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法律上保障私营经济的合法地位
不戴“红帽子”有疑虑、受歧视,戴了“红帽子”还有可能戴到鬼门关去,私营业主自然热切呼唤法律上的保障。
1987年10月14日,新华社的一份调查材料进了中南海。这份调查材料反映了一个典型的、带有倾向性的问题:素有经商传统的温州,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个体经济及私营经济有了迅速的发展,但近来一些私营企业者患“百万恐惧症”,担心生产经营规模扩大到百万资产之巨会使自己成为“阶级敌人”。于是他们心事重重,不寒而栗。有的怕露富,即便对亲戚、朋友,但凡涉及到资产问题,也总是守口如瓶;有的已在悄悄地抽走资金,或找借口压缩生产规模,辞退雇工;有的则将经营所获取的利润不再用于扩大再生产,而是用于购置高档奢侈品,建造豪华的住宅,如此等等,不一而足。中共中央主要负责同志当即在这份材料上批示:“迫切需要拟订私营企业管理条例,以便有所遵循,而私营企业主也可以放心依法经营。”随即,为私营经济立法问题,迅速提到了议事日程。
1987年10月16日上午,在中南海国务院第三会议室,召开了第一次关于私营经济立法问题的会议。主持会议的国务院负责人就立法依据问题指出:我国自实行改革、开放、搞活的方针以来,很多事情都是只要看准了是对发展生产力有利,对社会主义有利的,尽管没有成文的规定,或者甚至同原有的规定相矛盾,也允许先试验,在实际中进行检验。对私营经济也是如此。经过了一段时间看一看以后,实践已证明了在现阶段允许和鼓励私营经济的存在和发展,有利于发展社会生产力。现在的问题是,私营经济在发展中也确实存在一些问题,需要通过立法,运用法规和政策加以引导、监督和管理。所以,我们要研究这方面的问题。立法当然要有宪法根据,而就目前而言,我国宪法中确实没有关于私营经济的条文,但宪法也是要根据变化了的国情进行补充修改的。
随后召开的中国共产党第十三次全国代表大会的报告中,引人注目地论述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私营经济的性质、地位和作用,明确提出,要鼓励发展私营经济,尽快制定有关私营经济的政策和法律,保护它们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它们的引导、监督和管理。
相关新闻
- · 查全性向邓小平谏言“恢复高考”始末
- · 改革开放30年:1984年商品经济暗潮汹涌 中国承包第一人问世
- · 改革开放30年:“放权让利”指导国企改革“老大难”
- · 改革开放30年:胡耀邦为个体户正名 自食其力很光彩
编辑:
李冠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