透析拆迁条例下的自焚者 拆迁条例应何去何从
2010年01月25日 14:29凤凰网专稿 】 【打印共有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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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在拆迁中出现激烈对峙的局面屡屡出现在各大媒体,强制拆迁引发的暴力事件层出不穷,由拆迁导致的伤亡人数甚至难以统计。

曾子墨:拆迁,或者说暴力拆迁,在中国存在其实已经有几年的时间了,那为什么会在2009年年末的时候,突然一下集中的爆发,好像矛盾已经到了不可调和的地步?

王锡锌:我觉得原因可能是很多方面的,首先我们通常讲的量变到质变,可能很多时候累计起来了,然后会在某一个时间点它会有一个喷发。因为我们城市化的进程在加速,我们接下来还有更加广阔的城镇一体化的进程,所有的这些都涉及到土地大量的需求。

如果数量上增加了,如果地方政府或者是一些官员他这种发展的心态更急了,有可能不择手段,所以很多时候可能就要诉之于强制,而强制又会变异为赤裸裸的暴力。

曾子墨:特别是一些极端的事件,比如说像成都的唐福珍事件,或者上海的燃烧弹事件,你怎么来评价这件事情?

王锡锌:我觉得对峙的这种双方可能都是某种体制安排的受害者,因为我们现在的这种拆迁管理条例它强调的是,第一个是一种行为拆迁,而拆迁行为的内核本质上就是暴力。

通常来说被拆迁人可能处在非常弱的一方,尽管他们很多时候都拿着宪法,那着国旗,拿着物权法来喊话,试图捍卫他们合法的权益,但是另外一方的拆迁条例看起来,和他的铲车一样实在,物权法以及其他那种法律显得虚弱无力,所以我觉得最大的受害者,或者说为这样一种城市化的进程做出,付出代价的可能更多是这些被拆迁户。

解说:1991年6月1日,中国政府签发了《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十年以后,国务院对这部条例进行了新的修订,时任国务院法制办副主任的曹康泰表示,原《条例》有关强制拆迁的规定不明晰,条件比较模糊,手续复杂,在实践中很难操作。因此,新法进行了部分修改,包括提高补偿标准、改变安置等。此后,这部条例成为了大部分地方政府拆迁守则,强制拆迁也随之诞生。

解说:2004年,“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正式写入《宪法》,2007年《物权法》正式颁布,在这两部法律之前制定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新的法律条文出现了明显抵触。

曾子墨: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它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王锡锌:其实当时出台的这个考虑主要是城市,中国在90年代开始其实是有一个城市化发展的过程,因为经济的发展,带来大量的这种人口向城市的这种迁徙,那城市的迁徙,实际上城市的增大,成了一个必然的对这种移居需求的一种反映,在这种情况下,包括我们原来要讲要建造更多的房屋,就需要更多的土地,这时候对土地的需求自然就提出来了,

曾子墨:那无论是在1991年第一次出台,还是2001年修改的时候,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有没有人提出其实它是伪宪的。

王锡锌:在当时有可能并没有存在明显的与宪法相抵触的问题,因为我们今天所讲的宪法第13条,国家尊重和保障公民合法所有的私人财产,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对私人所有财产进行征收和征用并给予补偿,这个规定是在2004年,2004年通过宪法修正案才加进去的,

主要是一个先后关系,但是在2004年以后,特别是2007年以后,那这个拆迁管理条例与宪法,以及物权法的抵触应该说是非常明显了。

解说:在2007年颁布并正式实施的《物权法》中,第42条规定:“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而《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则将补偿作为拆迁程序的一部分,专家们认为,这实质上就是将本应在征收阶段解决的补偿问题延至拆迁阶段解决,与《物权法》的规定背道而驰。

王锡锌:拆迁其实不是一个严格的法律概念,拆迁其实只是一种行为,我们曾经有一位同事提出你这个拆迁太暴力了,法律上不应该用这个词,而另外这一个领导告诉我,拆迁这个词已经够文明的了,其实在以前没有条例的时候,我们只用一个字叫扒,或者是北方话叫扒拉,这房子直接就扒拉,拆迁这个行为其实它省略了在法律上对拆迁的征收和补偿,直接关注的就是行为,只关注结果,而没有去关注一个合法的正当的过程。

曾子墨:除了您刚才所谈到的拆迁管理条例和宪法和物权法的抵触之外,这部管理条例它存在的问题还有哪些?

王锡锌:我觉得最主要的还是,它的核心理念应该说已经落后了,它的核心理念就是政府只是强调,我只是在这个过程中我只是一个管理者、控制。现代对公民财产权保护的理念应该是一种平衡,通过合作的方式来求得一种最大的利益的这种最大化,而不是单方面的一放压倒另外一方。

我觉得这种理念不仅仅与宪法和法律的规定相抵触,他与法制的基本的精神相违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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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 孔繁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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