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扁钻法律空子 马哥怎应付
2007年11月22日 14:18凤凰网专稿 】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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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在上个礼拜五,台湾有个非常重要的法律判决,这个法律判决,本来在一审的时候,国民党候选人黄俊英是胜诉的。来看台湾报纸的报道,这是比较“亲绿”的报纸,叫《自由时报》,标题是:“二审逆转,陈菊胜诉,当选有效”。另外一份报纸“《中国时报》”,标题是:“二审逆转,陈菊当选有效”。造成陈菊当选有效的有几个解释,一般“蓝军”的解释就是这个法官没有足够的道德勇气。我对这样的批评有保留性的意见。他们批评说,你们这些法官,你等于是说制造谣言跟制造事端的人,她用这种突击性的选战跟散播谣言的方法,就可以赢得胜利。而且你为了考虑社会安定,就会判决原来已经抢到这个“政权”的人判决胜利。这个批评基本上有一半是对的,有一半是错的。法官所以最后判决陈菊胜诉,黄俊英败诉,我是非常仔细地看了这个判决书。

分析给大家看,主要的是这个条文。在台湾的“选罢法”第120条,其中的第二条,对于候选人有投票权或选务人员,以强暴、胁迫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害他人竞选,自由行使投票权或执行义务。由于黄俊英的律师援引这个条文,认为陈菊应该输。而法官的解释,非法的方法放在这里,他跟强暴、胁迫并列,基本上这个非法必须强度强到像强暴、胁迫这么强,它才可以成立。这是第一个理由。

第二个理由,法官所以判黄俊英败诉,事实上跟“319”枪击案的时候,连宋最后判败诉,和刚才说的理由都是同一条,用的都是这个法律。法官的理由都是说,“319”枪击案,并不是属于非法的方法。她散布谣言,既使是非法,但是也没有达到强暴、胁迫这么大的一个程度。也就是说,法官对于这个法令给予非常线索的解释,这当然会造成台湾未来的选举一塌糊涂,而且几乎可以笃定在2008年3月22号,马英九所面临的大选一定会有散布谣言,一定会有突发性的事情。为什么?

先来回顾去年高雄市长选举,是一场对台湾政局非常重要的选战,刚才看到邱毅出狱。邱毅过去这一整年在爆料,“红衫军”上街头,所有的都是总结在去年的台北市长跟高雄市长的选举。台北市大家都知道,国民党必赢,民进党必败,就看高雄市。那个时候,几乎大家都认为,如果高雄市、台北市都双输,而且连在高雄市南部,民进党本来会大赢的地方,民进党还大输的话,以当时陈水扁的支持度只有18%,整个民进党的支持度也非常低的情况里,大家预期高雄市长选举,国民党一定要赢,民进党一定要输。而那场选战,只要输了以后,整个“党”就会回过头来清算陈水扁。

所以整个关于爆料、“台开案”、“国务”机要费,还有“高捷案”,所有的总结都清算在高雄市长的选战。所以陈菊最后赢得了黄俊英1114票,她不是只有1114个投票人所投出来的票,她的影响是全面性的,使得陈水扁到今天仍然继续“掌权”。所以高雄市长的选举可以说是太重要一场选举。

想想看,这场选举这么重要,她最后散布的谣言可以得胜,2008年3月22号的大选,对陈水扁来讲当然更加重要,他当时赢了高雄以后,就因此过关了。现在他的官司,他太太的官司都没有了结。大家都知道,现在陈水扁所面临的“国务”机要费他只是在拖,如果按照台湾“大法官”的解释,他下台之时,就是起诉之日。他没有任何路可以逃,他也没有任何法律漏洞可以钻,他只能够拖延。所以,了解这个政治生态跟“司法”生态的人都说,谢长廷可以输掉明年的大选,陈水扁不能输。

陈水扁不能输,2004他不输靠什么?靠两颗子弹,“公投”绑大选。2006年底、2007年他不能输靠什么?靠在高雄市选举。2008年他怎么可能不用贱招的方法来赢得大选?所以我们可以确定,这个法官的判决最后所立下了判例,从“319”案,到高雄市长选举,他援引的这条法律对于法令的解释,全部只会有一个政治结论,这个政治结论就是马英九必须等待接招,2008年3月22号,这基本上是一个政治定论。

我刚才为什么说对于“蓝军”完全骂这个法官有不太相同的意见?因为法官在判决书里,他把球打回到“蓝军”的“立法委员”手中。他说为什么我这样解释这条法律?而你唯一要把这个非法的方法用得更明确,像散布谣言,意图使他人不当选,现在的“立法”是规定在另外一个条文,它唯一产生的法律条例就是散布谣言的人要处五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它并没有说要当选无效。这是法官判决黄俊英败诉的第一个理由。

第二个理由,在1997年的时候,苏贞昌、谢长廷的副手候选人当时是“立法”委员。他在“立法院”由23个人联署提了一个案子,这个案子就是说,凡是散布谣言的人,意图使他人不当选,这种人应该属于当选无效的范围。苏贞昌曾经在1997年提了这个例子,他当时很愤怒。他说这种散布谣言的人,比贿选还要可恶。说这好象是偷车贼,把车子骑在马路上,还大摇大摆地觉得这个车子就是我的。当时苏贞昌自己提案,写了这么一个条文。法官把这个资料找出来,最后他就说,可是当时“国民党”“立委”在“立法院”占多数,国民党是那个时候台湾的“执政党”。国民党“立委”反对,结果这个案子最后没有通过。

从1997年到2002年,到2004年,甚至到今年2007年的11月,都做过修订。国民党所掌控的“立法院”从来没有想要改这个条文,所以法官就认为,意思就是说以前沈富雄曾经批评,民进党是又狠又像土匪,国民党是又笨又懒惰。这个法官等于意思是说,你国民党的“立法委员”自己掌控立法权,你自己不作为,你从“319”输了以后,就应该修这个条文。当时你“执政”,你赖皮,人家提出散布谣言要不当选,你就赖皮不要修。你后来“在野”了,“319”吃了亏,你还不修这个条文。到去年高雄市长选举输了,你还不修这个条文,等到今年的11月,这个条文还是没有修。

法官说你国民党自己在“立法院”都不愿意修这个法律,你叫我一个法官,我们三个人合起来,冒着生命危险,判民进党败诉,民进党这个法官当然没说这个话,对这个法官来讲,为什么责任是我?是你“立法”机构自己没有积极地在“立法”条件里监督这个事情。所以法官最后就说了一句话,陈菊的记者会固然可议,也就是可以被议论。但是她牵涉的只是妨害黄俊英的名义,没有在法律里头达到当选无效的结果。所以法院最后判陈菊胜诉,黄俊英败诉。

那么法院的这个结论,某一个程度会造成影响。除了我刚刚讲的明年3月马英九一定会面对类似像“319”,还有像高雄市长这种谣言记者会的局面之外,另外一个影响很多人会问,现在“修法”来得及来不及?我告诉大家,来不及了,现在已经是11月20号,“立法院”很快就要改选休会了,所以国民党如果现在才想起来,这个又笨又懒的国民党“立委”突然想起来,好了,我要改这条法律。他一提案以后,民进党按照台湾“立法院”的议事程序说,我交付朝野协商4个月那就没有了,明年2月,新的“立法院”再诞生,再诞生的时候才要来修法,新的“立法委员”又可以按照议事规则,重新把这个案子至少要协商4个月,才能够通过“立法”。这是台湾最复杂的“立法”过程。

在这种情况之下,明年3月马英九想要修改这个法律,使得散布谣言或是突发性的选战,可能导致当选无效,而最后由“法院”判决他败诉,这个机会修订法律来使陈水扁用诈术当选的人最后可能产生法律效果,使其当选无效。修改法律来不及了,所以他只能够在政治面做解决。

很多人就谈,马英九有没有能力应付这件事情?我觉得苛责马英九有没有能力倒不是重点,重点是马英九面对的媒体生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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