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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文刚获得自由之后,深感“这个律师很牛”,遂又委托马克东为宋鹏飞辩护,马克东当即表示,按照律师的行业规定,一个律师不能为同一刑事案件的两个当事人辩护,他提出让赵文刚再找一个律师做“明面上的”事情,马则为宋鹏飞提供法律意见。
为了宋的案子,赵文刚先期支付马克东30万代理费,表示马如果能“保宋鹏飞一命”则再给50万。
后来,马克东获悉宋鹏飞身染重病,案件具备中止审理的条件,遂向法院申请中止审理并获准,并收了赵文刚70万,多出的20万是给所里另外两名律师的代理费。
3大争议焦点
1 靠关系能否赢官司
公诉人指出,我国对律师行业的管理一直处于一种律师自律的状态,各地对律师的管理未能形成规范,导致现行的司法状态确实存在一些不合理、不合法的状况。在这种情况下,律师更加应该发挥好自己的作用,而不是钻这种漏洞和空子,不顾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利用当事人急于要把人捞出来的心态来进行诈骗。马克东则认为,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下,靠关系是不可能赢官司的,律师的一切手段都是在法律的范围内进行的。办案机关以“要么行贿了法官、要么诈骗了当事人”这种逻辑来推断我国的刑事辩护,是整个司法界的悲哀。
2 夸大事实是否等于诈骗
控方认为,马克东在受托代理宋鹏飞案时,夸大了事实,谎称自己和法官关系好,存在虚构事实的诈骗行为。
辩方则认为,马克东受托为宋鹏飞提供法律帮助的行为系职业行为,其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可能存在夸大事实的违规行为,但这与诈骗罪中故意虚构故事及隐瞒真相的行为有本质区别。赵文刚的要求是,只要能帮宋鹏飞中止审理保他一命,他就愿意付费。至于马克东是否与法官相熟、能否疏通关系,根本不是赵文刚是否愿意付费的前提条件。
事实上,在此事之后,赵文刚在长达5年的时间内,都未因100万元的费用问题向马克东追索过,也从未向侦查机关报过案,这也充分说明,赵文刚是完全认可马克东的代理成果的,马克东受托履行的行为已经达到了协议的要求,马克东未对其诈骗。
3 是否提供了法律服务
公诉人认为,在该案中,马克东不能同时担任两被告人的辩护人,他不具备担任辩护人的条件。此外,马克东未能为宋鹏飞案做任何工作,他收取百万费用没有收费依据和收费标准。辩护方则指出,马克东受委托后,虽然未会见宋鹏飞,但他对宋鹏飞一案进行了阅卷,还与宋鹏飞的另一律师丘峰多次沟通,以及与宋的同案人律师共同探讨案情、提供辩护意见等。与此同时,他为依法使宋鹏飞等人得到从轻处罚,还主动劝说赵文刚,让其所在的万发公司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
而且,《律师法》从未排除律师在为被告人作辩护人之外的其他刑事法律服务行为,马克东即使未亲自帮宋鹏飞出庭辩护,其为宋提供其他法律服务并因此收取代理费也应为法律所允许。
马克东的说法则更加直接:“赵文刚是何许人?他是拉拢了300多个警察的黑社会头目,他绝对不会弱智到我没帮他干活他就给我钱的地步。”
为此,辩方认为,马克东不存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骗取他人财物的故意,客观上亦未实施故意隐瞒真相或虚构事实的相关行为,其行为不构成犯罪。(来源:大洋网 记者余亚莲)
编辑:
陈雪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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