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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官情妇被控受贿的新型反腐意义
2007年11月05日 14:30  【

浙江省交通厅原厅长赵詹奇的情妇汪沛英因涉嫌受贿罪,12日被浙江省湖州市检察院提起公诉。而在此之前,赵詹奇因犯受贿罪已被一审判处无期徒刑。汪沛英作为“特定关系人”涉嫌受贿被起诉,这在“两高”发布《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后是浙江第一例。

对特定关系人以受贿罪的共犯论处,是2个月前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新规定的:“特定关系人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共同实施前款行为的,对特定关系人以受贿罪的共犯论处。”“本意见所称"特定关系人",是指与国家工作人员有近亲属、情妇(夫)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所以,湖州市检察院指控,汪沛英虽然不是国家工作人员,但她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由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众所周知的是,“贪官+情妇”模式,正在成为大量腐败官员的通病。中央纪委副书记刘锡荣曾一针见血地指出,“去年的贪污受贿等腐败案件中,70%的案件所涉及的贿赂,是由官员的老婆、孩子,甚至情妇收受的。”

大量案例显示,很多狡猾的领导干部在“伸手”时,往往采用“迂回术”,本人不亲自出面直接收受非法财物,而是暗示、授意对方将财物给予其近亲属、情妇(夫)等有共同利益关系的特定关系人,妄图在事发后把老婆、孩子,甚至情妇作为自己的“挡箭牌”,以逃避法律的惩处。

而非常遗憾的是,面对这些领导干部受贿犯罪新招迭出,在“两高”发布《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之前,我国法律对这些新型受贿犯罪的界定显属空白,让不少腐败分子得以逍遥法外,这无疑纵然了腐败犯罪,不利于反腐败的深入持久。

所以,与国家工作人员有近亲属、情妇(夫)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共同实施前款行为的,对特定关系人以受贿罪的共犯论处的新规,“将新时期各种各样的受贿形式进行了具体的认定,正好弥补了既有立法上存在的不足,能够帮助司法机关根据受贿犯罪形式的变化,不断改进打击手段”。也充分彰显了惩治腐败、预防腐败和铁腕治吏的决心和力度。

浙江省交通厅原厅长赵詹奇的情妇尽管不是国家工作人员,但照样被控受贿罪,再一次告诫那些腐败官员及与之有千丝万缕“特定关系”的腐败分子,手莫伸,伸手必被捉。(来源:中国宁波网 作者:吴杭民)

   编辑: 苏韶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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