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7年:台湾当局开放两岸通婚
2009年08月26日 18:23人民网 】 【打印共有评论0

(2)对大陆配额赴台探、停留、居留、身份取得等较外籍新娘严格。2002年,台湾当局对两岸通婚后大陆配偶赴台的政策有所调整,基本原则是“生活从宽,居留从严”,但实际上两者仍均严格。外籍配偶结婚后就能获得居留权,可立即到台湾与亲人团聚,4年后就能取得身份证,大陆配偶则不行。大陆配偶结婚2年后才可在台居留,4年后才能取得长期居留,长期居留5年后才可取得身份证。具体而言,在赴台探亲方面,原规定大陆配偶结婚后两年内,来台半年,须离境半年;2002年底改为结婚后可以探亲或团聚等事由申请赴台。在短期居留方面,原规定大陆配偶在台居留期间,2年内只可离台60日,2002年9月起改为可离台120日;同时已怀孕的大陆配偶可申请赴台团聚,为期6个月,但可延长6个月,如分娩可再延长6个月,从而取得“依亲居留”。连续居住4年后才能取得长期居留权。在长期居留与身份取得方面,大陆配偶在台居留满2年后,要办理定居设籍,原规定须先向警察局申请,再转“出入境管理局”,现改为直接向“出入境管理局”申请。申请在台定居须在台连续居留满2年,4年后再取得长期居留权,长期居留5年后,当事人可决定是否在台设籍或取得台湾人民的身份证,从而大陆配额在台取得合法身份证原由总计需要8年延长为11年。

(3)对大陆配偶在台工作限制严格。一是大陆配偶不论是已获准居留或只是来台短暂停留,只能在其配偶或公婆独资经营的商店工作。二是依“大陆地区配偶在台湾地区停留期间工作许可及管理办法”(2001年4月起实施),在台配偶65岁以上、中等残疾或有重大疾病、台湾配偶为低收入户的、在台停留的大陆配偶方可按规定申请工作,而且工作时间不得超过在台停留时间,另外工作后须在7日内向主管部门通知其详细情况。三是大陆配偶来台探亲(依亲),也就是结婚第三年或最快生产当年开始,再放宽大陆配偶在台工作条件。长期居留期间,不须申请工作许可证,即可享有完整的工作权,但在现实中还是很难的。目前台北市有大陆配偶2万多人,但获准居留、并有在台工作权利的大陆配偶为5967人,比例偏低,而能找到工作的人就更少。为此台北市就业服务中心还于2003年3月举办“大陆地区配偶研习班”,但要解决大陆配偶在台工作问题,在台湾失业率上升与社会环境不熟悉的情况下,并不容易。

另外,大陆配偶在台湾未取得身份证前,不仅无法享受台湾相关的医疗与各种社会福利待遇,而且给生活与工作等带来许多不便。

当局竟担心影响选民结构

两岸婚姻是特殊时空背景下的产物,是一种特殊的涉外婚姻,受到政治因素的影响与制约。台湾配偶在大陆因限制少,容易适应,但大陆配偶在台湾则遇到更多的困难,除了生活习惯、价值观念、社会环境不同外,台湾当局还设置了许多人为障碍。于是台湾的两岸婚姻衍生许多问题,如工作与生活的压力问题、子女教育问题、长期两地分居问题、家庭暴力问题、婚变所引起的财产纠纷问题、及相关权益的保护问题等,未能得到妥善解决。同时衍生出假结婚、偷渡与大陆女子在台湾从娼等社会犯罪问题。在两岸官方没有协商管道的情况下,有待民间组织协商解决。

另外,台湾当局对两岸通婚的发展可能造成社会构成与选民结构变化颇为担心,认为大陆配偶及直系家属可能大量移居台湾,估计过不了多久可能达到70万人,一个新的社会群体“新大陆人”或“新台湾人”就会出现。这种担心的本质是怕两岸民间的交流与感情融和,不利当局推动“台独”分裂路线。

两岸通婚潮不会消退

尽管两岸通婚遇到这样或那样的问题,以及台湾当局的不公平待遇,但两岸通婚潮不会消退,目前仍以每月约2000对的速度在增加,而且还出现一些新的趋势。一是一些台湾男性希望通过与大陆女性的结合移居大陆,方便到大陆发展。二是两岸婚配年龄结构趋于正常化,由利益驱使形成的“老夫少妻型”婚姻在减少,青壮年或高学历者的婚姻增多。三是大陆配偶逐渐融入台湾社会,权益意识觉醒,开始抗议当局不合理的歧视政策。可以预期,不论海峡两岸关系如何变化,只要海峡大门不再关闭,两岸交流不中断,两岸通婚就会持续发展,并在发展中增进两岸人民的交流与情感,有利两岸关系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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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建民   编辑: mach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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