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取款:许霆该为171个“馅饼”买单?
2008年01月02日 09:13 】 【打印

柜员机视为金融机构太严苛?

根据刑法关于盗窃罪的解释,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而我国刑法对此相应的规定是,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而在本案中,许霆不仅将巨款挥霍一空,还私自潜逃直至被抓获,并无任何可获从轻或减轻的量刑情节。因此,法院适用了规定的最高刑并无不妥,仍在法定范围内。

那么,盗取ATM机是否构成盗窃金融机构呢?不少市民认为把ATM机视为金融机构太过严苛,“那岂不是满大街都是金融机构了!”对此,钟闻东认为,从财产所有方面来讲,ATM机也应视为金融机构。因为ATM机内的现金也是来源于金融机构,其财产的所有权属于金融机构,其可以看做金融机构财产的延伸。同时ATM机为金融机构所有和管理,当然是金融机构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事件进展:

12月18日,9成网友称法院量刑过重。

12月19日,为给儿子打官司,许父借20万元,称要将官司打到底。

12月20日,广州市商业银行在接受采访时称他们是受害者。[详细]

12月22日,许霆的一名同事透露,许霆在逃亡中曾主动联系银行,但银行的说法把他“吓着”了。

12月23日,来自北大、清华、华南理工大学5名法学专家对该案进行讨论,绝大多数专家认为“量刑过重”。

12月23日,许霆的父亲在接受央视《经济半小时》栏目采访时连称冤枉,并语出惊人:“如果上诉失败,我将会去教唆别人的孩子犯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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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 陈雪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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