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掀中贫农结婚潮
2009年09月11日 16:36江南都市报 】 【打印共有评论0

【核心提示】1931年,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制订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该条例是中国共产党以国家名义颁布的第一部婚姻立法,正式确立婚姻自由的原则。相关专家透露,条例颁布后婚姻自由曾一度被误解,有的地方以为婚姻法就是要女人结婚,竟然发出布告:限定当地寡妇,五日内必须全部嫁人。

揭秘首部婚姻立法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出炉前后

1931年,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制订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该条例是中国共产党以国家名义颁布的第一部婚姻立法,正式确立婚姻自由的原则。

近日,本报记者走近苏维埃婚姻研究专家、江西省委党校罗惠兰教授,再现中华苏维埃共和婚姻条例制订前后鲜为人知的故事。

婚姻法令的地方化时期

1931年11月28日,苏维埃中央执行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该条例是中国共产党以国家名义颁布的第一部婚姻立法,正式确立婚姻自由的原则。

事实上,在此之前,各地苏维埃政权也颁布了一系列改革婚姻制度的决议和法令。如,在闽西,1930年3月,《婚姻法》获得通过;同年8月,江西省政府发出布告,其中规定离婚结婚自由的规定;甚至某些县均制订了一系列的婚姻决议,如宁都、广昌、兴国等。

中贫农掀起结婚的热潮

法令的通过带来了一个直接的结果就是中贫民结婚的多了起来。

一位农业劳动模范老李曾到他的窑洞来谈新社会的情况时说,他从来不敢想自己会娶得上老婆。

婚姻自由一度被误解

苏维埃研究专家、江西省委党校教授罗惠兰认为,由于宣传工作不深入,有的地方出现对婚姻自由的误解,一度导致婚姻绝对自由,使得政府穷于应付婚姻问题。

有些人把婚姻自由误解为婚姻绝对自由,性解放,有的区、乡苏维埃政府主席,不清楚婚姻法是怎么回事,以为就是要女人结婚,竟然发出布告:限定当地寡妇,五日内,必须全部嫁人。

条例颁布后离婚率上升

实行婚姻条例后,闽浙赣苏区在1932年4月至6月的3个月中,全省统计离婚的有809件,结婚的656件。根据《江西苏区妇女运动史料选编》一书记载,当时离婚的多半是男子舍不得女子,而提出离婚要求的多半是女子。

首任妇女部长与一箩筐意见

周月林是首任妇女部长。在中央苏区,她是妇女中职务最高的。

周月林和工作人员依据婚姻条例,大力宣传男女婚姻自由,禁止带童养媳。

宣传的结果是,女人大力支持的多,男人反对的多。一次,中央召集各县负责人会议,周月林被请去,谁知,男人们向她提了一箩筐意见,有人认为“婚姻自由是不是婚姻随便?为什么女性要求离婚的那么多?”

周月林听后,耐心解答:“贯彻婚姻条例,并没有说可以朝三暮四。妇女们经受几千年的封建压迫,一下子解放了,就像笼子里的鸟,突然从笼中飞出来,东南西北,不知该怎么飞。这就需要我们多做宣传、教育工作。

地主家女孩因难嫁而自杀

苏维埃政权建立初期,一度出现过强迫富农子女与未婚的贫苦农民结婚的现象。

曾任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国家银行总行副行长李六如曾回忆说,后来由于各地加紧开展反富农、地主的斗争,地主、富农子女却又不被未婚男女农民所接受,以至于个别地方出现地主富农女孩子因找不到老公而自杀的事情。(文/记者陈明 实习生谭小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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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明 谭小丽   编辑: mach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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