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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洗钱法》颁布以来 首例洗钱罪案件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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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地区首例以洗钱罪来定罪判刑的这个案件在上海的虹口法院宣判了,这也是2007年1月1号国家颁布了《反洗钱法》以来由中国法院宣判首例洗钱罪案件。
潘儒民等四名被告人因犯有洗钱罪,分别被判处两年到一年三个月的有期徒刑不等,材料显示四名被告人动用数十人的身份证,办理银行卡90余张,为台湾人阿源提供资金帐户,协助阿源转移从网商银行非法获取的资金,事成之后,按一比九的比例分脏。潘永明等人分别使用银行卡通过ATM机提取现金共计108万余元,又通过柜台提取现金共计7万余元。法院认为,四名被告明知是经由诈骗犯罪所得,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仍提供资金帐户并通过转帐等方式协助资金转移,其行为构成洗钱罪。06年上半年商行上海分行通过监控系统发现27个个人帐户存在重大洗钱嫌疑,后经警方侦查,先后抓获了4名犯罪嫌疑人,这也是中国迄今为止的第四例洗钱罪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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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孙艳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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