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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官李纪周:掩护情人走私汽车
2007年11月06日 19:07  【

在李纪周被移交检察机关,进入司法程序后,传出一份李纪周的“悔罪书”,李在其中写道:“我在1990年下放广州公安局带职锻炼其间,与广州市公安局女干警李××接触很多,时间长了,两人的关系越来越密切,由于我思想不坚定堕入情网,这段关系保持了一段时间。我是有妇之夫,这本身就不道德。后来又因为她而乱用职权,干预下面办案,最后造成梁耀华的‘新英豪公司’走私得逞,而我犯下了严重的渎职之罪。”

有一位自称与这位叫李××的女干警吃过饭的人士形容说:“(李)头发卷卷的,像是自然卷发,比较白,高,非常漂亮。”但记者追问,能确认她就是李××吗?这位人士回答说:“她当时与‘李部长’在一起,我们一道吃饭,哪敢更细致地观察呢?”

李纪周东窗事发,有关键人员指出:与李××大有关系。据说,李××深陷其中的新英豪公司,由于走私过于厉害,在广东一带非常招人注意。由于这一因素,同时也因为生意上往来的波折,有人几次向广州方面举报,都未得到确实结果。这时有知情人指点说,这家公司有“李(纪周)老板”作后台。这样举报信直接递到了中纪委。很显然,这一举报信中,李纪周与李××的“作风问题”也是重要投诉内容。李纪周因此在1998年12月被“双规”。接近李纪周的有关人士介绍说,当时李正生病住院,他的女儿也从美国回来看他,当李纪周被“双规”后,他女儿随即离开北京。后来李纪周与程辛联的律师向记者证实,在李纪周受审期间,他的女儿没有再回国。从时间上看,李纪周后来被指认卷入的厦门远华赖昌星案,是1999年4月20日由中央政治局批示后才进入调查阶段的。李纪周虽然主要因收受赖昌星贿赂而被判处死缓,而他被中纪委最初的调查却不是因为此案。

有材料表明,“新英豪”成立之后即开始经营走私生意。1995年3月,梁耀华从香港组织50辆汽车偷运回内地,他将汽车拆散后分装12个货柜,以广州新英豪发展有限公司进口保税汽车配件为由,将货交由“粤海335”号船承运。3月23日,船航行至深圳蛇口海面时,被深圳市公安局蛇口分局公安人员查获。在警方侦查阶段,李××打通了李纪周的电话,请求帮忙。结果李指使办案单位以移交广州市公安局审理的名义放行了这批货物。随后,与梁耀华关系密切的广州市公安局刑警大队长陈少艾,带领数名公安干警以刑警大队处理走私货物的名义到办案单位接货,并护送到广州新英豪公司在番禺区鱼窝头的仓库,完成了一个走私过程。据海关关税部门核定,这批货物偷逃应缴税额人民币1395万多元。

从这一走私行为的整个过程来看,各个环节丝丝相扣,相当缜密与完整。但李纪周在此案中,有多深入地介入其间,没有获得太多的证据。

新英豪公司1995年10月又从香港组织了5个40英尺货柜的进口汽车,以其公司下属的新塘保税仓进货的名义由“英豪1号”船运载入境,此次同样被深圳市公安局蛇口分局的干警查获,结果仍然由李××打通了李纪周的电话,由李向有关方面指示而最终放行。有材料表明,对于的李××这次“投诉”,李纪周不仅有文字批示,还派员亲赴深圳谈判。有一位更接近内情的人士透露,在上海的一次会议上,李纪周也为此事向深圳有关人士问询过。据统计,这批货柜内有4套配件,可组成4辆整车,此批货物偷逃应缴税额人民币144万元。

后来法庭统计,1995年3月至1998年3月,新英豪公司共从香港走私入境各类型汽车262辆,经核定,偷逃应交税额共计5132万元。

新英豪公司的成立,其实与李纪周也颇有关系。

起诉书称:1994年11月21日晚,在王府饭店1018房间,李纪周与李××、汤松新商议后,由李纪周出面让梁耀华给李××港币300万元。

由于这一事实,对李纪周的起诉书,最初核定他受贿的数额是800多万元人民币。后来判决书表明,其受贿数额却降至500多万元人民币,其中原因大约就是减去了这300万元港币。这一过程,与律师们对事实细节的寻找与核对不无关系。

有深入的观察者分析这一过程的大致情节是这样的:梁耀华通过李××认识李纪周,想由李纪周帮忙办成新英豪公司,这样见面礼是送给李××300万港币,以供她在香港买房子。这个主意究竟是谁想出来的,目前没有证据可以给予证明。有知情人描述说:当时梁耀华为了讨好李纪周,确实当着李纪周的面说要送300万港币以供李××在香港买房子。非常有意思的细节在于,李纪周当时处理此事的方式是,他说:这笔钱李××不能白要,以后你(李××)在公司赚了钱要还的。李纪周的这一表态,后来李纪周与李××的供词完全一致。不过,梁耀华在法庭上的供述是:“到了北京后,在王府饭店大堂内,汤松新才告诉我,李纪周要300万港币。”法庭上控辩双方就这一细节展开了争论,辩方援引中纪委对原纺织总会会长吴文英的组织处理意见为例,虽然吴文英利用职务之便帮助他人的公司上了市,虽然吴文英也知道并让他的儿子购买了他人公司的原始股票从而获利几十万元,但中纪委并未就此认定吴文英受贿。后来法庭采信了辩方的说法,300万港币从李纪周的“账”上减去。300万港币这一数目值得注意的事实之一是,后来李××是否“没有白要”、“赚了钱要还的”——从时间上来推算,李××得到梁耀华300万港币与最后李纪周东窗事发,其间有三年多时间。没有任何证据表明后来的事实究竟如何。

不过,从一般逻辑环链上看,没有300万元的港币,也很难说能够成立新英豪公司;同理,没有李××的“投诉”电话,也很难想象新英豪被扣船只能够被放行。记者与张建中律师讨论这一问题时,张坦陈:一般人从整体上看来,的确有李纪周—李××—梁耀华—新英豪—走私这样一个环链,但分解来看,从证据的角度来分析,至少很难找到主观故意。

所以,后来判决书这样表示:“其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干预下级公安机关对新英豪公司涉嫌走私犯罪的查处,已构成滥用职权罪。由于李纪周滥用职权行为发生在《刑法》修改之前,依法应按玩忽职守罪处罚。……以玩忽职守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

不过,有相当的观察者在李纪周最初被“双规”时即分析认为,他被“双规”可能与沿海汽车走私有关。中国的汽车走私,被认为是高潮的分别是1993年的山东与1995年的广西,而广东一直是汽车走私的重点地区。广西的那次高潮,是因为国家要在次年4月1日取消“以货贸易”优惠政策的消息传出之后。“以货贸易”是国与国之间不使用货币而以货换货的贸易方式,以这种方式进口汽车一般不需要许可证,且进口汽车价格较低。有报道说,1995年前后,中越边境的越南境内,各类型汽车漫山遍野。而这期间,正是李纪周在公安部分管边防、出入境与交通时期,他也因分管这些方面而成为国家打私领导小组副组长。但是,起诉书并未涉及这方面的内容。(来源:《三联生活周刊》)

   编辑: 苏韶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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