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能不能吓阻贪官?
2008年12月19日 09:56 】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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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下半年以来,中国反贪反腐再出重拳。10月18号北京市原副市长刘志华,因被指控受贿696万元并为其情妇谋取巨额非法利益,被一审判处死缓。10月23号,据报道国家财政部原副部长朱志刚,因涉嫌为直系亲属以极低价购买房产而被“双规”。

10月28号媒体披露,最高人民法院原副院长黄松有,因涉嫌4亿元贪污案而被“双规”。他是1949年以来中国司法系统中被“双规”的最高官员。而海南文昌市原市委书记谢明中,以受贿罪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一审被判死缓。在涉案的2500万金额中,有800万巨额资产来源不明,根据现行法律,此项却仅仅判处有期徒刑2年。

由此引发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巨大争议。而仍在审议的《刑法修订草案》中,则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刑期标准进行了修改,将最高刑期从5年提高到了10年。十年牢狱,反腐重拳,究竟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十年刑期能不能吓阻贪官?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该不该由五年提高到十年?

正方:这样的修改反映了国家在今后对待腐败问题的姿态。这一方面能够体现罪刑相适应原则,另外也能起到一种震慑作用,对我们惩治贪污贿赂犯罪、提高拒腐防变的能力非常有好处。大多数国家都有这个罪,这个罪起到防护的作用。发现腐败线索根据线索,贪污贿赂是要判死刑,退而求其次,提到十年只差十五年或无期,贪污贿赂上线下降,下线上提,就差一档,是法律的一种推定,起到防微杜渐。做为处理结果来讲是有用的,加大了惩罚力度,法律是否会有效执行才能杜绝贪污贿赂,侦破不了退而求次,原来偏轻,没有判死刑,死刑用在故意杀人中,很少用在经济犯罪。

10年有期徒刑已经向全球最高标准看齐。在我国,5年就算是重罪,10年,已经是特别严重的刑罚了。毕竟这个罪名在刑事诉讼上属于司法推定范畴,增加了被告人为自己取证的责任,如果施以过高的重刑,难以避免司法审判中量刑过高的争议。

反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治标不治本,从目前说这个罪无论是增加还是改变刑期意义都不大,增加十年无非是为了顾及到人民群众的反响。吓退不了贪官,这个罪名都是被吸收的。该罪名由于刑罚尺度太轻,界定方式模糊,不仅愈来愈难发挥其应有的惩治腐败行为的作用,而且有可能成为腐败分子逃脱贪污、受贿罪严刑峻法处罚的“救生圈”和“护身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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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 王文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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