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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解读《劳动法》 劳工有何自保之道
2007年11月01日 09:46凤凰网专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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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深圳107国道10月30日大塞车了一个多小时,原来是一些讨薪工人,因为公司拖欠工资而把路堵了起来,最后在当地劳动局的协调之下,当事公司答应立刻发还工资。

解说:中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数据显示,2005年至2007年7月底,全国累计解决企业拖欠职工工资283.81亿元,占同期工资历史拖欠总额660.98亿元的43%。可就在2007年10月30号,华阳应乌有限公司的多名工人,因为不满公司屡次拖欠工资,将深圳107国道西侧封堵,造成交通拥堵达1小时之久。深圳宝安区劳动局现场办公,在向当事双方了解情况并核实后,表示要严肃追查,并立刻帮工人解决薪资纠纷,随即责令华阳公司当天下午就发放工资,公司承诺在三天内发完,还保证以后每月10到15号发放上月工资。可仍有工人质疑,为什么不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每月7号发放。欠工人的钱还了,路不堵了,可企业拖欠职工工资的问题为何屡屡发生,总是得不到根治?劳工的合法权益如何才能得到切实保障,协调劳动关系的工作依旧任重道远。

主持人:好,企业拖欠劳工工资的事是屡屡发生,为什么,在北京现场我们请到了中国人民大学劳动关系研究所所长常凯常教授来为我们分析。常教授您好。

中国人民大学劳动关系研究所所长 常凯:您好。

主持人:您怎么看这起问题,其实这应该不是一个个案,经常有这样的事情发生,只是看来劳工用什么样的方法解决,会不会被外人所知道而已,那么到底在目前这个《劳动法》的保障之下,为什么这样的事还是屡屡发生呢?

常凯:那么拖欠工资问题的发生的话,在中国应该说它是目前劳动法律和劳工政策进一步完善和坚决的实施的一个非常重要的一个问题。拖欠工资在中国说来已经成为一个叫做久治不愈的这样一个痼疾。之所以产生这样一个问题呢,原因很复杂,其中既涉及到立法方面的完善,也涉及到执法方面的如何能更加坚决,而且还涉及到劳动关系各方主体的它的责任义务的更加明确。

主持人:其实我们注意到,这样的事情其实也曾经在香港发生过,那么香港最近期发生的一个劳资纠纷,是由加贴工人上街,要求加工资这样的一个事件,到底在两地诸如此类的事件有没有可比性,有没有可接见性?

常凯:我觉得香港在处理劳资关系,特别是处理欠薪方面许多方面可以值得内地在立法和执法方面加以借鉴。比如为什么中国这个拖欠工资这个问题率屡禁不止,非常重要的一点就是中国在立法方面,对于拖欠工资的雇主处罚力度方面过轻。比如刚才我们报道的这个事件,他拖欠工资,只要劳动行政部门介入,他不是还不起,他是有钱不给,不给工人发工资,但直到他发了钱以后他又不承担任何责任,所以他这里面基本上不承担任何法律风险。那么老板的话,为了更多的利用拖欠工资这样的资金进行周转或者盈利的话,所以在这方面就无视工人的权益,经常发生这件事情。

怎样对企业主作出束缚

主持人:那么像刚才所说的这种情况,没有办法进一步对企业主作出约束吗?

常凯:不是,我觉得我们现在这个法律在这方面关于拖欠工资的这种责任特别是法律责任规定的话过于轻,我们可以比照一下,比如在香港的话,他也有拖欠工资的情况,但总的是个别的,他没有像中国这样大面积的,高数额的,长时期的作为一种久治不愈的痼疾出现这样一种现象。比如这个香港今年在它的雇佣条例里面,专门对于拖欠工资这种处罚力度的话又加重了许多,因为香港的《雇佣条例》。那么我把《雇佣条例》新的规定内容读一下,大家恐怕会有所启发。他说,《雇佣条例》规定,由2006年3月3日起,雇主违反《雇佣条例》的规定,不依使支付工资及雇佣和约,完成及终止到期支付的款项,最高罚则以提高至罚款35万港币。并且后面还有,及监禁三年。这种处罚力度应该说是非常严重的。

主持人:对,也就是说法律力度要对企业主构成压力,企业主才会有所畏惧,这样的事情才能够避免发生。那么其实也有很多观众对这件事情做出了一些观点,做出一些看法,我们来看看有一位深圳的观众他就说,可怜的工人们还是讨薪无门啊。而一位上海的观众则是说,要狠罚那些老板一笔,看他们以后还敢不敢拖,就是像刚刚教授所说的,应该加重罚则。至于在北京的观众则说,堵路行为是不理性的,未必能够解决问题,工会等相关组织应该考虑发挥作用。好,最后这个北京观众提出了两个问题,第一个是工会到底在国内的企业有没有作用,第二个问题是这些劳工选择去封路这样的方式表达诉求,您认为劳工还有别的方法能够好好表达自己的诉讼,能够维护自己的权益吗?

常凯:我觉得这些观众提出的这些问题的话,应该还是比较深刻的。我们不希望呢,被欠薪的工人通过堵路这样一种方式来讨薪。而应该把这个问题的解决,除了要加重就是不法雇主他的罚则,加强他的法律责任的追究以外,同时我们要更加疏通完善中国劳资争议处理,和出现这种欠薪问题处理的这种规范性的渠道。其中有两点我觉得特别要注意加强的。第一点要加强政府劳动监察部门的作用。对出现这种欠薪的问题,应该说它绝不是出现堵路以后才发现的。在这之前的话呢,有些员工可能通过各种途径也反映过,但是目前我们这个劳动监察从力量方面,从作用方面,显然的话还是需要继续再加强的。另一方面就像刚才有的观众所提出的,就是我们是不是应该更多地发挥工会的作用。我们可以问一下,就是在工人欠薪这个问题上一直发展到堵路,我们工会了解不了解这个情况,介入没介入进去,是不是对工人进行了法律援助和法律帮助。而且在出现这个问题以后,是不是作为工人代表向雇主或者向政府相关部门进行交涉或者研究解决这个问题。如果工会真能充分发挥作用,我想他也不会出现通过堵路来讨薪的这样一种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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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 苏韶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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