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9年 司法部被撤销真相
2009年06月11日 10:14中华网 】 【打印0位网友发表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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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司法行政机构经历了"设立(1949年)---撤销(1959年)---再设立(1979年)"的曲折历程,反映了我国法治建设的大起大落和恢复发展。

1949年10月,中央人民政府司法部伴随着中央人民政府的成立而设立,还设立了各大行政区司法部。1954年颁布第一部宪法,中央人民政府司法部改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各大行政区司法部伴随着大行政区的撤销而撤销,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置司法厅、局。在1957年下半年反右运动之前,司法行政开展顺利,法制建设日新月异,全国社会治安良好,甚至上海的治安状况已呈现"夜不闭户"的情景。但从反右运动开始,便江河日下,极左思潮泛滥成灾,法律虚无主义猖獗肆虐,宪法和法院组织法规定的司法原则和制度受到批判,司法部及各地司法厅、局于1959年被撤销。撤销司法部的所谓"理由",据1959年4月28日国务院提请第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关于撤销司法部的建议》称:"几年来,司法部在司法改革,设置人民法院,培养人民法院干部等方面做了许多工作。现,由于司法改革已经基本完成,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健全,人民法院的干部已经充实和加强,司法部已无单独设立之必要。建议撤销司法部,原司法部主管的工作,由最高人民法院管理。"该建议称司法部对司法行政"做了许多工作",千真万确,丝毫不假;但谓"司法部已无单独设立之必要",则纯系遁词。那么,司法部被撤销的真相究竟是什么呢?

1959年司法部被撤销的真相,说得白一点是认为司法部"烂了",就"拆庙赶和尚"。由于中共司法部党组坚持党的八大路线,坚决贯彻第一部宪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人民法院独立进行审判,只服从法律"、"公开审判"、"被告人有权获得辩诉"、"合议"、"回避"、"上诉"等一系列现代司法原则和制度,以及坚持董必武在党的八大讲话中主张的"有法可依,有法必依"的法治路线,"依法办事",这些都跟那种"什么是法?党委开一次会就是法"、"大权独揽,小权分散,党委决议,各方去办"的"人治路线"、"运动治国",是如同冰炭而不能相容的。1958年的7、8两月在董必武出国访问期间,中央政法领导小组忽然通知召开司法整风会即世称第四届全国司法工作会议,名为总结建国九年来的政法工作,实为清算司法部党组的所谓"路线错误"。中央政法领导小组负责人在会上讲话称:"今天我也来贴一张大字报",司法部"变了颜色,褪了颜色","在党组里头,虽然有是非轻重,但很难找到一个完全干净的、坚持党的立场的同志","他们不是插的党的红旗,党组犯了路线上的错误","他们是个反党集团,郑绍文是反党集团的头子,插了个旗帜,反党反中央。"整风会开了50多天,把以郑绍文任党组书记、陈养山任党组副书记的中共司法部党组包括全体党组成员6人及非党组成员的司长3人共9人打成了"反党集团"。强加的所谓"反党罪行"是:"反对无产阶级专政"、"反对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坚持旧法观点"、"包庇右派"四大罪状。这些所谓"罪状"都是"莫须有"的,根本不能成立的,而是以正为右,以是为非,混淆了黑白,颠倒了是非。

所谓"反对无产阶级专政",是指司法部1957年6月的《关于当前农村犯罪情况的报告》。中央政法领导小组的负责人在会上讲话认为:该报告"一方面把敌我矛盾根本抹掉,另一方面是把矛头对准干部的违法乱纪","没有阶级观点、没有立场",是"鼓吹阶级斗争熄灭论","反对无产阶级专政"。这是严重的歪曲。现节录该报告如下:"据湖南、山东、江苏三省各级人民法院的刑事案件(指初审)的总数来看,1955年收175395件,1956年收83274件,1956年比1955年的收案下降了53.6%。""据湖南常德专区17个县(市)人民法院受理刑事案件被告的不完整统计,反革命分子、敌对阶级分子、旧社会渣滓和不法资产阶级分子,1955年在犯罪总人数中约占60%,1956年下降为25%,1957年1、2月下降为10%;而劳动人民犯罪的,1955年在犯罪总人数中约为40%,1956年上升为75%,1957年1、2月又再上升为90%。另据我部考察组这次逐案检查湖南、山东、江苏三省代表上、中、下三种类型的三个县(三省共九县)人民法院最近三个月(即1956年12月及1957年1、2两月)共审结的刑事案件254件、被告305名的统计,属于劳动人民犯罪的有278名,占91.15%(其余7.87%为反革命分子和敌对阶级分子,0.98%为旧社会渣滓)。

这样一个新情况的出现,正是我们国内社会矛盾发生变化的反映。反革命案件的下降是我国敌我矛盾基本解决的反映;不法资产阶级分子破坏经济建设案件的大量减少,是资本主义工商业公私合营的直接结果;至于旧社会渣滓历年来经过法办和劳动改造,自然要渐趋减少(但这类惯犯不是一次判刑即能改造的,其中还有的要继续再犯)。正由于敌对阶级分子犯罪的下降,因此劳动人民的犯罪案件在整个犯罪总数的比重(不是绝对数)自然就上升而突出了。如果看不见犯罪总趋势已在下降,显然是错误的。这是情况的一方面。另一方面也应看到虽犯罪总的趋势在下降,但是国内反革命分子还未完全肃清;而劳改的各种刑事犯罪分子已有不少的人刑满释放或即将刑满释放,其中少数人因各种原因必然会重新犯罪;同时产生犯罪的各种社会因素也不可能在短期内全部消除。因此就认为我国的犯罪现象很快要消灭了、反革命残余和旧社会渣滓也都肃清了,丧失警惕、麻痹大意,削弱对犯罪现象的斗争,那更是极其危险的。"足见这个报告有确凿数据,有阶级分析,如实地反映了在1956年三大改造基本完成后国内社会矛盾的根本变化,完全符合党的八大论断。同时,该报告指出当前在农村中比较多的犯罪案件是:侵犯公共财产、伤害、干部严重违法乱纪、侵犯人权、奸情、赌博等普通刑事案件,并提出要分清犯罪与一般违法的界限,建议制订治安行政法规,加强人民调解工作,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这些建议和措施完全符合关于正确处理两类矛盾问题的精神。但是,中央政法领导小组却认为这个有根有据的、实事求是的报告犯了滔天大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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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熊先觉   编辑: 张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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