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3年邓小平置疑卫生部查禁避孕药具进口
2009年03月24日 12:53百年潮 】 【打印已有评论0

核心提示:邓小平是最早一位支持群众进行节育的国家领导人。1953年8月,他对卫生部采取反对节育的政策提出置疑,对卫生部通知海关查禁避孕药具进口表示反对,并敦促抓紧下发《避孕及人工流产办法》。

“在共产党领导下,只要有了人,什么人间奇迹也可以造出来”

由于多年战乱,旧中国一直没有能够进行全国性的人口普查,因此中国人口一直未得到准确的统计数据。从1912年以来,关于中国人口数量的统计数值多达几十个,范围从4亿到4.8亿不等,而4.5亿则是流传最广、接受程度最高的估计值。1949年9月21日,毛泽东在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上说:“我们的极好条件是有四万万七千五百万的人口和九百五十九万七千平方公里的国土。”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到1953年的新中国成立初期,中国政府着力于医治战争创伤,恢复和发展工农业生产,完成民主革命的任务。社会实践还难以提出一项明确的人口政策和生育政策。由于人口迅速增长给社会经济带来的严重后果具有滞后效应性质,并不及时在社会经济中反映出来;相反,由于生产关系变革的胜利解放了社会生产力,表面证明了毛泽东关于革命加生产即能解决吃饭问题观点的正确性。于是,毛泽东的“世间一切事物中,人是第一个可宝贵的。在共产党领导下,只要有了人,什么人间奇迹也可以造出来”的思想,成为该时期关于人口的主流思想;另一方面,在当时特定的国际国内背景下,苏联鼓励人口增长、奖励多子女母亲的政策和做法,也得到中国政府的支持并广为舆论所传播。

在上述历史背景下,中国政府自然不会产生限制人口增长和节制生育的决策意识;相反,有关部门从维护妇女健康的角度出发,颁布的限制打胎、节育及人工流产等规定,在理论和实践上执行着一条不成文的鼓励人口增长的政策。

1950年4月20日,中央人民政府卫生部和中国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卫生部联合发布《机关部队妇女干部打胎限制的办法》。按照这一规定,不仅打胎的条件苛刻,申请打胎的手续也极为严格繁琐。除非关系到孕妇生命健康和儿童抚育,否则禁止非法打胎。在打胎以前必须经孕妇丈夫同意并签字。打胎者,或经公立医院妇产科医生证明,申请批准,或由机关首长批准。属中央所属单位的,须经卫生部部长李德全审核批准;军事范围的由军委卫生部副部长傅连幛审核批准。

1952年12月31日,卫生部制定了《限制节育及人工流产暂行办法》。该办法规定,除了医学上需要外,已婚妇女年逾35岁,有亲生子女6个以上,其中至少1个年逾10岁,如再生产将严重影响其健康以至危害其生命者方可施行绝育手术。

对于避孕药具的生产、出售,有关部门也有严格的管理规定。1953年1月12日,卫生部又通知海关“查避孕药和用具与国家政策不符,应禁止进口”。

上述规定虽然是着眼于母亲和子女的健康,但是,这些规定以及用法律的力量惩罚违反者的表示,使广大健康的有节育要求的群众失去了节育的可能性。同时,该时期关于人口节育的规定直接导致了人口增长过快,影响了人民生活的改善和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

“要提倡生育,要有计划地节育”

1953年,为配合即将召开的人民代表大会1954年各级代表的选举,也为制定“一五”计划提供数据,中国进行了有史以来第一次全国人口普查。翌年,国家统计局发布全国人口普查结果的公报:1953年6月30日24时的全国人口总数为601938035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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