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子墨:你最初和黄某的协议是怎么签的,以什么样的价格转让多少股权?
彭北京:协议主要内容就是说黄某他投进来的多少钱,要减去他从公司拿走的才是,就是股权,股权转让款。具体数字也没有确定,因为没算账,就没具体数字。
曾子墨:在做股权转让的时候,怎么会不把账算清楚呢?
彭北京:它是这样的,这个股份转让协议签订以后,我找过他几次来算账,他没来算账,但是他从公司不断地拿钱,水泥,拿实物也拿,到他拿超的时候,就拿着这个协议去起诉。
曾子墨:按照你的计算,他从公司拿走的实物加上现金,一共是400多万,那他投资进来公司多少钱呢?
彭北京:他投资款260万。
按照这份协议的约定,黄生福所占股份全部转让给彭北京后,不再拥有水泥厂的股份,只与彭北京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协议签署后,按照彭北京的说法,黄生福开始不断从公司拿钱,直到1998年,已从公司提走了438万多元。此后,作为公司董事长的彭北京拒绝黄生福再从水泥厂提钱或水泥,可是,意想不到的事情却发生了。
曾子墨:当你发现的时候你做了什么?
彭北京:当我发现的时候他已经起诉了,起诉我个人。
曾子墨:以什么样的理由来起诉你?
彭北京:就说我还欠他多少钱,欠他的股份转让款多少钱,他那些借的全部是退股,拿走的钱,从公司拿走的钱,写的收条都是写给公司的,退股金。
曾子墨:他认为你欠了他多少钱呢?
彭北京:他认为我欠了他,他的起诉状说是,他认为我欠他600多万。
曾子墨:他的这600多万的数字是怎么计算出来的?
彭北京:我也不知道他是怎么算出来的。三方股东,还有一个城南乡企业办,城南乡企业办出了60万,整个我们这公司注册资金是580万,我跟黄生福各占260万,就是520万,整个加上陈南香的60万,是580万,是这样注册的。
其实,直到这个时候,黄生福和彭北京还没有完成股份转让的过程,也就是说,两人原来签署的《内部股权转让协议书》并没有实际发生,但是,郴州中院给出的一审做出的结果是:认定《内部股权转让协议书》有效,并且,彭北京至1998年7月底仍欠黄生福股份债务款159万元,并判决:判决生效后,双方到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二、彭北京付给黄生福债务本息499万。
曾子墨:一审判决的情况,你还记得吗?
彭北京:记得,开了五次庭,每次开庭,我们就提出来,向法官说,你有什么证据呀,法官开庭开十几分钟,半个小时,又没有任何证据,又休庭,休庭,法官又跟当事人去制造伪证,制造伪证,那个后来都证实了嘛,都是伪证。
曾子墨:对方的证据有哪一些你能够确认是伪证呢?
彭北京:有一个伪证是这样的,我这个转让协议,是我跟黄生福签的,他这个,在法院判决的时候,不晓得他怎么弄的,在我们玉溪公司的财务那里,抄了几个数字,盖了一个财务公章,就作为我欠黄生福欠款的依据。按道理说,我欠黄生福多少钱,要我打欠条给他,那才是我欠的钱,对吧。那个法院没有证据,胡乱拿个东西作证据,这就是伪证。
曾子墨:胡乱拿了什么东西作证据?
彭北京:拿了一个财务对账单,而且是我们有个会计,已经走了的会计,这黄生福跟那个会计关系相当好,就胡乱写了几个数字,就作为判断的依据。
曾子墨:那份单据是假的吗?
彭北京:假的。
曾子墨:你怎么知道是假的?
彭北京:他是怎么作假的,当时有人做了证,有证词的。
曾子墨:那对方可能会说了,你欠他钱的时候,并没有写欠条。并不是每一笔借钱、欠钱的时候,大家一定要立字据?
彭北京:对呀,你不立字据,这个行为没完成嘛,等于这个转让行为就没完成嘛,虽然签了协议,最后没确定多少钱,打个比方,你是260万,我说100万,你会肯吗,肯定不肯。最后协议上也规定得很明确,要通过算账,算账确定具体的数字,再作为我们的债权债务依据。
另外,关于进行工商变更登记的这个判决结果,彭北京更是百思不解。
曾子墨:结果在一审之后,在工商变更登记完成了吗?
彭北京:到现在没变更,他变更不起,这个工商登记变更,是有要件的,首先要有全体股东开会,要有股东会议决议,第二个就是你这个协议签订30天之内,要办理变更登记,否则你这个登记,你这个变更,你这个转让是无效的,就是都是一些程序性要件。就像买车一样,我买你的车,我买了你的车,但是没过户,这个车还是你的,我虽然全部付清钱了,如果你出了交通事故,还是你的责任,就这个道理一样的。
曾子墨:二审进展得顺利吗?
彭北京:二审,我们到庭都没到,就是维持原判。
曾子墨:为什么二审没有重新审理呢,没有重新开庭?
彭北京:没有,没有重新开庭,就是维持原判,那些事实部分,整个都是维持原判。
两次审理后,经原告黄生福申请,郴州市中院对彭北京的有关财产进行了强制执行,对彭北京持股的公司玉溪水泥厂进行了拍卖。
彭北京:你判决我彭北京,你可以没收我的财产,可以拍卖我的财产,对不对,你不能把玉溪公司,整个玉溪责任有限公司,是一个法人单位,我是一个自然人,那个公司还有其他的股东,不是我一个人的,你拍卖我的股权是合法的,你把整个公司卖掉,那不是卖掉,那等于是抢掉。
编辑:
赵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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