屈苇律师
屈苇:赵晓鲁律师事务所律师
屈苇:高考作弊可能涉及五宗罪
2009年又出现了高考舞弊案——吉林松原一案。看到网上的新闻,用一个词概括“触目惊心”,何以一场以公平公开为宗旨的大型考试如此不堪?恰逢人民网记者约稿,于是对高考作弊案件可能涉及到的法律法规进行了整理。因为刑法没有“作弊罪”或者“协助作弊罪”,所以一切可能涉及到的法律法规都需要斟酌作弊的手段和情节。有些细小的情节便是罪与非罪的界限。在这样的法律条件之下,只能用“可能涉嫌的犯罪”这样的词语来看高考弊案。
1、考卷丢失: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国家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根据有关规定,高考试卷应当属于“绝密”级国家秘密。关于高考的命题和试卷印制、运送、保管以及考试实施、评卷等每一个考试环节的监控与管理,教育部、保密局、公安部等相关部门,均应制订重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健立健全完善规章制度,确保不发生考题泄露和考卷丢失、被盗等恶性事件。
2、出现泻题: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和“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刑法》第三百九十八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酌情处罚。“泄露国家秘密”是指行为人把自己掌管的或者知悉的国家秘密让不应知悉者知悉的行为。泄露的方式是多种多样的:可以是口头泄露,也可以是书面泄露;可以是用交给实物的方法泄露,也可以是用密写、影印、摄影、复印或发送电子信息等方法泄露。泄露的不同方式,不影响泄露国家秘密罪的成立。根据本款规定,故意和过失行为均可以构成本罪。“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国家秘密的泄露而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以致发生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的损害结果。“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国家秘密的泄露,造成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的后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在保管、携带、传送国家秘密的过程中,使国家秘密外传或者遗失。
3、购买、出售考卷:
“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刑法》第二百八十二条规定,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罪”是指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绝密、机密的文件、资料或者其他物品,拒不说明来源与用途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本条是关于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犯罪、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或者其他物品的犯罪及处刑规定。共分两款。
第一款是关于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犯罪及处刑规定。根据本款规定,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犯罪,是指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行为。本款规定的“窃取”,是指行为人采取非法手段秘密取得国家秘密的行为;“刺探”,是指行为人通过各种途径和手段非法探知国家秘密的行为;“收买”,是指行为人以给予金钱或者其他物质利益的方法非法得到国家秘密的行为。在实践中应当注意,在认定本条第二款规定的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绝密、机密的文件、资料或者其他物品犯罪时,应当首先查清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等犯罪,如果构成第一款犯罪,就直接定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
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
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虽然本条的犯罪,在司法实践中主要是“结果犯”,即主要指给国家和人民的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或造成重大人员伤亡。但本人认为,如果国家机关工员,在高考的有关管理工作中,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滥用职权或者超越职权,或者不履行、不正确履行或者放弃履行其职责,造成高考试题泄露或者出现严重的舞弊情形等严重后果,根据具体的情形,可能涉嫌犯罪。《刑法》中规定的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等渎职犯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但如果下列人员在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时,有渎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也依照刑法关于渎职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1.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2.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3.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因此,监考人员如果符合上述规定,也可能成为渎职犯罪的主体。
5、高科技作弊:
“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根据刑法,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根据本条的规定,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的犯罪,是指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构成本罪,行为人必须实施了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的行为。所谓“窃听”,是指使用专用器材、设备,对窃听对象的谈话或者通话进行偷听的活动;“窃照”,是指使用专用器材、设备,对窃照对象的形象或者活动进行的秘密摄录的活动。这里的“窃听、窃照专用器材”,是指具有窃听、窃照功能,并专门用于窃听、窃照活动的器材,如专用于窃听、窃照的窃听器、微型录音机、微型照相机等。本条规定的“非法使用”,是指违反国家规定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包括无权使用的人使用以及有权使用的人违反规定使用。依照本条规定,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造成严重后果的才构成犯罪。这里所说的“造成严重后果”,是指由于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造成他人自杀、精神失常,引起杀人、伤害等犯罪发生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等严重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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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陈雪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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