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会议通过的《二十一世纪议程》指出的∶“水资源综合管理包括地表水与地下水、水质与水量两个方面,应在流域或子流域一级进行。并根据需要,加强或发展适当的体制。”加强或发展流域统一管理的体制,已成为一个世界性的趋势和潮流。越来越多的国家和流域实施以流域为基本单元的水管理。近年来,许多国家通过修改立法,推行以流域为基本单元的管理。
外国管水的法规和经验
从国外流域立法和实践情况来看,流域立法有多种形式,美国、澳大利亚、新西兰等国家主要采取单一河流立法,如美国《田纳西流域管理局法案》、《特拉华河管理协定》、《下科罗拉多河管理局法》,澳大利亚《墨累-达令河协议》,新西兰《怀卡托流域管理局法》,新西兰甚至按照流域边界对地方行政区边界进行了调整,促进地方政府的流域管理工作。法国、西班牙等国家是通过水法对流域管理作出统一规定。欧盟在2000年通过《欧盟水框架指令》,在其29个成员国与周边国家实施流域综合管理;澳大利亚于2000年开始实施新的《水法》,推进全国的流域综合规划工作;南非也于1998年通过《水法》、实施以流域管理为基础的水资源管理。
国外流域管理的目标包括这样的内容:克服由于一系列非协调性流域开发活动造成的流域资源和生态退化,保障流域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并保持流域完整的生态功能,促进流域社会经济发展和提高流域生境水平,实现公共福利最大化。
《保护与发展报告2007》指出:20世纪末本世纪初,基于生态系统的流域综合管理成为主流,河流健康、生物多样性保护、湿地保护等领域越来越受到重视,流域管理的内容和方法更加丰富和完善,其中一个显著的特征就是越来越多的流域管理采用“生命之河”理念:河流是有生命的,随着河流健康受到越来越多的重视,人们通过对以工程为主的治水思路进行反思,提出了“为河流让出空间”、“为湖泊让出空间”,“为洪水让出空间”,“建立河流绿色走廊”等理念,这些理念正被越来越多的国家和流域所接受,并进一步由理念转变为实际的行动。例如,莱茵河流域投资170亿美元实施了“为河流让出空间”的行动。
流域机构和管理模式的多样化反映了流域独特的自然人文特点、历史变化和国家政治体制。建立有效的流域管理机构是实施流域综合管理的体制保证,流域管理机构是流域综合管理的执行、监督与技术支撑主体,但不同的流域管理机构在授权与管理方式上有较大的差别。目前国外流域综合管理机构主要有三种形式:流域管理局(TVA模式;流域协调委员会(ICPR模式);综合流域机构(法国模式)
在流域综合管理的框架下,对支流与地方的适当分权是流域管理落到实处的重要保障。例如莱茵河流域管理机构建立了统一的标准和强化机制,但责任分摊。墨累-达令河流域有18个属于非营利机构的支流委员会,负责所在流域生态恢复计划的制定与项目设计等。南非也成立了19个流域管理区,每个流域管理区由9-18位利益相关方与专家组成一个流域管理机构。
从国际河流看,流域管理机构都将编制流域综合规划作为最重要和最核心的工作,通过流域综合规划对支流和地方的流域管理进行指导。例如,在1996年洪水之后,莱茵河流域编制完成了《莱茵河洪水防御计划》等规划。《欧盟水框架指令》的核心也是编制流域综合管理规划。从国际流域管理规划的内容来看,传统的规划比较注重工程与项目规划,而近期的流域综合规划则更加注重目标的设定、重要领域的选择、优先区与优先行动的设定,而很少会涉及单个具体的工程项目计划。
流域管理的融资手段各国的方式也是多种多样的。其中政府投入、项目投入与流域机构服务收费是流域管理的主要融资渠道。加拿大弗雷泽河流域通过流域内对居民收费作为流域理事会的经费来源。另外,澳大利亚通过联邦政府的经济补贴,来推进各州的流域综合管理工作;莱茵河流域管理机构与欧盟则采用补贴原则;加拿大哥伦比亚河流域则把水电开发的部分收益对原住民进行补偿。
在国外,利益相关方的参与是流域综合管理的基本要求,也是保障社会公平性的基本形式。增加决策的透明度、推动利益相关方的平等对话(包括所有水用户)是解决水冲突的最佳方法。如澳大利亚的《水法》与《欧盟水框架指令》均对此方面作出了明确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