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法》之谜
2008年10月31日 14:14中国民商法律网 】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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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香港草委具有广泛代表性,但由于这些草委不是选举产生的,缺乏相应的代议基础。为了奠定基本法这个社会契约的政治基础,中央借鉴港英政府建立咨询委员的"行政吸纳政治"模式,成立了"基本法咨询委员会",作为代表香港市民向基本法草委提供参考意见的咨询组织,从而增加香港人民参与订立基本法这个社会契约的机会。为了增加各界别的代表性,原定八十名的咨询委员会最后扩大到一百八十人,成为包括工商界、金融地产界、法律界、专业人士、传播媒介、基层团体、宗教以及部分草委和旅英侨领。基本法咨询委员会的组建大大地刺激了香港社会的政治热情,中产专业界的政治热情急剧高涨,各种团体、组织纷纷产生,基本法制定的过程奠定了大众民主参与基本法的正当性。

正因为如此,基本法的制定过程看起来像制宪会议,更像内地草委与香港草委之间"有限度"的对等谈判,之所以说是"有限度",就是谈判的内容已经确定了,即联合声明中刊载的中央对港方针政策,而在谈判形式上,中央都处于绝对的主导地位,因此它又体现出全国人大制定法律的特征。正因为如此,基本法起草的程序就变得很重要,中央提出采取民主协商,可有香港草委反对,认为协商不明确,不科学,而主张采取程序正义的投票表决方式。可是在当时的社会氛围中,内地与香港在思维方式上有很大差异,而香港内部各阶层也缺乏互信,采取投票表决的程序主义只能导致政治分化,形成多数压迫少数,无法达成共识。为此,中央坚持采取民主协商、求同存异的方式凝聚社会共识。而这个凝聚共识的过程实际上也是香港社会接受中央对港方针政策的过程。经过讨论,民主协商原则获得大多数草委的赞成,连咨委会也主张采取"民主协商,兼容并蓄,求同存异,不强求一致,不采取表决方式。"这种协商政治要求内地草委更多地倾听并采纳香港草委的意见,有利于保护少数,在求同存异的基础上实现双赢。因此,邓小平提出起草基本法的基本原则应当是"宜粗不宜细"。

基本法既然是中央(内地)与香港之间重订社会契约的过程,实际上就是一部"中央与香港特区关系法"。中央与特区关系自然是争议的焦点,但香港政治体制之所以引发巨大争议,实际上也是因为涉及中央与特区的关系。比如,香港政治体制中最大的分歧就是采取"立法主导",还是"行政主导"。立法主导模式类似于内阁制,将政治权力的中心放在立法会,特区政府由立法会产生并向立法会负责。行政主导模式类似于总统制,赋予行政长官更大的权力,行政长官不是由立法会产生,也不向立法会负责。"民主派"主张采取立法主导模式,因此主张规定政党政治,这样政党通过获得立法会多数席位而推出行政长官进行组阁。大家都很清楚,在香港特定的民情下,主张与中央对抗的"民主派"更容易通过普选掌握香港的政权。这样的政治模式必然影响中央与特区关系,影响到"一国"的建构。由于政党政治涉及到中央与特区关系的根本,基本法草委会政制小组罕见地以表决形式否定了该提议。

在基本法起草的上世纪八十年代,大陆政治民主化讨论也如火如荼,民主普选,三权分立学说尘嚣云上。本来《联合声明》中只规定行政长官和立法会由选举产生,并没有规定普选产生。可在这种政治氛围中,普选概念很容易引入基本法。在一九八六年十一月北京举行的基本法草委会第三次全体会议上,委员们尽管在具体政体方案上相争不下,但都同意把"三权分立"作为香港政体模式。就在这时,作为"一国两制"的掌舵人,邓小平从全球战略高度敏锐地意识到自由化思潮席卷香港、东欧、苏联和中国内地的国际大气候。对内地而言,"资产阶级自由化"的实质就是否定党的领导,否定社会主义道路,建立依附于西方的统治,其结果只能将中国引入内乱,丧失了集中力量发展经济的大好时机。因此,邓小平在一九八六年中央十二届六中全会上坚持把"反对资产阶级自由化"写入决议,并要求把这篇讲话一字不改收入自己的文集。在一九八六年底的学生运动之后,邓小平对中央政治局常委们再次强调反对资产阶级自由化对于中国的重要意义:

民主只能逐步地发展,不能搬用西方的那一套,要搬那一套,非乱不可。我们的社会主义建设,必须在安定团结的条件下有领导、有秩序地进行,我特别强调有理想、有纪律,就是这个道理。搞资产阶级自由化,否定党的领导,十亿人民没有凝聚的中心,党也就丧失了战斗力,那样的党连个群众团体也不如了,怎么领导人民搞建设?反对资产阶级自由化是不可缺少的,不要怕外国人说我们损害了自己的名誉。走自己的路,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中国才有希望。如果搞得乱七八糟、一盘散沙,那还有什么希望?过去帝国主义欺侮我们,还不是因为我们是一盘散沙?(《邓小平年谱》,一九八六年十二月三十日)

对香港而言,这个资本主义世界的窗口会不会成为推动中国政治民主化的基地?会不会在回归之后成为导致中国政治动荡之源?一九八六年学潮触发了邓小平对基本法起草过程中有关香港政体争议的思考。他清醒地认识到,香港民主化的关键是香港管治权是否能够掌握在爱国爱港阵营手中的问题,而这不仅是民主化问题,也是中央与香港特区的关系问题,是能否建构"一国"的问题。为此,他在一九八七年四月接见了基本法草委,对基本法起草中分歧最大的政治体制部分给出了指导性方案。即香港政治制度必须放在"一国"的背景下来考虑。"香港的制度也不能完全西化,不能照搬西方的一套"(邓小平:《会见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委员时的讲话》),而必须符合香港的实际情况。而这个实际情况就是在"一国"条件下的"港人治港",这要求"港人治港"必须是"爱国者治港"。问题在于:"普选就一定能选出这样的人来吗?"。为此,小平主张循序渐进,不能很快普选。同时,他明确提出基本法中要赋予中央干预香港的必要权力,防止香港出现危害国家根本利益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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