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美“最惠国待遇”之争始末
2008年12月09日 11:14找法网【大 中 小】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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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美国的商业将受到中国经济危机的影响

美国是中国最大的出口市场之一,取消最惠国待遇,将使中国输美产品的关税大幅度增加。例如,中国的手工羊毛地毯关税将从3.9%上升到45%,丝绸围巾将从7.7%上升到90%。这些产品将退出美国市场。这将带来严重的后果。首先,中国会出现严重的破产的外汇危机,从而大大限制中国对外国银行的还贷能力,降低中国对进口商品包括美国商品的购买力。这还将加剧美国对中国的汇率平衡问题。

6、美国商业将丧失投资机会

取消最惠国待遇,中国就有了歧视美国公司的法律依据。这将使美国的公司处于非常不利的地位。另外,现有的项目也会受到损害,特别是那些与中国政府部门有关的项目,如贷款、审批、税收优惠等。

这些人士还认为,取消中国的最惠国待遇,不是改变中国目前政策的有效途径,反而会影响中国的对外开放政策:

1、中国会把经济危机归咎于美国

中国会动用各种宣传机器,把现在和将来的困难都归咎于美国。中国会把美国当成替罪羊,并引起民族主义情绪的高涨。孤立的政策将带来不容忽视的政治和经济后果。

2、中国受影响最严重的,是那些经济改革最广泛、最成功的地区

从改革开放的政策受益最多的,是那些被允许进行市场经济改革试点的地区。这些地区包括14个沿海开放港口城市和4个经济特区。这些地区对美国的投资利益是非常重要的,而正是这些地区,将受到最严重的打击。因为这些地区生产大量的消费品,而这些消费品对美出口的关税将大幅度增加。美国应该支持而不是惩罚这些地区。

3、负面作用不仅仅是在商业领域;美中关系在很多方面都会严重倒退。

中国势必采取孤立主义的政策,美国的中国的影响也会减弱。另外,在美中教育和文化交流方面,在科技合作方面,都会受到影响。

4、影响中国的改革开放政策。美国会被指责关闭了中国“开放的大门”,而中国的开放是美国始终支持的。

如前所述,法律授权美国总统可以随时中止或撤销最惠国待遇。但为了避免给中国以国际法律救济,总统使用这项权力,必须在中美贸易关系协定中有相应的规定。该协定中有两处这样的规定:第十条二规定,缔约方应在协定有效期满前至少30日将终止本协定的意愿通知对方。第十条三规定,如果缔约任何一方对履行本协定项下的义务不拥有国内法律权力,则缔约任何一方均可终止本协定的实施,或者征得缔约另一方同意后中止本协定任何部分的实施。另外,本协定第九条还有一个更为一般的规定:本协定的规定对缔约任何一方为保护其安全利益所采取的任何行动的权利并无限制之意。美国总统也可以利用这一规定。

美国政府是主张给予中国最惠国待遇的。在1990年5月24日白宫关于继续给予中国最惠国待遇的情况说明中,美国政府认为,中国符合杰克逊-瓦尼克修正案对移民的要求。1989年,约有17,000名中国国民获得美国移民签证离开中国大陆。如果不给予中国最惠国待遇,(1)美国工商界可能受到损害。美国在中国的40亿美元投资可能蒙受危险,美国对华出口也可能蒙受危险,1989年这一出口总额已接近60亿美元。中国人失去最惠国待遇后将以提高关税进行报复,美国产品中那些拥有颇多竞争对手的产品则首当其冲受到损害,例如小麦、航空航天设备、肥料、棉花、木材和纸张、计算机和机械等。(2)美国消费者可能受到损害。中国货占美国玩具消费的三分之一、鞋类的9%、进口服装的13%,电子产品的数量也在迅速增长。非最惠国关税将使这些产品的到岸价格平均上涨40%。(3)香港可能受到损害。香港已经受到中国事态的冲击,如果中国失去最惠国待遇地位,香港损失的就业机会将多达20,000个,其国民生产总值增长率将下降2.5%。(4)取消中国的最惠国待遇将损害改革派,加强强硬派。在中国,主张政治经济改革和提高人权的人士有赖于外界的接触和支持。同他们断绝来往就削弱他们的地位,而让强硬派拿他们当作迎合民族主义情绪的替罪羊,为强硬派的失败的政策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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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 张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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