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法》之谜
2008年10月31日 14:14中国民商法律网 】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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切不要以为香港的事情全由香港人来管,中央一点都不管,就万事大吉了。这是不行的,这种想法不实际。中央确实是不干预特别行政区的具体事务的,也不需要干预。但是,特别行政区是不是也会发生危害国家根本利益的事情呢?难道就不会出现吗?那个时候,北京过问不过问?难道香港就不会出现损害香港根本利益的事情?能够设想香港就没有干扰,没有破坏力量吗?我看没有这种自我安慰的根据。如果中央把什么权力都放弃了,就可能会出现一些混乱,损害香港的利益。……比如一九九七年后香港有人骂中国共产党,骂中国,我们还是允许他骂,但是如果变成行动,要把香港变成一个在"民主"的幌子下反对大陆的基地,怎么办?那就非干预不行。

如果说香港不是国家,不宜采用三权分立体制,那究竟采用立法主导模式,还是行政主导模式呢?从中央与特区的关系看,行政长官是由中央任命的,必须向中央负责,因此有必要赋予行政长官巨大的权力,行政主导模式在所难免,加之多数香港草委对港英政府的管治模式充满信任,自然也支持行政主导。但为了尊重部分香港草委的意见,内地草委认为没有必要在文字上标明"行政主导"四个字,关键要看具体权力的分配。于是,基本法中赋予行政长官巨大的权力,比较之下立法会的权力很弱。比如,立法会议员不能提出涉及公共开支、政治体制或政府运作的法案,若要提出涉及政府政策的法案,要经过行政长官的书面同意。

而具体到行政长官和立法会的选举模式,香港工商界与民主派的立场水火不容。工商派主张搞间接选举,放慢直接选举步伐,而民主派主张立即普选行政长官和立法会,各种方案相持不下,尤难以妥协的立法会直选议席的数量。而在这个问题上,由于中英两国达成平稳过渡的政治共识,港英时期的立法局直选要与香港回归后的立法会直选实现"衔接",在"铁路警察,各管一段"的情况下,只有双方谈判达成妥协,才能在一九九○年制定的基本法中将一九九七年以后的立法会直选情况规定下来。中英两国都很清楚,立法会普选步伐直接影响着特区的政治体制,影响到中央与特区的关系,影响到"一国"的建构。在这个根本问题上,最终还是中英两国进行谈判确定下来的。

由此可见,一部基本法归根到底就是一部中央与特区的关系法,就是在香港保留原有资本主义制度不变的情况下建构国家主权的宪法性文件,它把"一国两制"从政治政策变成了实实在在的、可以具体运作的法律制度。"一国两制"从构想、到谈判再到制定成法律,无疑倾注了邓小平大量的心血。基本法可以当之无愧地称之为"邓小平基本法",它属于一九八二年宪法的有机组成部分。这部法律和宪法一起,反映了邓小平对中国政治的完整想象。因此,基本法不是普通的"法律",作为中央与特区关系法实际上是对一九八二年宪法的补充和扩展。基本法的制定过程无疑是第二次建国过程,这个国家不再是单一的社会主义国家,而是包括了资本主义制度在内的混合型国家。正是由于基本法的存在,使得宪法建构起来的"国家"面貌发生了根本性的改变,它不再是传统的单一制国家,而变成"多元一体"的国家。因此,今日"中国"的面貌不再是一九八二年宪法所反映的面貌,而是它和基本法结合在一起所反映出的面貌。如果考虑到澳门基本法,再考虑到将来解决台湾问题而进行的法律建构,那么"中国"的面貌已超出了现代民族国家的范畴,恢复到了古典的"多元一体"的文明中国的风貌(参见"香江边上的思考之九")。而这样一个新中国是通过一九八二年宪法、香港基本法、澳门基本法以及未来处理台湾问题的法律共同建构起来的。在这个意义上,中国虽然有一部严格意义上的成文宪法,但却不是成文宪法国家,而是不成文宪法国家,即它的宪法是通过不同的宪法性文件构成的。香港基本法不仅是香港的宪法,也是国家宪法的有机组成部分。

正因为如此,邓小平在基本法起草结束后接见草委们的讲话中,用短短几句话,高度评价了基本法:"你们经过将近五年的辛勤劳动,写出了一部具有历史意义和国际意义的法律。说它具有历史意义,不只对过去、现在,而且包括将来;说国际意义,不只对第三世界,而且对全人类都具有长远意义。这是一个具有创造性的杰作。"(邓小平:《香港基本法具有历史意义和国际意义》)就像拿破仑对法国民法典的自信那样,邓小平也毫不谦虚地给予基本法最高的评价。在我看来,这部创造性杰作的历史意义就在于用现代法律的技艺,将古典的中国重新带入到现代社会中,并展现出它不同于西方政治的魅力,也许这也就是对人类具有的长远意义。

(《不变,五十年:中英港角力基本法》,张结凤等著,香港浪潮一九九一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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