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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行长安街:利益博弈下的《劳动合同法》
2007年07月10日 09:24凤凰网专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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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彬枫:单保护和双保护实际上是一个争论中的问题,也就是说我们法律的立法宗旨是什么?现在我们的表述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但是前面有一句话,"明确双方的权利利益关系"。我们不能说是单保护或者双保护,这是绝对的或者是机械的。现在我们只能说是一种倾斜性的保护,这是对社会现存的不公正行为的一种矫正。现在我国劳动关系里出现了那么多问题。所以这次劳动合同立法的基本目的就是规范劳动力要素市场,我们要建立市场经济国家,我们要规范劳动力要素市场,那么就要建立劳动合同制度。所以说这次《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实际上是我国劳动合同制度趋于完善的标志。

这次立法对于书面合同的法定条款和约定条款规定得非常详细。如果有一个完备的合同,那么劳动者就可以主张自己的权利,就可以得到法律上的救济,这就是合同的意义。

拖欠劳动者工资是目前最为泛滥的违法劳资行为之一 (图片来源:新华社 徐昱)

还有一个就是基本工资。拖欠报酬在很多地方也是相当严重的。东莞有七成以上的劳动力都被拖欠工资,这实际上是剥夺了劳动者的生存权利,因为劳动者基本靠工资来维持他的生存,维持劳动力的再生产。但是现在实际上工资比较低,同时企业还在压榨拖欠。这次对于如何保障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劳动合同法做了很多详细的规定。

还比如说劳动力派遣的问题。劳动力派遣在西方从严格的规制到逐步的放松,这实际上是灵活用工的一种方式,但我国在这个方面没有任何规制,发生了大量侵权的案子。劳务派遣公司和实际用人单位之间互相推诿责任,对劳动者造成了极大的伤害。从某种意义上来讲,劳务派遣有一定的积极意义和进步作用,但是必须得到规制。所以这次就把劳动力派遣在劳动合同法第五章第二节做了专门的规定,首先认可了劳动力派遣公司的用人单位主体资格,而且劳务派遣公司必须和劳动者最少签订两年以上的劳动合同,如果期间劳动者没有被安排去工作,劳动派遣公司要支付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另外派遣公司和要派公司必须承担连带责任,这对于保障劳动者的权益是一个非常切实的规定。

《劳动合同法》能否真正杜绝违法劳资行为?

曹景行:现在大家关心的就是法能不能实施,能不能避免再出现违法的劳资行为?

关彬枫:你说到了执法的问题。为了保证法律的实施,加强对法律的监督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所以第6章专门做了一个监督检查的规定,对政府劳动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其他相关部门的职责都做了一些规定。

这次在审议劳动合同法的过程当中,正好发生黑砖窑事件,所以很多全国人大常委要求加强对政府劳动管理部门和劳动监察部门的职责规范。

曹景行:所以这个法律会对政府提出很高的要求。还有一些体制上的问题,比如说现在很多的劳动就业是分包的,劳动者直接对应的是分包者、工头,那谁跟他们订合同?

关彬枫:包工头不具备用人主体的资格,分包的上级也要承担责任,那么派遣公司跟要派单位他相互承担连带责任。93年劳动法很多规定是比较原则的规定,这次很细化了,很有操作性。

   编辑: 罗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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