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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孝能不能当官?

2006年11月22日 09:17

“不孝顺父母不能当领导干部,在职的不能提拔重用”,山西省河津市近日出台的干部选拔任用条例中,这一规定引起了人们的争议。

规定无可指责

这一规定好!把“孝顺父母”写进规定,作为干部提拔任用的条例,彰显的是一种精神倡导,是对道德精神的弘扬。的确,对干部工作实绩的考察,主要看其业绩,但“孝顺”也是每个领导干部应遵循的起码的道德准则。家庭是社会细胞,领导干部被喻为“父母官”,“父母官”不孝顺父母,又何能爱人民,为人民服务?条例规定是对孝道美好价值的看重与坚守,有利于在广阔的社会层面上宣扬传统美德,无可指责。胡宗秀(安徽干部)

这是公权对私域的僭越

规定可能体现了一种行政的善意。问题是,“孝”属于官员的个人私域,哈耶克曾说“区别一个自由的社会与不自由的社会的标准,乃是在自由的社会中,每个人都拥有一个明确区别于公共领域的确获承认的私域,而且在此一私域中,个人不能被政府或者他人差来差去”。显然,把“孝”的内容写进干部选拔任用的规定,其实是政府对官员私域行为的干涉,是公权对私域的僭越。

俗话说,家家都有本难念的经;俗话说,清官难断家务事。公权对官员私域的僭越,一方面可能导致官员个人情感受到公权的压抑;另一方面,也让政府在官员的提拔方面抓不到根本,浪费太多的精力,从而导致行政效率的低下。所以,公权只要管理好官员如何当官就足够了。官员孝不孝的问题应该交由社会道德、伦理等去约束管理。刘太福(山东编辑)

孝不孝,谁说了算

这里最关键的问题不是“孝”应不应该列为提拔干部使用的道德标准,而是由谁来评价干部的“孝”。事实上,组织部门对干部是否孝、善、诚这类私德,很难考察出来;加之,没有量化标准,考察人员的主观因素影响很大。如果考察人员本身不孝、不善、不诚,其评价更难做到客观公正。为何不将复杂问题简单化,将其交给群众呢?群众评价好的干部作为选用对象;群众评价不好的,一律不得提拔任用。要知道,那些不孝、不善、不诚之人,一定得不到群众的公认。唯此,将“孝”列为干部选用标准也才能真正找到落脚处。谢茂明(湖南职员)

[责任编辑:张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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