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嘉祥“屁”论:看得见的腐败 挑战公众底线
2008年11月11日 09:24南方都市报 】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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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为“猥亵”?

我国刑法对于猥亵的定义是,指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实施的淫秽行为。对未成年少年的性骚扰,即使在对象不明了意图和没有违抗乃至顺从的情况下,也可视为猥亵。司法实践常常将强行搂抱、亲吻、极端的性语言、性手势等作为猥亵行为的具体表现。

律师说法 林应该承担相关责任

深圳大成律师事务所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律师分析说,林嘉祥行为即使不构成猥亵,至少也让受害小女孩因此而受到精神创伤,林也应该承担相关责任。但至于是构成刑事案件还是治安案件,这还要考虑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后果等因素。此外,虽然在本案中,林嘉祥有醉酒的自辩之说,但却不能免除或减轻其责任。因为根据我国法律,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醉酒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也应当承担行政责任,受到治安处罚。

法律学者郝劲松:林嘉祥已不只是涉嫌猥亵,而是涉嫌强奸

媒体记者就此案采访了法律学者郝劲松。郝劲松认为,以目前证据,警方已经足够刑事立案。并表示,林嘉祥已不只是涉嫌猥亵,而是涉嫌强奸。

郝劲松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在刑事案件中,证据至关重要。警方能否立案要看证据是否足够。在深圳猥亵女童案中,一个关键证据就是,厕所门口的摄像头是否拍到了林嘉祥在男厕所门口掐、拉女童的场景。

郝劲松说,男厕所是特定场所,在这个位置有掐、拉等动作,林需对此作出解释。虽然女童在进入厕所门的位置挣脱了林的控制,导致其可能的违法犯罪行为中止,但仍然应当以涉嫌猥亵立案追究他的刑事责任。

郝劲松分析了两条可能有利于案件调查的线索,一是脚印、指纹等现场物证;二是林曾在大厅现场大声叫嚷“干就干了”。

郝劲松认为,如果林与女童在男厕所门口发生拉扯,应在现场留有脚印和指纹等物证,“女孩的脚印和指纹留在男厕所门口,这就很能说明问题了”。

网上大量流传的录像记录下了林嘉祥后来在酒店大厅里对受害人家长叫嚣,郝劲松认为这是犯罪动机的延续。郝劲松表示,这是他的犯罪欲望由于女童挣扎逃脱而中止的时候,犯罪心理表现出的愤怒。

至于林在大厅里大声叫嚣“干就干了”,郝劲松指出,在当时的语境下,可以把林口中的“干”理解为“强奸”,而并非媒体所称的“猥亵”。“当他动手,有掐、拉等行为时,强奸行为步骤已经开始。使用暴力是强奸犯罪认定非常重要的步骤,而且是第一步骤。”郝劲松认为。

“他使用暴力,具有犯罪故意,即便最后没有成成功,但仍涉嫌强奸。”郝劲松如是说。“这种动机是可以作为立案证据的。”

据郝劲松介绍,由于警方没有立案,那此案就视为一般治安事件,依据治安处罚相关条例来处理。

专家认为掐脖子是猥亵行为 林嘉祥当场威胁可视为默认罪行

林嘉祥的行为到底构不构成猥亵?深圳大学法学院罗旭红女士表示,从客观方面讲,如林对女孩子实施了掐脖子,可视为强制拥抱,是司法实践认定的一种猥亵行为,但从犯罪主观方面有待进一步调查,即林当时想把小陈怎么样,目前还不清楚。所以还难以对其定于猥亵罪。

证据法学专家、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证据学研究所所长何家弘教授表示:“林和11岁女童的陈述成为认定该案核心事实的直接证据,详细分析两人的陈述,可以认定当时有侵害女童合法权利的事实发生。”

何家弘分析认为,小陈属于未成年人,首先要看其是否具有作证能力,“小陈具有作证能力,因为以她11岁的年龄,她对于当时发生的事情具有感知和理解能力。”

“其次,我们再分析她的陈述是否真实可靠。由于她对上述事情的陈述是在她回到和家人一起用餐的包厢里立即做出的,而且情绪比较激动,根据经验法则,这种具有即时性的陈述往往是比较可靠的,除非陈述者事先预谋编造虚假陈述。小陈此前从未见过林嘉祥,可以排除她有编造谎言诬陷林嘉祥的动机。综上,她的陈述应该是真实可靠的。”

“林嘉祥之后说出的一些威胁性语言,虽然不是直接的承认,但是可以视为间接地默认了他对小陈做出了侵害其合法权利的事情。”

深圳警方解答五点疑问

第一点:林嘉祥为什么“掐”小女孩脖子?

南山分局法制科科长刘平回答说,在汉语的动词里,卡、掐、捏的意思相近,因为在整个事件中,小女孩第一个用了“掐”这个词,于是接下来相关人员都用了这个词。林嘉祥身高1.79米,小女孩身高1.48米,林从背后把手搭在小女孩的肩膀靠脖颈处,很自然就给对方造成“被掐”的感觉。“小女孩说感觉自己被掐了,我们警方并不否认她有这种感觉,但是‘掐’并不能定为猥亵行为。”刘平说。

第二点:监控录像资料是否“神秘丢失”?

此前有媒体报道,在小女孩挣脱林嘉祥的地点附近就有一个摄像头,但小女孩家长向酒店提取监控录像资料时,却没有找到事发的画面,因此家长怀疑录像资料“神秘丢失”。针对这一问题,副所长刘川指着酒店的平面示意图解释说:“小女孩挣脱转身的地方附近确实有一个摄像头,但是这个摄像头也拍不到事发位置,此外这个摄像头的储存硬盘是坏的,所以不存在监控录像资料神秘丢失的问题。”

第三点:关于网上流传的音频能说明什么?

警方表示,这段录音是小女孩父亲的司机录的,当时小女孩的父亲在派出所和林嘉祥交涉。这段录音并不清晰,听得清楚的语句未能表明林嘉祥有猥亵举动。

第四点:事件定性的核心证据是什么?

警方表示,小女孩的陈述是事件定性的核心证据。除了事发当日在母亲的陪同下到派出所做笔录之外,经多方劝说,小女孩在心理辅导师的陪同下到事发现场进行了事件模拟。根据小女孩陈述,林嘉祥并没有触摸她肩部以外的身体部位,除了问“洗手间在哪里”之外,没有说过其他话。警方还对当时在场的多名服务员、顾客进行了调查走访,均无人注意到林嘉祥和小女孩去洗手间。“可见当时林嘉祥并没有什么过激行为,没能引起其他人的关注。”刘川说。

第五点:警方调查提取了多少份证词?

据高新派出所主办该案的副所长刘川介绍,南山分局于10月30日抽调精干民警组成专案组。截至目前,警方除对双方当事人制作多份笔录外,对新梅园酒楼工作人员、当晚就餐人员等共161人进行了调查取证,一共提取到172份证词,同时提取新梅园酒楼监控视频资料2份,提取音频资料1份,提取林嘉祥的血样1份。为了查明实情,高新派出所还在新梅园酒楼张贴告示,积极寻找现场证人,并对现场进行了勘查,对事发经过进行了模拟。同时,该局还收集了现场3个探头的影像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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