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以这种规定,当然我说的规定或者叫规范,它只是一个行为的准则、原则,它不是法律。换句话说老师可以执行,也可以不执行,在这种情况下,规范的作用到底有多大?实际上我也不知道,但是我相信有人都很清楚,特别是对那些愿意合法的进行有偿家教的老师,我想对他们来讲,这种规定约束力是不大的。
换一个角度来说,可以不可以立法来限制所有的老师进行有偿家教,我觉得是很难的一件事,而且基本上是不可能实现的一件事。换句话说人大不可能通过一个法律,是专门针对老师有偿家教的,应该是不会。而且我刚才也说了,市场上有这样的需要,这是一个客观的规律,你想否定,否定不了。你即便定了法律,我想这种现象也会存在的。而且你也没有办法依据这样的规条或者是法律,来检控某些人,你用什么标准来检控他不负责任呢?用什么标准来检验他是利用职务之便来谋取私利呢?
所以我觉得这些都是不恰当的,或者说是应该尽量避免的,就是说不能够用立法这种单纯、简单的做法来杜绝这样的一种现象。如果不杜绝,怎么办?如果你不可能完全改变,扭转这样一个现象,那么你又怎么办呢?只能疏导,什么叫疏导?就是说应该正确的来认清现在这种现象,这种客观的需要,来正确地培养教师,他应该在完成本职工作、保证教学质量的前提下,来进行有偿的家教。使教师认识到,他自己这样的一个标准,自己这样的一个品质,为人师表这样一个道德的规范,让他自己认识。这个没有办法的,你可以要求他,但是最终要由老师自己来把握,因为这个行为是他个人的行为。
说到这里,我要谈谈港澳台地区,还有西方发达国家的那些教育,我在西方发达国家,德国、美国也生活过,在香港也生活了10多年了。我在这些国家,我从来没有听说过有关的政府部门,会发出一个条例或者律来限制有偿家教,限制教师到学生家里去进行辅导、教育这样的文件或者法律根本没有的。你也在香港生活了很多年,也没有,在香港有什么样的法律呢,就是说在当一个社团,一个补习社,如果出现了欺诈行为,收了学生的钱,但是最后把钱给卷跑了,在这种情况下,就会用法律来进行追诉,就会依法来办事,来严惩这样的一种行为。对偷税、漏税也会要打击,因为社团有的是牟利的,有的是不牟利的,如果你是牟利的,你就必须要交税。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当局的行政部门才会插手,但是从来没有听说过禁止一个教师的学生家里面去补习,在香港这是从来没有的,我相信在澳门、台湾也不会有。
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如何来借鉴那些教育发达的西方国家和地区他们的经验,来为我们自己服务,这个应该是教育部应该认真思考的问题。
王若麟:好的,谢谢郑先生点评分析,黑格尔曾经说过存在即合理,说明有偿家教一定有它生存的土壤,同时也想提醒那些极少数的老师,要还学生一片教育的蓝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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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ch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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