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结婚自由到离婚自由:中国婚姻模式变迁
2009年08月26日 15:48新闻晚报 】 【打印共有评论0

57年前,新中国第一部婚姻法诞生,规定了一夫一妻制以及婚姻自由。

27年前,《婚姻法》进行了第一次修改,放宽了离婚条件,并将计划生育写入法律。

6年前,《婚姻法修正案》通过,同居不再“非法”,但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加强对离婚过错方的经济赔偿。

在时代的飞速发展之下,对婚姻法的修改,相隔的时间也一次比一次短。而在单身潮、离婚潮、早恋潮、婚外恋等多种模式一拥而至的当下,男性和女性在生活中忽然多了许多新选项:单人房、双人床;职场隐婚,伪单身;上午结婚,下午离婚;签订婚前财产协议或婚姻期限……等等,法律往往是滞后于现实变化的。日前,参与制定1980、2001年两次《婚姻法》的修改、以及《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正案的婚姻法专家巫昌祯教授来到上海进行调查,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五十多年来,我们的婚姻模式是从一个极端走向另一个极端。从上世纪五十年代之前的包办婚姻,到后来的婚恋自由,从七十年代的不准离婚,到现在离婚自由,多元化的社会给个人带来了选择的自由,但可惜的是,很多个体显然没有学会自我负责,学会为自己的行为‘埋单’。”

《婚姻法》改变中的“时代烙印”

“上世纪50年代离婚的,多为包办婚姻;上世纪60年代离婚的,多为阶级成分;上世纪70、80年代离婚的,多为路线原因。”巫昌祯教授说,这50多年来婚姻关系的变迁,大都可以从对应时期婚姻法中的不同条文中找到对应,因为每次《婚姻法》的修改,都会针对这一时代集中的婚姻矛盾。比如在上世纪50年代之前,包办婚姻比较多,女性在婚姻中处于弱势地位,50版的《婚姻法》中就做出明文规定:男女平等,婚姻自由。

巫昌祯认为,《婚姻法》修改一次,对离婚的宽容度也增多一次;而离婚变成一种比较正常的现象,说明社会越来越文明和宽容,使得人们敢于打破束缚,追求自己想要的幸福,过自己想过的生活。但是任何事都有代价,比如说染一次头发,看上去发色乌黑,但发质受损了。在自由的背后,在每一次选择结不结婚,离不离婚的背后,都需要付出代价。关键是,应该学会为自己的选择“埋单”。

“现代人的‘埋单’能力一般,他们一方面希望得到自由,一方面不想对自己的行为负责,所以才有了许多不合逻辑的责难。比如在离婚手续简化后,很多人都说,这是鼓励人们进行离婚。其实,这只是将选择权交还给你个人而已。多办些讲座,如新婚夫妇学校、离婚学校以及孩子性教育学堂,离婚之前学习学习有好处,深刻考虑一下都是必要的。”

“离婚理由说”退出婚姻法

《婚姻法》修改对大众来说,最深刻的改变莫过于对离婚态度的改变。巫昌祯教授说,上世纪80年代前,普通人要求离婚,需要给出正常理由,而感情破裂却不在离婚的理由之内,所谓的“正常理由”大多和政治有关,比如丈夫犯罪或者家庭成分有问题,这样妻子才可以提出离婚。但在上世纪80年代,婚姻法中取消了“离婚理由论”一说。

“80版的《婚姻法》已经逐渐和国外接轨,也看到一些久拖不决的离婚案造成许多家庭的不幸福,所以取消了‘离婚理由说’。虽然离婚条件被放宽了,但是那时候,对于离婚的道德判断依然盛行。”

巫昌祯教授曾接触过一个案例,一名老师因为婚外情,向法院八次提出过离婚诉讼,但每次都被法官驳回,理由是“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不足”。这位老师的妻子也认为,好离不如赖活着,拖着不离婚,也算是对丈夫外遇的惩罚。那名教师虽然受到了许多诘难,但后来等到妻子两鬓花白、年近60岁时,两人还是离婚了。当教师和婚外恋人步入结婚礼堂,前妻却到处哭诉,说是如果早点离婚,她还可以找到自己的幸福。

这个案例也促使巫昌祯在2001年的修改中,特地强调把“该不该离婚”和“惩罚过错方”两个概念区分开来,该不该离婚应该看双方的感情是否破裂,对过错方的惩罚则可令其做出相应的经济赔偿。

“感情”和“经济赔偿”话说两头

从上世纪90年代开始,“包二奶”现象逐渐风行,一些沿海地区甚至出现了“二奶村”。在调查中,巫昌祯发现一个男子在当地有“六奶”,六位女性互相认识且能和平相处,而这名男子所在的单位也知道这一事实。类似这样的调查结果,促使当时专家组在“禁止重婚”的基础上,进一步规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巫昌祯认为,这样修改,对“包二奶”的问题有针对性,属于重婚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另一方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居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要求赔偿。“这样,从刑法和经济赔偿相结合的方法,对过错方进行惩罚,而不是用拖着不离婚这种令双方都痛苦的方式来解决。”

在2001年婚姻法修改后,一些案例的处理依然存有两难。巫昌祯接触过一个案例,一名工薪阶层的丈夫在照料高位截瘫的妻子七年间,三次提出离婚,但都被法官拒绝了。巫昌祯认为,对这样的婚姻,法律虽然没有明文规定,但却有相应的司法解释,规定要在安排好患病一方的生活后,配偶可以提出离婚。“从人性的角度来讲,法官的判定对于丈夫是不人道的,在这七年中,他其实已经丧失了配偶权。公正一点,我觉得可以让双方离婚,前提是丈夫应该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对妻子的生活进行安排和照料。”

巫昌祯说,一直以来人们对婚姻都有一个误区,认为婚姻责任和稳定性高于一切,但实际上,感情是一种动态的东西,会不停发生变化。“婚姻中需要道德和责任,但是婚姻却不能仅靠道德和责任来维系。如果在一方患病后,另一方能够照料其一生,携手到老,这可能是一个美好的故事。但在很多情况下,同林鸟两处飞的情况会更多一点,感情和经济赔偿应该分开来判断。”

外遇取证可适用“推定原则”

从第一部《婚姻法》制定到修改,用了30年时间;第二次修改,用了21年,巫昌祯认为,下一次的修改也许不必再等上三十年或二十年。离婚潮、婚外情问题都是现阶段的热点,巫昌祯说,这些问题会在将来的《婚姻法》中有所反应,但是《婚姻法》总体的修改方向是朝着人性化、自由化发展,“把法律的事情交给法律,道德的评判交给道德”。

针对现阶段婚外情取证难的问题,巫昌祯建议,可以适用“推定原则”,也就是说,不一定要求有“捉奸在床”的第一手证据,但可以通过外围的证据链进行合理推定。同时,也可以避免一些私家侦探为了获取证据而采取非法途径。在一般的婚外情和性骚扰案件中,实行谁主张,谁举证,因为这两类案件的发生地点都比较隐蔽,而现行的法律规定证据的取得必须是通过合法渠道,而通过一些违法手段得到的证据,往往都不被法院所采纳,这就增加了采集证据的难度。

巫昌祯介绍说,在上海曾有过根据“推定原则”判定男方出轨的案例,从而在后来的财产划分上,女性争取到了一定份额的补偿。女方去法院起诉,表示不止一次看到自己的丈夫和另一个女人一起出入超市购买日常用品;而男方租借房子的居委会工作人员也向法院证明,男方经常和一名女子出入,俨然如夫妻般生活;种种外围的“证据链”表明,男方的确和另一女子保持着不寻常的关系,所以最后法官判定男方属过错方。(晚报记者朱洁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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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 蒋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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