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开放30年:“放权让利”指导国企改革“老大难”
2008年11月05日 11:30钱江晚报 】 【打印
相关标签: [改革开放] [改革30年] [经济]

对于“扩大企业自主权”改革未能取得预期效果的原因,存在很不相同的分析。1980年,薛暮桥明确地指出了这种放权让利改革的局限性,认为应该把改革重点放到“物价管理体制改革”和“流通渠道的改革”上去,逐步取消行政定价,建立商品市场和金融市场。然而,国有企业改革领导部门的主流意见则认为对企业放权让利不够,应该让企业拥有更大的自主权。

在城市国有企业改革举步不前之际,农村家庭联产承包制取得了成功,人们由此认为可以考虑把承包制作为一种有效的改革手段引入到国有企业改革中。1983年初,中共中央书记处要求在城市工商业中全面推行企业承包制。随后两三个月的时间内,全国国有企业普遍实行了承包制。然而,它很快导致了经济秩序的混乱和物价上涨,中央不得不停止推行承包制,转而加快“利改税”改革,并在1983~1984年进行了两步“利改税”改革。但是,仅仅“利改税”仍然无法实现企业的自主决策、自负盈亏和企业间的平等竞争。

在这种情况下,当时的国务院领导逐渐认识到,不进行价格、财政、税收和金融的配套改革,从而建立起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和由市场竞争决定的自由价格体系,就无法真正实现企业的自负盈亏。因此,1986年中,国务院拟定了配套改革方案并计划从1987年开始实施。然而,到1986年10月,由于领导人想法的转变,这一方案并未真正付诸实施。

1986年末,改革重新回到以企业改革为中心的轨道上来。国务院最初考虑将股份制作为企业改革的方向,然而发现不具备基本的经济条件和法制环境,随后便再次选择了承包制。1986年12月,国务院提出要“推行多种形式的经济承包责任制,给经营者以充分的经营自主权”,从而在1987年中掀起了全面推广企业承包的高潮。到是年年底,78%的全国预算内全民所有制企业实行了承包制。

国有企业承包经营制是放权让利改革的一种特殊形式。承包制的基本原则为“包死基数、保证上交、超收自留、欠收自补”。从形式上看,它包括:(1)“上缴利润定额包干”;(2)“利润比例分成”;(3)“上缴利润递增包干”;(4)“亏损企业减亏包干”;(5)“两保一挂”,即保上缴税利、保技改项目,工资总额和实现税利挂钩。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人们还试图通过多种形式对承包制加以完善。然而,由于固有的缺陷,承包制并没有实现让企业既负盈也负亏的目标,更没有实现政企分开和企业间的公平竞争。到20世纪80年代末和90年代初,以企业承包的方式进行放权让利,已不再被认为是国有企业改革的好办法。

根据20世纪80年代发展起来的合同理论,我们不难发现,国有企业的“放权让利”改革将企业的剩余控制权和一部分剩余索取权交给内部管理人之后,企业的产权边界在政府和管理层(承包人)之间变得模糊起来,企业管理层不但拥有超过上缴基数的剩余收入的索取权,也掌握了承包期间的全部控制权。这一政策由此产生了双面效应:

一方面,由于变相地掌握了企业的部分所有权,企业的管理层和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得到了很大的激励,尤其是蕴涵在一些管理层身上的企业家才能被激发出来了,从而在20世纪80年代不同时期分别催生了一大批绩效突出的明星式企业。而且,由于更多掌握信息的管理层被赋予了广泛的经营决策权,这些企业的经营决策变得更为及时和准确。

另一方面,放权让利改革没有改变国家行使其所有权的基本制度框架,反而使改革不可避免地陷于两难,要么政府行政干预过多,要么企业内部人控制失控。许多企业管理层试图将他们所掌握的不完全的所有权转变为法律上的、完全的所有权,从而带来了国有资产流失问题。因此,十四届三中全会以后,对国有企业不再强调进行“放权让利”改革,而是转向企业制度创新,将建立现代公司制度作为国有企业改革的目标取向。

然而,“放权让利”改革思路的余绪在20世纪90年代以后一直若隐若现于国有企业改革政策之中。这既是由于以国有企业承包制为蓝本在1988年制定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始终没有被废除,也是由于1992年7月国务院发布了《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该条例将大量属于企业所有者行使的权利界定为企业“应该享有”的自主权利。这种余绪直接影响到日后在选择何种形式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时,比较多的人倾向于选择一种“授权投资经营”的“三层次”模式,从而给现代公司制度在国有企业的建立留下了诸多隐患。

下一页:国企改革第一人--步鑫生

匿名发表 隐藏IP地址

更多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