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航辞职飞行员140万赎身 赔偿额成标杆
2008年04月25日 11:19昆明日报 】 【打印

4月24日,倍受关注的东航飞行员郑志宏辞职案终审宣判,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改判郑志宏的技术档案移送民航西南管理局暂存保管;由郑志宏一次性赔偿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及云南分公司培训费、多发放的工资等共计1408561.01元。该判赔数额相比当初东航索赔的1257万天价,“缩水”达1000多万。郑志宏表示,他对二审判决的结果很满意,如今最大的希望就是能早日重返蓝天。

技术档案交民航西南管理局暂管

4月24日的二审中,双方的争议围绕“郑志宏的技术档案、驾驶执照到底该由谁保管”展开。一审判决中,曾判令由东航云南分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为原告郑志宏办理人事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并于判决生效后3个月内将郑志宏的技术档案、驾驶执照交由民航云南安全监督办公室暂存保管。宣判后,郑志宏不服,提出判决用人单位于判决生效后3个月转移技术档案缺乏法律依据,也缺乏必要的合理性。

经审理,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飞行技术档案应向哪个部门移交、由谁保管,现行法律和民航总局的规定、规则皆未作规定,双方当事人所订合同对此未作约定。经法院依职权调查核实,技术档案应交飞行人员原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地区管理局,即民航西南管理局暂存保管。

飞行员辞职不构成违约

对于赔训费的问题,一审判决中认定,劳动者在服务期限届满之前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有权向劳动者收取培训费用,包括培训期间的工资。但对收取的性质、方法均未确定的视为约定不明,依法律规定视该约定为违约金条款。根据郑志宏与云南航空公司签订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的服务期限尚未届满,视郑志宏的辞职行为为提前解约,应支付违约金,金额为130万元。

二审判决中,中院推翻了“违约”一说。中院认为,根据我国《劳动法》相关规定,劳动者提前30天通知用人单位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此为,劳动法赋予劳动者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劳动者行使该项权利不构成违约,不承担违约责任。

赔训费数额确定为133万余

二审中,双方在培训时间计算的争议上,东航和东航云南分公司的代理人认为,郑志宏飞行经历为1529.38小时,按每小时3450元计算,加上福利费等各种费用,应该赔偿公司660多万元。郑志宏却认为,公司将他担任副驾驶为公司提供劳动的时间全部算为培训时间不合理。

4月24日法院审理认为,民航总局作为航空公司的行业主管部门,其制订的规定、规则中未对副驾驶的飞行时间是否属于培训时间作出明确规定,双方所签劳动合同也未对此作出约定。从本案查明的事实分析,郑志宏作为副驾驶飞行行为没有培训计划,不具有培训目的,不能将载客飞行的航班时间认定为培训时间,应认定为郑志宏的履职飞行时间。

综上,法院二审改判郑志宏的技术档案交民航西南管理局暂存保管;撤销郑志宏130万违约金的判决,改判郑志宏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承担1335555.05元培训等费用损失;维持一审中,判决“郑志宏于30日内一次性返还东航云南分公司多发放给郑志宏的工资、防暑降温费、电话费等共计73005.96元;驳回上诉人东航、东航云南分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驳回上诉人郑志宏的其它上诉请求。

“我是云南飞行员辞职的范例”

4月24日二审宣判后,郑志宏脸上露出难得一见的笑容。“对这个判决结果,我感到满意。虽然判决的数额和一审的137万相差不大,可法院对技术档案的移交和违约金的改判,说明法院在细节上更严谨了,也说明法律对劳动者权益的尊重,从效果上体现了法律的公平、正义。”

郑志宏称,他是云南飞行员辞职第一人,也是云南敢挺身而出和“空老大”叫板的第一人,他的案例将成为云南飞行员辞职的范例。同时,近141万赔偿数额将成为飞行员“赎身”的标杆。

郑志宏说,在漫长的诉讼中他付出了太多的代价。如今重获自由身后,他终于可以重新把精力投入到工作中,可以有机会再从事他所热爱的飞行职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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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 石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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