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金龙律师事务所王月永律师
王月永律师:请制定专门的法律还清洁考试环境
考试舞弊已经成为一种社会现象,前几年只是听说自考、成人高考等考试中监考、考生联合作弊的情况比较普遍,已经成为公开的秘密,但是现在这几年已经蔓延到了高考中,且每年高考舞弊的热点、焦点程度已经超过了高考本身。高考舞弊已经不是什么爆炸性新闻,往年发生的案件也是见诸各报端和媒体,但是严厉打击高考舞弊案件和相关责任人没有堵住今年高考舞弊案件的发生,此点应该引起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作为一名律师,个人认为应该加深对高考舞弊案件的法律思考。对高考舞弊案不太科学的分类,根据作案人员的不同,可以分成对高考负有组织管理职责的考试组织人员、考生及其家长、社会上的“助考”人员。对于这些人员,构成犯罪的可能涉嫌如下罪名:
1、玩忽职守罪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玩忽职守的本质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恪尽职守,懈怠履行自己的职责;玩忽职守的具体表现有二:其一不履行职责,即行为人违背应尽职责的义务,对自己所负有的职责不予履行,其可以是自始履行,也可以是在履行职务期间擅离职守;其二,不认真履行职责。
2、滥用职权罪
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滥用职权的本质违法行使国家机关所赋予的职权;滥用职权的表现主要有两种:一是行为人超越职权,擅自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如一般行政单位的领导擅自决定关押单位职工等;二是违反规定处理公务,即行为人在其职权范围内不按规定的程序、方式、方法等行使职权,而是随心所欲地决定或者处理公务,甚至玩弄职权,以权谋私,假公济私等。
3、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招收公务员、学生工作中徇私舞弊,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只能发生在招收公务员和学生的工作中。招收公务员,包括各级各类国家机关公开收从事公务的人员的工作;招收学生,根据有关司法解释,限于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招学生的工作;徇私舞弊招收,是指出于私情、私利,采取伪造、变造有关档案、考试绩,或者隐瞒真相等手段,将不符合招收条件的人员予以录用或者录取。
4、受贿罪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本罪的实质是“以权换利”,因此,行为人必须具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方能构成本罪。此处必须同时符合三点:
(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成立受贿的前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本人职权范围内的权力,即自己职务上主管、负责或者承办某项公共事务的职权及其所形成的便利条件;
(2)具体的行为表现有两种:一是索取他人财物,即利用手中的职权,主动向他人索要财物;二是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即接受他人向自己行送的财物。索取他人财物的,不论是否为他人谋取利益,均可构成本罪。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则必须同时具备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条件,才能构成本罪。注意,此处为他人谋取利益,不论是否正当利益,也不论是否实现,均不影响受贿的成立;
(3)索取或者非法收受的必须是他人的财物,具体包括金钱、有价证券和各种物品,以及其他财产性利益。
社会助考人员在考前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真试卷和标准答案,属非法获取国家秘密行为,构成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在助考服务中,非法生产或向考生非法销售能避免检测的微型“答案卫星接受器”等专用间谍器材的,可以认定涉嫌《刑法》第二百八十三条“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
在提供助考服务中,为考生办理假准考证,可拟涉嫌《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或“违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如办理假身份证,拟涉嫌“伪造居民身份证罪”。
倡议国家立法机关对于高考舞弊行为重新进行刑事法律研究分析,综合各种舞弊案件发生的情形,制定专门的法律规定予以打击,还一个清洁的考试环境。
《文涛拍案》在凤凰卫视中文台播出
首播:星期日 19:45-20:30
重播:星期一 02:30-03:10 星期一 15:35-1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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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陈雪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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