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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子曰:“今世有二弊:法弊、时弊。法弊但一切更改之,却甚易,时弊则皆在人,人皆以私心为之,如何变得!”[2]朱子告诉我们,制度问题并不一定是法弊,它有可能是时弊的表现。技术性的制度缺陷是容易解决的,但与人心及社会风气直接相关的时弊却不是靠制度设计能够改变的。礼义崩溃、世风贪鄙,则制度的漏洞层出不穷,再精致的设计也会由于人的问题而出现问题。清代汪志伊在《警陈吏治之事疏》中说:“自古有治人无治法,因一弊即立一法,而法卒不能周,立一法又生一弊,而弊终莫能除。且法愈密则规避愈多,则废驰愈甚,由此观之,与其详于立法,不如慎于用人,盖人正而弊自除也。”[3]单纯从制度形式上说,任何制度都不可能没有弊端,制度所显现出来的弊端并不仅仅在于制度本身,它与社会环境有着直接的关系。如果看不到问题的本质而机械地堵塞漏洞,单纯地完善制度之形式,就会陷入不断“完善”但永远不能完善的境地。
一般人在谈论制度时,将制度问题看成是认识一切问题的起点,其实,制度问题在特定的社会风气和环境下恰恰是问题的结果,甚至将一切归咎于制度的思维方式也是有社会原因的。制度的缺陷(法弊)有可能导致腐败行为的发生,但是,在腐败成风(时弊)的前提下,根本不会存在完善的制度。一些学者喜欢谈论“制度理性”,但如果将“正义”外在化,变成与人无关的技术,以形式或程序的“正义”取代正义,那么,“制度理性”必将不断受到个人“理性”的挑战,对这种“正义”追求也必然是一个无法停止的过程。将问题完全归咎于制度,而“好”的制度恰恰是建立在对“性恶”假设之上,这种“完善的”制度是对“恶”的确认还是改造?在社会风气受到严重污染的前提下,“制度决定论”和所谓的“制度理性”共同作用的结果,必定是对这种状况的确认。把消极、被动的手段当成是决定性的因素,社会面貌或风气的改善就不可能成为现实。古人云:“法能刑人而不能使人廉,能杀人而不能使人仁。”制度设计无论怎样精致,它都属于被动防范的范畴,如果缺乏人自身的提升,制度必定越来越复杂,形成“法愈密则规避愈多”的状况。
越是在社会风气败坏的时期,人们越看不到自身的问题,越寄希望于制度建设,制度条文的出台速度也就越快,但这些条文大都停留在书面形式上,并不能真正成为一种制度。这实际上是一种恶性循环:由于社会风气败坏、腐败问题突出而导致制度的漏洞越来越多,因而迫使政府出台一系列堵漏措施,但由于没有触及问题的本质,这些增加的制度环节并不能按其设计者的意愿发挥作用,相反每一个环节都会由于“人的问题”而出现问题,导致腐败的泛滥及社会风气进一步恶化,而这又提供了完善制度的“理由”。因此,当制度创新成为时髦用语的时候,应该分析这种思维产生的社会背景,应该问一下所谓的“制度漏洞”是腐败问题的原因还是其结果。[4]只有跳出了就制度论制度的思维框架,问题的本质才会显现。
堵漏措施发挥不了作用,人们又将希望完全寄托于西方的政治制度,以为建立起这种制度问题就能解决,但这难道不是同一种思维方式的延续?前者发挥不了作用,后者同样也难以起作用。脱离“治之本”而谈“治之法”,把制度孤立起来而谈所谓的制度建设,极容易将制度器物化,陷入“某种制度决定论”的泥潭。子曰:“政者,正也。”政治的本质在于“正”,监督出于“正”,制衡出于“正”,这才是真正的政治。如果监督出于私利,制衡出于私利,即使有“完善的”制度形式,监督、制衡必然是变形的。在腐败问题上,一些人所说的制度问题就是没有建立“以利制利”的监督、制约机制,以为只有建立在“私利”基础上的食物链才靠得住,看不到问题的本质就在于有利无义。建立在私利基础上的监督极有可能形成有利就监督、无利则不监督的情况,这与其说是反腐败不如说是以腐败制约腐败。如果每一个利益集团都停留在自身的私利之上,将政治看成是私利的竞技场,那么在这种监督的过程中又会产生新的腐败。比如,我们一再强调要发挥新闻媒体的监督作用,但如果仅仅为其私利而去监督,那么必然会出现新的腐败。监督和制约非常重要,但建立在道义基础上的监督才是真正有效的,在缺乏一个最起码的自觉和自律的社会中根本不可能存在有效的监督机制。监督机制的形成不是依靠复制西方制度就能实现的,如果在复制的同时将其内含的人性假设一同复制到现实生活中,那么,建立所谓的监督制约机制就永远是一种假设。
反腐败要依靠制度,但真正完善的制度并不是孤立的,它有赖于正气的抬头、社会环境的优化,同时又与择善任能联系在一起。脱离人而谈制度,制度不可能真正完善。反腐败从本质上说并不是一个技术问题,并不存在不反自消的灵丹妙药,如果不能克服“见物而不见人”的思维障碍,不分正邪、不触动社会面貌,单纯地依靠物化了“制度”或其它的技术性的“降温”手段,则很难起到扶正祛邪的作用,反腐败不可能取得实质性的突破。
三、腐败有没有正功能
抽大烟成瘾,身体就会产生病态的“生理需求”,如果不加判断而孤立地分析它的功能,抽大烟就会具备提神等“正”功能;一个蛮不讲理的壮汉依靠拳头征服了一个群体,如果从“现状”出发作“事实”判断,这种行为就具备了维持群体秩序的“正”功能。这种所谓的功能分析虽然不会被常人所接受,但在一些思维复杂的学术家那里却非常流行。比如“洪水能促进经济增长”;“引狼入室可以促使羊跑得快一些”;“适度腐败是现代化进程和改革的润滑剂”。这些论断被一些“求真”、“理性”的理论家反复咀嚼,将正常的是非观念搅得越来越模糊。腐败既然有正功能,那么反它干吗?只要遏止它的负功能,发挥它的正功能就可以了,所以“反腐败力度要把握适当,”如果反得太彻底,正功能也同样被解决掉了。腐败就这样在“科学”研究的旗号下变得“有理”、“有利”起来。
编辑:
苏韶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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