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文龙案澳门廉署首度发布红色通缉令的背后
2008年12月15日 17:06凤凰网专稿 】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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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0年,澳门立法会通过反贪公署的权力法规。两年之后,反贪公署正式运作。

何超明接受记者采访

何超明:当时建立这个公署主要是为了彰显一个决心,也不是能够指望它能发挥多大的社会作用,所以那时候的编制只有30人,30个人你说作为这么重要一个部门,工作还是困难的,第二个它权限很少,权限很少,基本上没有司法权利。

主持人:只有有调查权。

何超明:只有调查权没有司法权,就是你没有任何的强制权利,你叫我来,不来,不来就算了,是吧,你说你要看我东西,我说不让你看你就完了。最后你自己要分析,到底有没有可以继续深入的情况,如果你觉得有,当时是移送给检察官的,由检察院主导行使侦查。

欧文龙案侦破 得益《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尽管欧文龙已经被终审处以27年刑期,但却并非此案的终结。今年年初,国际刑警组织接纳了澳门廉政公署的请求,对欧文龙的同案犯,三名澳门居民--建筑商林伟、何明辉,以及欧文龙的妻子陈明瑛发出了全球红色通缉令,在世界的范围内追缉案犯。而这也是澳门廉政公署首度发布的红色通缉令。这个"首度"的背后运作,正是得益于一个重要的国际合作公约--《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何超明告诉我,在这个合约之下展开的国际合作,并非仅体现于通缉。事实上,欧案的检控过程因涉及了大量的境外帐户和资金的流转,从调查取证的阶段就开始已经倚仗了这个条约而进行。

主持人:如果没有这个签约的话,我们可能对这个案件,您觉得审理可能要,甚至起诉要更长时间。

何超明:困难得多,要更长

主持人:那签了约以后,第一个受贿比较大的案子其实应该就是欧文龙案。

何超明:是的。因为不同的国家对于商业的运作,银行的保密法,它有规定。如果没有这个公约呢,我们必须跟相邻的国家,或者有案件交往的国家,逐一个去签署这些协议,不同国家之间的法律障碍太多了,有了这个公约以后呢,公约的效力延伸到澳门,这个作用是显而易见的。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建立的五大反腐败法律机制,如国际司法合作与执法合作机制、资产追回与返还机制等,为何超明带领的特案组跨境工作扫清了道路,而何超明也说,这在以前的澳门是很难做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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