企业要资金,个体户办企业同样要资金,一开始在税收上就‘以严处理’是吃不消的。‘周生记’开办花了三千多元,但从第一天起就征收重税,几千元资金什么时候才能清还?作为‘私人企业’,全部(基本上)商品是经济商品,再在议价(高价商品)商品的营业额征收3%的工商税,还有所得税,是否重?起码一点,价格高,竞争力必然减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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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李冠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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